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案件移轉到少年法庭,面對未來可能所受到的制裁,杜平心裏逐漸感受到罪惡、悔恨及排山倒海的壓力,整日跟著老大台生鬼混的他,只會抽菸喝酒、參與討債及鬥毆,根本就沒有時間靜下心來思考人生,以致他面對如此困境的時候,完全不知該如何是好,更別說相關的訴訟攻防。接下來會有什麼樣的發展,在少年事件中應如何應對,他簡直一個頭兩個大……
問題意識
對無資力或其他原因之人,若無法在司法程序中享有適當的法律服務,我國制度提供了什麼幫助?
法律扶助的源起
ㄧ般人想到法律都覺得博大精深,抽象難懂,更別說法律系畢業生,即便修習相關科目四到五年,亦不可能通透所有的法律問題。所以面對時光演進,法律標準不斷修正,訴訟制度日趨複雜的今日,法律服務形成一種特殊的專業供給;伴隨於此,即衍生了相當金額的諮詢及裁判費用。是除了少數收入位於金字塔頂端的民眾或是企業,這樣的花費及人才挑選,對一般人都是不小的負擔與困惑;正是如此,民眾往往因擔心此筆預算將排擠其他生活支出或嫌過程麻煩,而放棄向法院主張權利保護或尋找適當訴訟代理人的念頭,無形中讓自己喪失許多保護自身利益的機會(受損也不提訴訟,或者僅靠自己出庭,而攻擊防禦能力明顯不比對造律師),也讓權利規定形同具文。
為突破權利保障面臨的困境,政府就希望透過制度設計予以轉變。在2004年1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了「法律扶助法」;希望藉由民間代表組成,具備強烈公益色彩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負責約聘或指定律師擔任法律扶助工作,並委託適當專業人士或機構擔任諮詢工作(同法第23條參照),並由政府提供報酬,為有需求的人民給付法律服務(出人出錢),落實憲法以降法令,對人民各項權利,尤其是訴訟權的保障。
法律扶助的概念
依據法律扶助法第4條,法律扶助的範圍大致如下:
1. 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辯護或輔佐。
2. 調解、和解之代理。
3. 法律文件撰擬。
4. 法律諮詢。
5. 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或經基金會決議的事項。
由上可知,扶助的範圍可為包山包海,無論是否進法院,一切人民所需要的法律服務及相關費用支出,都可以是法律扶助的範圍;所以這樣的措施,可望大幅降低人民對於法律服務使用的排斥感,提升對自身權益保障的動機。
又因此等制度需人需錢孔急,所以依法律扶助法第5條規定,由國家設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其基金為新臺幣一百億元,藉以主持相關法扶業務,並由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司法院作為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外加依同法第8條第3項規定,領有下列款項補助: 1.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2. 支付公庫之緩起訴處分金或協商判決金、3. 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捐贈、4. 基金之孳息、5. 受扶助人依本法所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6 .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等等。
法律扶助制度介紹
ㄧ、協助對象
依照法律扶助法第5條,為將錢花在刀口上,設定兩種協助對象:
(ㄧ)面臨經濟困境者 (同條第1項參照)
簡單來說,若有人手頭可處分的財產及每個月進帳可使用的收入低於一定標準(按住所地不同有不同標準,可看法扶網頁公告http://www.laf.org.tw/index.php?action=apply_detail&p=1&id=3731 ),就可享有申請法扶協助的資格。其他如法定(社會救助法)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法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特殊境遇家庭(如遭遇家暴、面臨未婚懷孕、離婚或喪偶、隔代教養且生活困難,低於一定水準者)的情形─考量前兩種家庭的生活實大不易,為助其有效伸張權益,都是本條的協助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