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告贏學校?朝會缺席不能記過嗎?

前陣子,多家媒體分別以「司法首例!高中生未升旗遭處分,告贏教育部」、「拒絕參加朝會遭記過花蓮高中生提訴願勝訴」。

消息一出,明顯以年輕學生為主的意見是:「以後不用參加沒意義的朝會了!」、「缺席朝會不能記小過啦!」;與之相反的是來自教學現場的擔憂,以後會不會連學生缺席都沒辦法管?究竟這則判決說了什麼?是否會為教學現場帶來重大的改變呢?

我們一定要來看看,這一份重量級的判決。

身份特殊的人,是不能訴訟的?

首先要先跟大家介紹的概念是「訴訟權」,什麼是訴訟權呢?

前大法官許玉秀,曾經用一個非常生動的比喻來說明訴訟權,她說:「法院是受苦的人可以喊痛的地方!」(註1)所謂的訴訟權,就是給予人民喊痛的機會,而訴訟的目的,就是當人民的要求有理由時,法院就應該對於人民的吶喊,給予回應除去他們的苦、撫平他們的痛,實現權利的過程。

然而,我們這個國家在過去並不是每個人都有「喊痛的機會」,具有某些身分的人們,被認為處於「特別權力關係」下,是不被允許尋求訴訟救濟的,例如學生、公務員、受刑人都是。

以學生訴訟權來說,經歷過三次轉變,逐步取得訴訟權保障,第一次是釋字 382 號解釋,當時大法官肯定「所有學校學生,不分年紀」在受到「退學」這種影響受教權的處分,可以尋求法院救濟。

第二次是16年後的釋字 684 號解釋,單獨針對「大學生」進行放寬,不僅是退學,只要侵害學生的「憲法上的各種權利」都可以向法院起訴。

又過了 8 年,來到 784 號解釋,大法官終於想起被遺落的中小學生,宣告中小學生享有和大學生一樣的訴訟保障。

這三號解釋,代表了學生的訴訟權,從無到有的轉變,也宣示了在學校裡除了受教權之外,學生其他憲法權利也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釋字684號解釋的當事人就是因為在校園張貼「挺扁海報」被禁止而起訴,貼海報可和受教權沒什麼關係,而是侵害了當事人的言論自由。

事情到了今天,學生可以告學校嗎?答案是肯定的,在過了漫長的 24 年後,臺灣的學生終於完整的擁有了向法院「喊痛的機會」。

因此,我們更應該要仔細看一下這個第一個判決。

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先從媒體的標題開始看起,在第一段所列出的三大報標題,都使用了「告贏」、「勝訴」的字眼,但這則判決到底說了什麼?該名學生真的「贏了」嗎?我們一起來看看這次引起討論的判決(花蓮地方法院行政庭108簡54號判決)究竟說了什麼?

原告陳同學是花蓮高中 2019 年 6 月份的畢業生,在畢業之前曾因三次「重要集會」(升旗或防災演習)無故未到,經勸導未改善而被記了三支警告,原告不服,提起校內申訴被駁回,又向教育部訴願也被駁回,因而向法院提起本件訴訟。

法院就此的回應是「訴願決定撤銷。」針對「原處分」(三支警告)究竟違法與否未執一辭。

簡單說,法院只是把「消失的訴願」還給陳同學。判決後,陳同學被記的三支警告還在,只是「回復到」還沒提起訴願之前,法院沒說花蓮高中記陳同學三支警告違法,也沒說重大集會缺席不能記過。

到底什麼意思?我們來看看法院判決的兩個理由。

第一:法院:要聽大法官的話啊?

第一個是因為教育部的訴願決定是在 2019 年 10 月 30 日作成,也就是釋字 784 號解釋作成的 5 天後。

如前所述,在 784 號解釋作成前,高中生針對「不是退學的處分」,是不能提起訴訟的(註3)。

教育部的訴願決定明明在 784 號解釋之「後」,卻忽略的這一點重要的改變,因此法院認為教育部的訴願不受理決議違法的原因之一。

第二:法院:我丟給教育部來決定!

第二個理由則是因為,行政機關的「訴願程序」和行政法院的「訴訟程序」在功能上有差異,前者可以審查該處分「違法或不當」(註4),後者只能審查是否「違法」(註5)。

上級機關可以說這個處分是「不好」或「不法」。但是「法院」只有說「不法」的功能。

這是因為,受理訴願機關往往是原處分機關的上級,同屬行政權的一部份,是一種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省察程序,和行政訴訟這種由法院進行外部監督的方式,終究不同。

舉一個假設的例子會讓大家更能了解二者的差異,如果某公立高中的獎懲規則規定,「重大集會缺席,視其情節輕重,記一支警告到一支小過」此時,當學生違規時,學校就可以在一支警告到一支小過之間進行選擇,這個過程就被我們稱為裁量。

對法院來說,無論是一支警告或兩支警告甚至是小過都是合法的,因為仍然在合法的裁量範圍內。

對教育部來說,它就是該高中的上級機關,除了罰超過的情況(如一次記四支警告)可以加以撤銷外,更可針對個案中是否適當進行審查。(註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