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024)年 8 月 30 日上午,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住處與辦公室受到搜索,柯文哲也到廉政署接受詢問。
當天下午,台北地檢署向媒體表示:「柯文哲於搜索過程中未抗拒,也願意配合到案接受詢問,檢察官未實施拘提之強制處分,其人身自由也未受拘束。」
隔天凌晨,柯文哲被移送至台北地檢署,並在「拒絕」夜間訊問後,經檢察官當庭逮捕,柯文哲隨即聲請法院提審。民眾黨稍後發出貼文,聲援柯文哲「拒絕夜間疲勞訊問、捍衛合法權益」。
而在 31日中午,台北地院駁回提審。截稿為止,柯文哲也被移回到台北地檢署,繼續接受偵查。
問題來了,為什麼北檢要強調「未實施拘提」?柯文哲可以拒絕夜間訊問嗎?又為什麼在拒絕訊問後被檢察官當庭逮捕?現行法律規定是否有沒被媒體看見的問題呢?
這涉及《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複雜規定,讓本文快速一層層分析!
## 「未實施拘提」屬「自願配合」,檢廉較「沒有時間壓力」
台北地檢署向媒體表示:「柯文哲於搜索過程中未抗拒,也願意配合到案接受詢問,檢察官未實施拘提之強制處分,其人身自由也未受拘束。」
北檢之所以強調柯文哲「願意配合」和「未實施拘提」,是因為《[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8)》與《[刑事訴訟](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93)法》設下嚴格的時間限制。
前述《憲法》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至遲於 24 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 24 小時內向逮捕機關提審。」
《刑事訴訟法》則說得更細一點:「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 24 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依據上面的規定,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被拘提、逮捕,就可以開始起算 24 小時──因為偵查機關如果認為有羈押的必要,就要在時效之內向法院聲請羈押。也就是說,只要發生拘提、逮捕等狀況,檢警就會面臨很大的時間壓力。
反過來說,如果沒有啟動拘提、逮捕的話,是不是就不會開始計算 24 小時了?
於是,偵查實務上經常發生這樣的狀況:警察、檢察官單純「通知」、「傳喚」到場,或者請人家自願「配合」偵查,以避免時間壓力的問題。
## 可拒絕夜間訊問,但可能馬上被拘提逮捕
柯文哲可以拒絕接受夜間訊問嗎?當然可以,他甚至可以一開始就完全拒絕配合整個程序。
但是,司法實務不太會給犯罪嫌疑人這樣的機會。
在司法警察找上門以前,通常就可能已經開好了「拘票」。只要被告不配合,就立刻亮票拘提。特別是面對涉犯「最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被告,依據《[刑事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76)》規定,即能不經傳喚就逕行拘提。
此外,就算沒有開立拘票,面對涉犯最輕本刑 5 年徒刑之罪的被告,只要符合「情況急迫」而且「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的情況,檢警也可以依法啟動「[逕行拘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88-1)」。
甚至,《[刑事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228)》還規定,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如果檢察官在訊問後認為有羈押的必要,雖然被告沒有被拘提、逮捕,檢察官還是可以當庭「補上」一個逮捕,再向法院聲請羈押。
從上面的規定來看,檢察官在柯文哲「拒絕夜間詢問後」直接逮捕他,也代表檢察官很可能打算進一步向法院聲請羈押。
## 被拘提、逮捕後,還可以拒絕夜間訊問嗎?
這要看程序走到了哪裡。
如果還在司法警察調查的階段,依據《[刑事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00-3)》規定,原則上不得夜間詢問。而案子交給檢察官之後,就沒有關於禁止夜間訊問的明文規定。也因為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認為檢察官是可以進行夜間訊問的。
不過,檢察官可以問,不代表被告就有義務回答。依據《[刑事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95)》,被告本來就可以保持緘默,拒絕回答任何問題。同時,刑事訴訟本即重視被告人權,[依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98)是不能用不正當的方法來訊問被告,像是疲勞訊問等手法。
特別的是,如果走到了法院審查是否要羈押的階段,被告[依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93)就能請求不要在深夜進行,而改到隔日白天再問。
此外,限制夜間詢問、訊問等規定,是為了避免被告在身心壓力下作出自白(此[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56)參照),並非規定被告能否被拘提、逮捕的問題。因此,被告雖可拒絕夜間詢問、訊問,人身自由還是會因拘提、逮捕而受到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