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到底是什麼?難道政府可以立法禁止人民說話嗎?我們從釋字644號來揭開言論自由的神秘面紗吧!
陳0孟於87年間以發起人代表身分,向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籌組社會團體「臺北市『外省人』臺灣獨立促進會」。該局認為係申請籌組政治團體,而以「支持以和平方式,推動臺灣獨立建國」為宗旨,與人民團體法第2條規定不符,不准其申請。聲請人不服,循序提起救濟,均遭駁回,爰以最高行政法院90年度判字第349號判決所適用的人民團體法第2條規定,侵害憲法第14條、第11條所保障的結社自由、言論自由,聲請解釋憲法。(釋字第六四四號解釋事實摘要)
大法官在本案中面對的問題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民國38年蔣介石在大陸兵敗如山倒,在別無選擇且國際輿論也不支持的慘況下,只好選擇播(ㄊㄠˊ)遷(ㄋㄢˋ)來台,繼續宣稱自己代表全中國並施行國父遺教、致力於打造自由而民主的中國,事實上是在台灣進行了長達38年的獨裁統治,直到民國76年才終於解除戒嚴。這段期間蔣介石當然是對共產主義痛看到就討厭,只要管他是共產主義的馬克斯還是社會學大師的馬克斯,通通不准在台灣出現。而且為了怕連台灣這最後偏安的小島都丟去,蔣介石自然看到台獨份子也特別討厭。在此背景下,舊的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
然而時光如箭、歲月如梭,輾轉到了21世紀,不僅總統已經民選好幾輪,甚至都政黨輪替了,而且兩岸局勢和緩,甚至還有越來越要好的跡象(?)然而,雖然這一條現在看來十分無理取鬧。但是無理取鬧的條文寫在法典裡面,行政機關總是只能無奈的說:「依法行政,謝謝指教。」再者,兩岸局勢不管再融洽,台灣人總還是擔心被以大吃小,所以有些人對共產主義還是帶著恐懼心理地勢它;也有人擔心如果任何人都可以組成政黨主張「天龍國獨立」,變成這裏也獨立、那裏也獨立,那不是家不成家、國不成國了嗎?
總而言之,不管讀者您是覺得這些擔憂很愚蠢,還是覺得這些想法頗有道理,當我們站在大法官的立場,我們就可以看出,大法官在這個案件中面對的問題是「這世界上到底有沒有超級可怕的言論,因為講出來太可怕,所以我們這個國家可以禁止人民講都不准講?如果有的話,『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屬於這種超級無敵可怕的言論嗎?」
第一步:那些自由被限制了?
很明顯地,因為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如果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政府不予許可。因此結社自由被限制了,而本來成立社團的宗旨就是要宣揚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換句話說,社團是用來「說話」的工具,法律不讓人民成立社團大聲說「我愛共產主義/台獨萬歲」,所以言論自由也被限制了。
第二步:這樣的限制合理嗎?
憲法保障人民很多基本權及自由,但是人民的權利及自由不可能是無邊無際的,法律在符合憲法第23條的規定下可以加以限制:目的必須是為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而且採取的手段符合比例原則,方得為之。
大法官首先詮釋了言論自由的內涵,認為:
「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其以法律加以限制者,自應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翻譯成白話文的意思是,國家保障言論自由的目的就在讓人民盡量講話、盡量溝通,大家應該好好的把心中的想法說出來,有些話大家覺得正確就會成為主流見解,講對話的人甚至可能因此獲得眾人青睞而贏得選舉,成為治理國家的人。相同地,少數人士也不必氣餒,更應該到處去講、和大家辯論,如果你說的是真理,民意如流水,自然有一天換你當總統。換人當總統後,被換掉的人當然最不開心。從而我們可以得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目的就在於,政府不可以為了「不要讓執政者不開心」,就禁止人民講話!
共產主義及台獨真的佛曰不可說嗎
在許玉秀大法官的意見書中,我們可以看到更明確的論述:
「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乃是表達一種政治主張,可能是闡論一種政治哲學思想,可能是鼓吹一種政府體制,甚至也可能是倡導一種權力鬥爭策略,其他人可以選擇傾聽、可以選擇不予理會,甚至可以選擇在刑法的容忍範圍以內公開撻伐,但其他人的自由,都不至於因為有人倡導支持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想法,而受到妨害。」
換句話說,有人主張台獨、主張共產主義,其他人可以一笑置之,可以快速走過,也可以加入戰局、與之辯論,但是不會有人的自由因為「有人在那邊說話」而受到妨礙(除非音量太大構成噪音),因此我們可以說根本看不到禁止人民主張台獨、主張共產主義有什麼道理可言。[圖片:2015/01/maxresdefault-1.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