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最近上網搜尋林若亞這名字,會在維基百科中發現最直接的介紹是「釋字第745號解釋通過之起源」,也因為這號解釋,使得林若亞於今年(2017年)農曆年一開工沒多久就登上了各大報的社會新聞版面,到底這個釋字第745號在說些什麼?與我們大眾又有什麼關係?或許在大家了解它以後,以後每年需要繳的稅會再少一點,但筆者只說或許喔…不保證一定!在開始看以下介紹之前,要提醒各位讀者一定要在意識清醒、睡滿8小時、無疲累酗酒狀態下觀看,否則怕稅法還沒懂睡法已專精了…
釋字第745號事實摘要
某位陳姓教授認為他於97年度在大學任教所得的薪水應該算是執行業務所得,不服國稅局認定為薪資所得的決定,提起救濟後,遭到駁回後,氣不過決定以最終的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規定及財政部函釋,牴觸了憲法第7、19、23及第165條等規定」聲請釋憲。
此外,林姓名模自凱○公司領得收入,於94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也遭北區國稅局改定為薪資所得,並就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新台幣75,000元,林姓名模不服,也循序提起救濟。在桃園地方法院提起救濟時,經行政訴訟庭語股法官認為該案採取定額特別扣除的方式,欠缺依照實際成本費用來做扣除的計算方式,可能違反了憲法第7、15及23條等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
從這個事實摘要裡我們發現了兩個問題:
(一)什麼是執行業務所得及薪資所得? (二)薪資所得採定額特別扣除,不容許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是否違憲?
到這裡,看倌可能看不懂我在說什麼吧…沒關係,我們一步一步來慢慢解說。
要懂稅法就必須先了解稅法中非常重要的「量能課稅原則」
近年來,稅法有許多的修正,不論是哪個政府、針對哪個政策,只要對於有關稅的修改或是立法,幾乎都不能違背量能課稅原則。既然它這麼厲害,在進入稅法領域前,一定要先了解一下它的概念到底是什麼。
相信讀者們應該都有聽過「量力而為」這個成語吧?就是依照你的能力而去做某件事。同樣地,「量能課稅」就是在說:
應該要依我們每個人的能力來被課稅。這個被課稅的能力要怎麼評估呢?考量到一個人經濟負擔的能力。倘若我們的收入被全數用來課稅,導致稅很高、生活有困難了,這絕對不是憲法所允許的。
事實上,每一筆的收入當中其實都會伴隨著支出的產生。像是去上班賺錢,上下班會有交通費的產生,因為上班工作需要買了文具,這也都是支出的產生。如果不考量將這些相對應的費用做扣減,一個人的收入其實就會被高估,稅也可能就會被評定得比較高,想應該沒有人願意吧?
所以在考量一個人實際的經濟負擔能力時,必須要將與這個收入取得直接相關的必要支出扣除,剩下的錢才是一個人真正可以實際支配的錢,也只能對於這個錢做課稅的評估。
「量能課稅原則」在理解稅法相關規範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在此筆者先簡單的介紹。先初步了解這個原則,把它記在心裡,接著往下看就會發現為什麼會好像有不公平的地方產生了。
「執行業務所得」跟「薪資所得」到底是什麼?
對我們一般人而言,薪水不就是薪水嗎?為什麼還要分那麼多?不過,所得稅法卻依各種收入的來源方式做明確劃分。在《所得稅法》第14條中就將個人的所得分成10種類型,其中與薪水較直接相關的是第二類及第三類,分別就是「執行業務所得」及「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翻譯成白話文的意思就是,執行業務的人,像是律師、會計師、醫師、表演人等具有一技之長的人,使用這些專長獨自營業,所賺的錢再扣除與從事這些行業直接必要的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就是「執行業務所得」。而「薪資所得」,就是受雇於某家公司、事務所、醫院等,老闆給你的薪水。
同樣都是賺到錢,為什麼執行業務所得可以扣除直接必要費用,那薪資所得就沒有東西可以扣嗎?這就與下一個觀念有關,也開始逐步走進釋字第745號要討論的東西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