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檢察官決定對杜平提起公然侮辱及傷害等罪名起訴,正在辦公室加班振筆疾起訴書時(EP18)。檢察官驚鴻發現,在杜平成(ㄘㄠˋ)熟(ㄌㄠˇ)的臉龐下,竟有著稚嫩的年紀 ,其實杜平才17歲,檢察官一邊看著杜平的出生年月日,一邊想起吳X真在廣告裡的聲音…知識不光是用來某取利益的,知識是可以用來奉獻的,知識是可以用來幫助別人的…..
問題意識
杜平因為年紀的關係,所以他的案件因該要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到底哪些案件會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而少年事件的程序又與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有什麼不一樣?
也是一套訴訟程序
人隨著年紀的不同,不管是就應對事物的能力或是社會面對他的要求也會有所不同,就像一個三歲小孩賴在地上說他要吃肯X基,跟一個阿兵哥賴在地上吃肯X基,大家會覺得前者很萌,後者很矬。其實法律的設計也是如此,當人因為「年紀」的不同,所能夠負擔的責任還有社會對他的責難都有不同,所以依照刑法追究責任的時候本來就會有刑度上差別處理的設計(像是刑法第18條就是如此,未滿14歲不罰,14~18歲或是80歲以上則得減輕)。也為了因應「年紀」上不同對應事情的能力上的不同,法律對他的處理方式也將有所不同,而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是針對這樣的人怎麼進行訴訟程序的法律,一如刑事訴訟法一樣,都是當「人」涉及「某些案件」要怎麼「處理」的程序。
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及第3條,只要是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涉及了「刑事案件」或是處於可能觸犯刑事案件的狀態時,就可以把少年拉進來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建構的法律領域中,其中「有可能觸犯刑事案件」,法律上稱作為「虞犯」,而法條有列入的虞犯態樣包括了常跟艋舺廟口的人來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常去後壁厝找小凝(出入不當場所)、常逃學或逃家、參加了角頭(不良組織)、沒事在書包裡放一把尺二或是扁鑽(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吸食強力膠(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拿把刀去人家面前大喊要他血債血償(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qj5NyywbMg
基本上影片中的事做了一樣,就算是虞犯少年了(廟口吃小吃不算)。
處理少年郎的步驟
步驟一 都先給法院
跟刑事訴訟步驟上不一樣,在刑事訴訟程序當中,犯罪事件原則上經過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檢察官根據案件的情況不同會「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在起訴後,關於案件的卷證會移交給法院,並由法院開始進行審理程序。但是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任何人發現少年有涉及刑事案件、或是負擔保護少年義務的相關人士或機構(包括對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肄業之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的機構)發現少年處於可能觸犯刑事案件的狀態,或是司法人員(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有少年涉及了「刑事案件」或是處於可能觸犯刑事案件的狀態時,在經過檢警的初步偵查後,都應該先移送給少年法院。
步驟二 再來給少年調查官調查
地方法院的少年法庭或是少年及家事案件法院的法官簡單審酌少年涉及的案件內容,觸犯法律的情況後,就會把案件交給少年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必須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的行為、少年的品格、人生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等必要事項,提出報告並給法官建議,然而這個建議並不能作為法官進行步驟三時認定事實的唯一證據。
步驟三 然後法官再下裁定
少年法院依據調查結果的不同,可以做不一樣的裁定,當少年所涉及的犯罪案件最輕刑罰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案件送到法院後已經滿二十歲,此時屬於「少年刑事案件」,法院必須得把案件移送給檢察官進行偵查,如果不是以上所說的兩類情形,但是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少年的犯罪情節重大,在考量少年的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後,認為應該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也可以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進行偵查。如果少年法院依照調查的結果,認為直接由少年法院開始審理就可以了,法院就要作出開始審理的裁定,當這個裁定作出,這個少年事件不用經過檢察官的偵查與起訴,便進入少年事件審理程序,也就是「少年保護事件」
但是如果法院認為少年的情況相當輕微,讓少年進入後續的少年事件審判程序,或是課予少年訓誡或是其他富教育性質的保護處分,不過是一種滋擾,沒有讓少年進入的必要,更不需要檢察官介入進行偵查,則可做出一個「不付審理」的裁定,那麼案件將不會進入少年事件的審理程序,不過法院在作不付審理的裁定的時候,可以附帶一些對少年的處分,像是轉介給兒少年福利機構輔導、或是交付給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嚴加管教。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經過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及被害人之同意,也可以命少年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