戒嚴時的法律可以拿來指揮民主時代的警察嗎?|江鎬佑|
公共政策網路平台在2017年4月7日提案了關於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主張,也在2017年5月16日達成附議門檻,有關機關必須在2017年7月16日做出回應。關於《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存廢躍上討論舞台在近年來已經是第二次了,上一次是去年2月期間的「中華民國憲兵扣押戒嚴時期文獻案」。在那次的新聞風頭下,親民黨黨團不僅主張廢除該條例,更加碼廢除自願搜索同意權。到底這部法規規定了什麼?真的如此萬惡不赦嗎?
調度司法警察條例規範了些什麼?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的規定,檢察官因為被害人或是被害人的配偶、特定範圍的親友提出告訴,或是發現有犯罪情況的人提出告發,犯罪人自首等情況就可以開起案件的偵查,而且在偵查的時候可以要求司法警察予以協助,要警察們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對檢察官提出報告,如果覺得報告寫得不好,還可以依照第231條之1把報告退回去要求警察重寫。
綜合這些規定我們可以觀察到檢察官無疑是案件偵查的指揮官,是作為刑事犯罪偵查主體。如果大家有玩過Call of Duty: Infinite Warfare 檢察官就是電動裡的雷耶斯,而警察就是那個能力值破表的E3N。當這層關係確立後,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在現行實務的功用,就是檢察官用來指揮調度司法警察的規定。
哪些警察是司法警察而需要受到檢察官調度呢?‹
這個司法警察到底是什麼警察呢?跟我們平常在路上看到指揮交通的警察一樣嗎?
答案是可能一樣也可能不一樣~(這什麼答案呀!揍飛)
司法警察這個概念並非源於政府內部特定組織所誕生的職稱,也跟警察法法規中的警察仁內部工作區分無關。如果按照警察法的規定,警察依照行政事務將可以分成保安警察、外事警察、國境警察、刑事警察、水上警察等類型,但是司法警察並不等同於刑事警察,因為在刑事警察中也會有負責犯罪預防而與案件偵查沒關係的警察,而各種不同類型的警察,不管是保安或水上警察,也有可能涉及犯罪案件的偵查,而成為輔助檢察官辦理案件的司法警察。
換句話說,司法警察的概念並不是固定的,甚至可以說毫無邊際地及於所有的警察,這樣的解釋意味著如果檢察官在偵查案件有必要的話全台灣的警察都必須接受指揮監督。
憲兵、地方首長也都要聽檢察官的!?
除了一般的警察必須接受調度以外,依照條例第4條、第5條,憲兵以及地方上的鄉鎮、區長跟司法警察相同,必須受到檢察官指揮命令。而地方首長包括了市長跟憲兵隊的營長,依照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3條,在管轄區域內也有協助檢察官的義務。
如果不聽檢察官的會怎樣?
當檢察官對司法警察有指揮命令的時候,接受指令的司法警察必須馬上照辦,不可藉口拖拖拉拉或是耽擱,如果故意拖拖拉拉的話,檢察官的頭頭——檢察長就可以對該名司法警察懲處,懲處的內容包刮申誡、記過、記大過,如果廢弛職務很嚴重的話,也可以要求司法警察的長官作出撤職的處分。\
現在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哪些地方不太好?
條文用語沒跟上
按照現在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條文用語中還存在著許多如「推事」、「首席檢察官」等現在法院組織法已經不存在的用語;甚或目前台灣已經不存在的保安機關、警備機關,也仍然存在於這部法規之上,這些舊時代的殘餘還是盡快掃入垃圾桶裡較實際。
民主時代我們還有包青天?地方首長具有司法警察角色的妥適性
在清代的小說跟電視劇中,包青天不僅擔任地方首長還職司了司法審判,而來到現今21世紀的民主時代中,依照調司法警察條例,民選的地方首長跟鄉鎮、區長雖然當不了法官,但是在法律意義上卻仍負擔協助、職司刑事案件前階段的偵查行為的義務,這樣的規定好比讓包青天也得兼職展昭這個角色,似乎有點怪怪der。
不過由「民選人士」擔任或分擔司法或治安任務在民主國家中並非鮮見,在美國一些郡裡面的警長(Sheriff)即是由民選所產生,在法國鄉鎮市首長及副首長也具有司法警察的身分。
美國因為有聯邦、州的區分,所以聯邦、州、地方所職司的執法事項有所不同。聯邦多負責跨州或州警無法負擔的執法事項,州警則示各州狀況而定,有執行全州的法律者,亦有僅負則部分橫跨全州事項者,如在影集中常見的高速公路警察。
這樣的制度存在的原因,除了可以回溯到歐陸脫離封建時代後的歷史淵源外,也可能在透過民選擔任地方的治安或司法人員的領導者,負擔社會治安成敗的責任。
度過百年殖民威權而甫民主化30年且著手轉型正義的台灣,對這樣的制度自然相當陌生且難以想像,畢竟過往台灣的地方人士,多是與黨國威權利益交換的地方派系人士,這樣的角色別說擔當地方治安的首長,不要出現更多「過高屏溪,殺人無罪」的人就偷笑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