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我們的好朋友(?)俊明嗎?他自從在EP1撞到潔芸而被告以後,情緒極度不穩定,不僅開始外遇,與太太瑞珠起爭執後也常常拳腳相向,瑞珠不願小孩活在雙親吵架的陰影下,也不想再因俊明的外遇行為煩心,便帶著小孩回娘家避風頭。沒想到數日後,俊明竟向法院訴請離婚,瑞珠認為做錯事的人不是她,要不要離也是應該是她決定。
問題意識
離婚怎麼離?
離婚的方式
民法上關於離婚的方式分成三種,一為雙方當事人說好就好的「兩願離婚」,二為當事人一方請求法院以判決方式幫忙斷開連結的「裁判離婚」,三為雙方當事人於法院說情下所為之「調解或和解離婚」。
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就是平常聽到的「協議離婚」,這個方式是尊重想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他們都有意願要離婚時候,可以自行離婚。至於方式,婚是怎麼結的就怎麼離,一樣要有書面(俗稱:離婚協議書)、二個以上的證人簽名,且必須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而離婚協議書上,除了應該表明雙方離婚的意願以及附上證人的簽名外,最好是寫清楚離婚時彼此的權利義務之分配,例如對於小孩子的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或是雙方財產應如何分配等。
裁判離婚
一、裁判離婚事由
婚姻不是說斷就能斷,如果有一方不願離婚,無法協議離婚,那就需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透過法院裁判的效力,消滅雙方的婚姻關係。不過,不是當事人隨便向法院請求,法院就可以作出離婚的裁判,裁判的前提是必須有法律上所規定的原因,這些原因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及第2項,於此簡單說明如下:
1、配偶重婚。雖然說現在登記婚的制度下,要重婚真的滿難的,但還是可能發生(尤其當第一段婚姻還適用舊法的儀式婚時),另外,以配偶重婚為由請求離婚的話,有下述的限制,一方配偶如果就他方配偶的重婚,事前有同意或有事後原諒,或是就配偶重婚這件事從知道開始起算,已經超過六個月了,或配偶重婚這件事已經超過二年了,就不得以這項原因為由,請求離婚。(民法第1053條參照)
2、一方配偶與他方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就像你已經有了劍湖山摩天輪卻又和美麗華摩天輪勾勾纏,壞壞。而依此原因請求離婚者,也有上述民法第1053條的限制。
3、一方配偶對他方配偶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精神或身體上的都算喔)。
4、一方配偶虐待他方配偶的直系親屬(即父、母、子、女),或一方配偶的直系親屬虐待他方配偶,導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例如靜香虐待大雄的媽媽等。
5、一方配偶惡意遺棄他方配偶且遺棄狀態持續中,這裡的遺棄不是指載到山上賣掉那種,而是指拒絕同居等情形。
6、一方配偶意圖殺害他方配偶。此有時間之限制,如果他方配偶自知情後超過一年,或自意圖殺害事件發生後已經超過五年時,不得再請求離婚(民法第1054條參照)。
7、配偶有不治之症,例如愛滋病等。
8、配偶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配偶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配偶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此亦有時間之限制,對配偶故意犯罪確定之情事知情超過一年,或自故意犯罪確定之情事發生後已超過五年時,不得再請求離婚(民法第1054條參照)。
11、有除了前十點以外的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者。
二、以因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訴請離婚時,其提告之限制
前述第1點到第10點列舉可請求裁判離婚的情形,但是有時婚姻出事是有極其複雜甚至不足為外人道的原因而難以類型化,因此立法上有前述第11點的概括規定,亦即倘若有其他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者,也可以作為訴訟離婚之事由,此明文規定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
但是以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訴請離婚時,法律明文規定限於沒有錯的他方配偶可以請求離婚。但是如果遇到雙方配偶就該重大事由都有責任時,是否還有前述的限制,是有爭議的。
實務上就此爭議所採的作法,通常是衡量雙方配偶對重大事由的有責程度(須負多少責任),如果雙方應負責的程度不同,只有責任較輕的一方,可以向責任較重的他方請求離婚,也就是以誰犯的錯比較少誰就有資格可以請求離婚。如果雙方的有責程度勢均力敵時,則雙方都可以請求。(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實務會採取此作法的理由,是因為認為如果讓應負責任的配偶,可以請求離婚,無異是承認可以恣意離婚,這樣將會破壞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義,尤其違反自己清白之法理,有欠公允,同時也和國民的法感情及倫理觀念不合,因而採消極破綻主義,就是訴請離婚要婚姻關係已經有裂痕,且必須衡量配偶對造成婚姻裂痕的過失程度。
調解或和解離婚
訴請法院為裁判離婚時,非必然取得一離婚判決,有時於訴訟程序中可能轉向其他的解決方式,例如依據家事事件法第23條及第3條規定,離婚事件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如果調解成功,法院就不須再開啟審判程序,作出判決。又例如於審判程序時,雙方對於離婚有一定的共識,有意各退一步時,此時可以和解的方式解決此離婚紛爭,成立和解後,法院自然不需再繼續審判。
一、和解離婚
法庭上雙方配偶決定和解,於作成和解筆錄後,離婚當庭成立,也就是婚姻關係於作成和解筆錄後,立即解消。此時法院亦應將此離婚事件直接主動通知戶政機關,嗣後不論雙方當事人是否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都不會影響離婚的效力。(民法第1052條之1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