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際法院法官James Crawford最近(2021年5月31日)過世了,享年73歲。這位澳洲籍劍橋大學教授過世的消息引起國際法學界的惋惜,他可堪稱是當代國際法權威之一,而台灣國際法學界也對他相當熟悉,因為他曾在《國際法中國家的創造》著作中,以法理分析台灣在國際法下的主體地位,成為當今國際法學界認定「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的主流見解。
到底James Crawford是什麼人物呢?讓我們簡單回顧一下。
成長及學術背景
James Richard Crawford於1948年11月出生於澳洲南方小城市Adelaide的平凡家庭,Crawford是家中七個孩子中的長子,父親是汽車銷售公司的負責人,母親是一名護士。1971年Crawford於在地的Adelaide大學畢業,取得法學士學位。Crawford在畢業時獲得獎學金,使他能夠在畢業後前往英國牛津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研究國際法。據Crawford的說法,他會想學法律的原因是源自古巴導彈危機,而會想學習國際法是源自自己曾經參加澳洲的反越戰遊行而受到啟發。
自牛津大學畢業後,Crawford於1977年回到Adelaide大學講授國際法和憲法,又從1986年起擔任雪梨大學的國際法教授,1990年至1992年任法學院院長。1992年,Crawford當選為劍橋大學Whewell國際法教授,並在1997至2003年及2006至2010年間,擔任劍橋大學勞特派特國際法中心的主任。1992年Crawford還當選為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成員。
2012年,Crawford在澳洲政府的支持下被提名為聯合國國際法院法官,並於2014年經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的絕對多數票當選,從2015年開始任期,直至日前過世為止。
James Crawford與恩師Ian Brownlie
在大學期間,Crawford遇上爾後在國際法學界有名的D. P. O’Connell教授(註),也開始接觸到國際法,不過Crawford曾表示他雖然在國際法上的思維有部分受到O’Connell的影響,但兩人的理念其實不同。Crawford反對越戰,而O’Connell卻支持越戰。
此外,雖O’Connell上課指定用自己的著作當教材,但Crawford更喜歡閱讀Ian Brownlie於1966年的著作《國際公法原則(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這本書至今都算是老字號的國際法教科書。
Crawford大學畢業後前往牛津大學攻讀博士學位,恰巧O’Connell也獲任為牛津大學Chichele國際法教授,不過Crawford並沒有追隨O’Connell研究海洋法,而是找上一樣在牛津任教的Ian Brownlie指導。Brownlie左傾的政治觀點及倡議人權的特質吸引了Crawford,使Crawford認定國際法是解決人類問題的協調法則。
在學術界,有些經典的著作除了作者本人會隨著時代的演進一直改版外,也可能會由自己的學生或學術後輩改版、更新內容。例如奧本海(L. F. L. Oppenheim)在1905發行第一版的《國際法》上下兩冊,而勞特派特(Hersch Lauterpacht)以該本書為基礎在1955年發行了第八版《奧本海國際法(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Volume I: Peace)》,在1992年又由Robert Jennings和Arthur Watts發行第九版。
而Ian Brownlie為自己的著作《國際公法原則》改版至2008年第七版,2010年車禍過世。Crawford在2012年發行了第八版的《Brownlie的國際公法原則(Brownlies’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使這本經典著作得以持續與時俱進。
另一件有趣的巧合,1992年Crawford當選為劍橋大學Whewell國際法教授,恰巧同時間老師Brownlie也擔任牛津大學Chichele國際法教授,這兩個頭銜都是一個時期只有一位傑出學者能夠擔任。
著作影響台灣國際地位
Crawford在牛津大學唸書時,一度無法抉擇要研究哪個領域以及找哪位教授指導,因曾經在閱讀Ian Brownlie的《國際公法原則》時,由於書中提到國際法下建國的文獻不足,因此Crawford決定要找Brownlie指導研究關於國家創建及國家地位的論文。
雖Brownlie起先認為這個題目過於龐大,不是一個博士生能夠駕馭的,想要勸退Crawford,然而在Crawford堅持下,Brownlie還是接受了這個題目。
Crawford在牛津畢業回到澳洲後仍持續努力發展自己的博士論文,並在在1979年發表《國際法中國家的建立(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此著作更在1981年獲得了美國國際法學會的優異獎。Crawford在2006年發行第二版。此著作對許多國際上有爭議的國家主體進行分析,包括梵蒂岡教廷、香港、科索沃、巴勒斯坦等等,也包括台灣。此書對於台灣的國際法地位有深度的分析,以國際法的角度從歷史脈絡到現狀剖析台灣的主體地位,他的見解也成為當今國際法的主流見解。
Crawford認為,國家只要具備領土、人民、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即便沒有得到他國的承認,仍不影響成為一個國家。不過台灣卻是例外。台灣從不明白宣示自己是個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國家,而一個國家的地位必須是該國明確主張自己的主權,難以用模糊、迂迴的方式表達。以長期歷史來看,台灣皆缺乏脫離中國的明確主張,因此台灣的法律地位只能落在中國統治之下。即便台灣事實上已具備國家的要件,但台灣從不明白宣示自己是個獨立於中國之外的國家,所以世界各國普遍不承認是台灣是國家,因此台灣終究不是一個國家。
國家責任條約草案解鎖
1992年,Crawford當選為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的成員。國際法委員會(the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簡稱「ILC」)是從事國際法的發展和編纂工作的聯合國大會的輔助機構,許多聯合國條約的草案都是由ILC草擬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