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後,杜平結束了保護管束,決定拋棄過去的自己,開展新的人生。因緣際會下,杜平也來到了那間雞精店應徵銷售員,老闆看杜平一臉誠懇,心裡甚是喜歡,這時,店裡的電視碰巧撥放著杜平以前的弟兄打架鬧事的新聞,杜平看著看著,忍不住喃喃低語:「阿龍,切他中路。」
老闆遂起了疑心,便要求杜平詳細交代其個人資料,其中包含是否曾有犯罪紀錄一項,而杜平雖然千百個不願意,並對老闆表達拒絕的意思,但在老闆堅持下,誠懇的杜平老老實實的記載自己過去的紀錄,不料雞精老闆是貨真價實的天龍人,認為杜平的過去十分不堪,不夠格當本雞精店的銷售員……
問題意識
我國對就業歧視有什麼規定?違反的效果為何? 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供犯罪紀錄嗎?
我國對就業歧視有什麼規定?違反的效果為何?
什麼是就業歧視
在一般求職廣告中,常可見雇主對於應徵勞工條件之限制或要求,例如要求英語流利、限制30歲以下、需有工作經驗、限女性應徵、容貌端正者佳等等,不一而足(所以李安跟吳寶春就被……)。 其中,有些限制是出於特定工作的特性或需求而要求,有些限制是源於雇主對於某種特質的厭惡或偏好。當雇主在決定是否僱用、升遷、獎懲、解僱勞工時,若考量與工作表現、能力無關的特定因素,例如性別、宗教、是否結婚等等,即構成就業歧視。
就業歧視的種類為何
需要先說明的是,歧視所呈現的樣貌除了直接歧視外,也可能隱藏在表面上中立的文字下,也就是所謂的間接歧視,無論直接歧視或間接歧視,都是就業服務法禁止的行為。
直接歧視,例如雇主於招募廣告中直接表面限年輕女性應徵,此種自表面觀察就可以得知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存在時,就叫直接歧視,或叫新任美國總統;而間接歧視,即雇主所做出的限制、措施,若以形式、表面觀察,是無差別的對全部人適用,但實際上卻幾乎僅對特定群體產生限制效果者,是為間接歧視,也是歧視的一種,例如限制所有員工都不能穿絲襪,違反者將影響年度獎金之措施,表面上觀察,似乎對全體員工一體適用,而無歧視情形,然而實際上,穿絲襪者多半為女性,從而亦構成對性別之間接歧視。
而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1項,對於就業歧視的種類有所規定,即禁止:種族歧視、階級歧視、語言歧視、思想歧視、宗教歧視、黨派歧視、籍貫歧視、出生地歧視、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年齡歧視、婚姻歧視、容貌歧視、五官歧視、身心障礙歧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歧視等。
所有的限制都不可以嗎?雇主有什麼抗辯嗎?
但是,並非雇主所做的所有限制都是違法的,在一定情況下,雇主所為之限制仍可能合法,亦即雇主可能得主張真實職業資格抗辯、營運需要抗辯,以及優惠性差別待遇抗辯。
真實職業資格抗辯,就是當雇主所為之差別待遇是該職業所必要者,例如就男性內衣褲模特兒之招募,限制僅有男性應徵,就不違反就業歧視之規定;營運需要抗辯,就是當雇主抗辯其限制對於其營運而言為合理需要,就與就業歧視規定無違,例如對視力之要求雖可能構成對於年齡之間接歧視,但雇主若證明該視力要求與確保工作順遂執行有關聯,並為營運所合理需要者,即可成立(例如……想不到耶);而由於禁止就業歧視之規定,旨在保障在社會、歷史脈絡下,長期遭受歧視,處於結構性弱勢地位的特定群體,則若雇主反過來積極的優待該等弱勢群體,自然沒有違反就業歧視的保障,如對於身心障礙者保障一定之錄取名額,這雖然有差別待遇存在,但雇主仍得主張這是優惠性差別待遇抗辯以免責。
違反就業歧視的效果為何?
依就業服務法第6條4項1款,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成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受到就業歧視之勞工可以向其提出申訴。 若經該委員會認定成立就業歧視,則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對雇主處以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然而就勞工與雇主私法關係部分,勞工須另行依民事訴訟法起訴救濟,並無法透過上開申訴救濟之。
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供犯罪紀錄嗎?
犯罪紀錄屬於個人生活私密資訊之隱私資料,雇主不得違反勞工意願要求提供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對於個人隱私資訊有所規定,其中即明訂包含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等均為個人生活資訊之隱私資料,而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2項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9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之,除非經過當事人同意等例外。 所以,就犯罪紀錄等個人隱私資訊,如果不是就業所需,雇主不得違反勞工意願而要求勞工提供之。
違反之雇主將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處罰
若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2項規定,要求個人提供逾越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時,則依同法第67條規定,可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故事該怎麼繼續
老闆因為杜平的犯罪紀錄而不予僱用,無前科紀錄對於雞精銷售員而言,並非必要,無法主張真實職業資格抗辯,員工是否有前科紀錄,對於雞精店營運效率來說應為毫不影響,難以主張營運需要抗辯。 所以,杜平可向直轄縣市主管機關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而可能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裁罰之。而由於老闆亦違反杜平意願,要求其提供與工作無關之隱私資料,老闆亦可能遭就業服務法第67條裁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