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珠後來決定離婚了,她心想夫妻走到這個地步,追究這場婚姻誰對誰錯都沒意義了,其實只要孩子還在身邊,其他一切都無所謂,但是考慮到自己的能力,怕年幼的孩子跟著吃苦,決定還是要跟俊明好好地算清楚,希望可以拿到一筆錢,也希望俊明可以繼續負責孩子的生活費。而俊明雖然想離婚,不過對於孩子也不想讓步,因為孩子可是他張家的後代,怎麼可以讓他流浪在外,而且如果孩子最後不是歸他,憑什麼要他繼續負責孩子的生活費。瑞珠和俊明在法庭上雖然對離婚的事情達到共識,但接著又為了財產、孩子的問題吵到不可開交…

問題意識

離婚時,於財產上,配偶間可能可以主張的權利。

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及扶養費。

離婚時,於財產上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一、離婚時,因夫妻財產制所產生的財產請求權

所謂的夫妻財產制,是指於婚姻關係中配偶雙方對財產如何安排管理的一種法律制度,就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太太對先生說「我的是我的,你的還是我的」的問題。所以離婚後,雙方要怎麼分配財產,就要看兩人所選擇的夫妻財產制究竟是什麼?我國夫妻財產制有三種: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配偶間要採用哪個制度可以自行約定,沒有約定的話(也是最常見的情形),則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

(一)分別財產制,指雙方約定結婚後,雙方的財產狀況維持跟結婚前一樣,我的還是我的,你的還是你的。所以,離婚後,雙方財產不會有如何分配的問題。

(二)共同財產制,指雙方約定結婚後,除了民法第1031-1條列的特有財產外(包括專供夫或妻使用之物,例如老公的刮鬍刀、老婆的化妝品;夫或妻職業上必須之物,例如老婆的律師袍、老公的法官袍等),全部的財產都變成共有的。在離婚時,要怎麼切就得區分約定此財產制前、後兩時點分別討論:約定共同財產制前就有的自己財產,關於這部分如果有剩下,離婚時各自取回全部;約定後所取得的財產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就二一添做五,各自取得一半。

(三)法定財產制,此制將夫妻財產分成婚前及婚後財產,原則上在婚姻中仍然是各自管理、使用自己的財產(無論是婚前或婚後財產),但是於離婚時,各自取回婚前財產外,兩人的「婚後財產」就要好好來算一算了,畢竟如果一方出去工作一方照顧家裡,照顧家裡的那個人付出雖然也很多可是卻沒有薪水,所以有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果還有剩,婚後財產較少的配偶對較多之他方配偶,可以請求兩人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這樣讓照顧家裡沒出去賺錢的那個人也能夠分到一些。

二、判決離婚的損害賠償

(一)如果是兩願離婚大家說好也就罷了,但如果是判決離婚這種比較有可能是錯在一方的情形,法律特別規定受損害的配偶可以向對方請求相當的賠償。這個損害,不僅是指可以用錢衡量價值的「財產上損害」,還包括錢無法衡量價值的「非財產上損害」,例如因為另一半去找了小三、小王而帶來的精神上的痛苦。不過如果是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必須請求賠償的配偶對判決離婚無過失,簡單來說,對於離婚完全沒有錯的人才能向有錯的那方請求這份心痛費。(民法第1056條參照)

(二)至於如何賠償怎麼樣才算是「相當」,則應按請求的配偶所受痛苦程度定之,痛苦程度則可能參酌婚姻之存續期間、年齡、地位、因夫妻財產分割所取回財產及所得財產之損害賠償之多寡及其他一切情況定之(例如老公找一個小三跟老公從小三找到小六畢業比起來……)。實務上比較常看見的是,當事人常常覺得結婚當時給的聘金也是一種損害,所以想請求對方賠償。但是,法院認為聘金算是送的(即贈與),不是損害,所以不能請求賠償。

(三)附帶說明,基本上聘金送了以後就沒辦法再拿回來了,除非你在送的時候跟人家說好,例如將來如果離婚要還回來,法律上稱附條件之贈與,那還有可能可以另外依照不當得利要求返還。(最高法院50台上351判例參照)

三、贍養費

(一)贍養費本質上其實是扶養義務的延伸,本來在婚姻中對於不能維持生活而且沒有謀生能力的配偶就有扶養義務;但是離婚後,不是夫妻不再負擔扶養義務了。為了給有需要的配偶一些保障,所以民法第1057條另外規定了贍養費請求權(自己要約定贍養費也可以,就不受下面的條件限制),不過並不是比較有錢的一方就一定要給對方贍養費,請求贍養費,必須符合三項條件:

1.限於對離婚「沒有過失」的配偶才能請求。

2.請求的配偶是因為離婚而生活有困難。

3.離婚必須是「判決」離婚。

只要符合前述三點就可以請求,即便被請求的配偶對於離婚沒有過失還是可以請求。(民法第1057條參照)

(二)贍養費多寡如何衡量?

贍養費多寡,應斟酌請求那方配偶的身分、年齡及自營生計的能力與生活程度,也應斟酌被請求那方配偶的財力。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贍養費是限於請求那方配偶個人的生活所需,並不包含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所需(子女的部分看下面)。

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行使及扶養費。

一、觀念釐清:

在孩子未成年時,生活上尚需要父母的照護,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稱為「親權」。此項親權是基於身分關係所產生,不能說不要就不要,即便是父母雙方離異,也不會影響所謂的親權。只是當夫妻雙方離婚後,就無法再共同負責,所以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須要進一步的認定如何歸屬。因此,親權是不會因婚姻不在了而消失的,只是對未成年子女親權的行使暫時歸由另一方或第三人來負責。此外,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在舊法時以監護權代稱之,所以常聽到「夫妻搶孩子監護權」等語。但是,現行法監護權指的是未成年子女無父無母或父母都不能行使親權的情況下,才另外找一個第三人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不會再用搶的了。

二、離婚後,如何決定親權的行使負擔?

無論是兩願離婚或是判決離婚,夫妻雙方都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