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大家的生活中,不論是等捷運、等公車、等垃圾車、等第四台廣告時,幾乎都會看見或聽見有關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宣傳。這部法律對我們有什麼影響?為什麼會突然這麼頻繁地介入我們的生活?本文將盡量以淺顯易懂的方式,讓大家認識這部早在2016年底就已公布,2017年底開始施行的法律。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之目的及重點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制定前,其規定已制定於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隨著各先進法治國家對納稅者權利保護開始陸續設有專法,也為了保護我國納稅者權利,維護憲法上人民的基本保障,納稅不再只是為了提升國家稅捐稽徵效果,確保國家收入,在這些考量下,我國確實有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專法之必要。於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2016年12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2017年12月28日開始施行。

既然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是一部以維護納稅人權為主之專法,因此在第1條第1項即表明其立法目的: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

以下大致說明納稅者保護法專法制定重點。

一、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施行細則第3條中規定,倘若納稅者依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公告當年度每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計算後的總額,大於每年申報所得稅時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的合計數時,可自納稅者當年度的所得總額中減除。

所謂的「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每兩年定期檢討。

也就是說不應該為了課稅,而侵害到人民生活的基本開銷,否則這不僅侵害一個人的生存權,更可說是侵害了一個人的尊嚴。

二、公平合理的課稅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中有定義什麼是租稅規避。在租稅規避的情形時,稅捐稽徵機關具有租稅上的請求權,並可針對此類規避的情形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過去被稅捐稽徵機關查到稅捐繳納有問題時,除了補稅,還會有罰鍰。要是交易的發生合乎民事法律規定,該交易安排卻規避掉或是減少稅捐的繳納,在此法規定中,稅捐稽徵機關可要求納稅者繳納滯納金跟利息,但不得課逃漏稅捐的罰鍰。若納稅者在申報或是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時,故意隱匿重要事項,或是做出虛偽不實的陳述、提供不正確資料,才可課處罰鍰。

三、落實正當的法律程序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規定,倘若稅捐稽徵機關取得證據的方法是違法的,原則上這個證據不可作為認定課稅或者處罰的基準。稅捐機關調查程序是否合法正當,也攸關到人民基本權利是否受到侵害,因此納稅者在稽徵程序當中受到正當程序保障是重要的。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提到,納稅者有權請代理人(像是律師)或偕同輔佐人到場。畢竟許多人對於法律不熟悉,在受到稅捐機關調查時,是否會因說錯話而受到更大的侵害,實在令人擔憂。

因此納稅者有權利委任相關專業人員來協助自己,而在選任的代理人或輔佐人到場前,納稅者可拒絕接受調查。此外,在接受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時,也可在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進行錄音、錄影,只有在涉及他人營業秘密時,稅捐稽徵機關才可以記明筆錄後拒絕錄音、錄影。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9條也規定,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相關的解釋函令及其他行政規則,除有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均應公開,讓納稅者得以知悉。

稅法的規定本來就已夠令人難理解了,相關解釋函令更是查也查不完,更不要說有些還是一般人難以查閱的解釋函令。這次法條明訂應公開解釋函令,以避免納稅者遭受到不可預期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