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內最大的社會新聞,無非就是台灣人在柬埔寨遭人口販運事件。
據媒體報導,詐騙集團先以前往海外工作為號招,如徵詢海外遊戲員、客服、房仲等,誘騙台灣人前往柬埔寨後,即沒收受害者的護照、限制人身自由、以暴力強迫從事撥打詐騙電話,甚至再以兩千餘元美金的價格被販售給其他集團,更有女性遭到性侵等驚悚事件。
據警方評估,恐已有上千名台灣人受害,也使警方近日在機場舉牌、提醒搭乘飛往柬埔寨的旅客不要受騙。 而這樣把人當成商品拘禁、買賣,已經構成了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這有什麼法律問題呢?
幾個法律觀察角度
人是法律上的主體,不是等同於商品或物品的客體,因此法律禁止把人當成商品或奴隸。我國《刑法》的「妨害自由罪章」,就有相關規定。如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第296條之一買賣人口罪、第297條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等。
此外,我國也針對此犯罪制定特別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其中第2條第1款就把「人口販運」的定義為:
「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實務上,過往常見台灣不法勞力仲介以人口販運方式,引進東南亞移工來台工作、從事性交易。在政府的努力下,台灣已連續十多年被美國國務院人口販運評比報告,給予第一級的最高評價。
然而,本次柬埔寨人口販運事件,由於行為人及行為結果都發生在海外,也使我國政府要防免並追究相關人等的法律責任,更加困難。
台灣人被誘騙出國從事電信詐欺事件的情況,其實在數年前即有台灣人被販賣至歐洲的前例。
回顧此類跨國性的人口販運問題,絕非僅靠國內法律就能有效斷絕。相關國際規範如,聯合國《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禁止奴隸、《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6條也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和強迫婦女賣淫對她們進行剝削的行為、《兒童權利公約》第35條保護兒童免於買賣或販運,皆是賦予國家義務,禁止從事嚴重侵害人權的人口販運的行為。
上述國際規範,甚至已經成為「國際習慣法」──就算不是締約國,也應該遵守。但人權公約要落實,要達成國際合作共同打擊跨國性人口販運,最有效的方式是更近一步透過政府間合作,例如簽訂多邊或雙邊的條約,輔以國內立法,合作打擊此類不法行為。
為此,2000年聯合國大會通過、2003年生效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旨在促進國際合作、有效預防及打擊跨國有組織的犯罪行為,現已有190個締約國。此公約也包括《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和兒童行為的補充議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