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疫情升級到三級警戒以來,全台各級學校也隨之停課。

這要讓許多家長上網抱怨:小孩整個六月及七月明明一天都沒有去幼稚園,但園方卻還是通知家長要繳納雜費,引發社會一番討論(註一)。

學費、雜費到底花在什麼地方?

在討論之前,我們應該要先釐清什麼是「雜費」。一般大家常聽到的「學雜費」,其實是「學費」及「雜費」的合稱,但家長的錢到底花在什麼地方?其實各地方的規定不一定相同。

首先,各地方政府依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授權,制定自己的收退費辦法。以臺北市為例,依照《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註二),則是將學、雜費分別定義為與教保服務「直接」或「間接」相關的費用,例如教保機構的行政、業務、基本設備、租金等,都屬於與教保服務有間接相關的雜費。

但鏡頭轉到高雄市,《高雄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雖然也是用「直接或間接與教保服務相關」來區分學、雜費(註三),但還是可以發現各縣市政府對於學、雜費的定義,也導致費用花在哪裡產生爭議。

舉例而言,行政庶務人員費用在臺北市是明確規定屬於雜費,但在高雄市可能被歸類為人事費用而屬於學費。

附帶一提,除了學、雜費外,教保機構還可以額外向家長收取代辦費。顧名思義,代辦費是指教保機構代為辦理幼兒相關事務的費用,包括教學材料費、活動費、午餐費、點心費、交通費及延長照顧費等。

疫情期間停課,教保機構要退費嗎?

各縣市除了對於學、雜費的定義不同外,對於疫情期間的收退費方式,也多有出入,以前面新聞中的臺中市為例。

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其中明確規定:停課必須達五日以上才會退費。反觀如果只有停課三天,依規定就可以不用退費;而退費的範圍只限於代辦費中的午餐費、點心費及交通費,其他學、雜費及代辦費中的材料費、活動費都不予退費。

而臺北市則是規定,只要有因法定傳染病等原因停課,就可以按停課日數的比例退費,但只有退午餐費及點心費,連交通費屬於都不予退費的範圍(註四)。

沒辦事卻收錢,這樣可以嗎?

從前面的討論,可以知道各縣市在因法定傳染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停課的期間,多半規定教保機構在可以不用退學、雜費,也算是給教保機構一個基本保障。

但有趣的是,各縣市的辦法中都有規定:如果幼兒因為搬家或是其他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在教保機構就讀的話,機構依規定應該要按比例退還學、雜費(註五)。

這樣或許就會產生一個矛盾的現象,因為幼兒自身因素不能繼續就讀時要退費,但因為法定傳染病停課時卻可以不用退費,這樣確實會讓家長產生不公平且不合理的觀感。

更別提,代辦費用中只有退還午餐費及點心費,對於預收的材料費、活動費及延長照顧費,如果沒有實際辦理相關事宜,卻可以不用退還費用,似乎也會有民法上不當得利的疑慮。

對此,本文認為:雖然疫情期間教保機構仍然會有人事或相關成本的支出,但既然教育部已經有提供幼兒園教職員的補助(註六),各縣市政府應該也要同時考量家長有受疫情影響收入減少的可能,秉持著有使用才能收費的精神,或許應該參考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機構時的作法,改以停課期間的長短,按比例退還學、雜費及代辦費

當然,如果材料費或活動費已有實際支出,應視情況調整退費金額,如此一來應該可以更加合理的調整家長及教保機構間的損失分攤,盡可能達到公平的結果。

(本次主筆|資深編輯 劉時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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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幼兒園停課卻仍要繳7、8月雜費家長直呼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