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還記得轟動全台的「李明哲事件」嗎?台灣NGO工作者李明哲,在今年3月19日上午從澳門進入中國時,遭中國政府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因違反國家安全等名義遭到逮捕,拘留至今已經超過150天了。
日前六月下旬,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下的「任意逮捕及強迫失蹤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Enforced or Involuntary Disappearances)也發文表示,已正式受理李明哲案,將展開相關調查,並邀請家屬出席會議。
又,你有聽說過,8月30日是「強迫失蹤受害者國際日」(International Day of the Victims of Enforced Disappearances)嗎? 這個紀念日是聯合國大會於2010年12月21日透過第65/209號決議所宣布建立的。
那篇短巧的決議文,除了重申《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from Enforced Disappearance)的重要性外,也對世界各地「非自願消失」的相關案件深表關切──包括強迫失蹤、相當於強迫失蹤的逮捕、拘留和綁架事件、對失蹤事件證人或親屬進行騷擾、虐待或恐嚇等。
什麼是「強迫失蹤」呢?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HCHR)出版的《被強迫或非自願失蹤問題概述》(Enforced or Involuntary Disappearances, Fact Sheet No. 6/rev.3)中有這麼一段描述:
有人來了…他們強行進入一間民宅,無論在城市或鄉村,無論是富人或窮人、陋室或茅舍。他們不管白天黑夜隨時到來,通常穿著便衣,有時穿著制服,身上總是配戴著武器;從不說明理由,也不出示證件或拘捕令,通常也不說明身份或所代表的機關。就這樣,他們把家裡的一名或數名成員強行帶走,遇到反抗時、必要時,就使用暴力。
這往往是構成嚴重侵犯人權和國際罪行──被強迫或非自願失蹤突發場面的第一幕。根據聯合國的資料顯示,強迫失蹤早已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而並不只是某個特定國家或世界某一特定地區的事。在過去,強迫失蹤主要是軍事獨裁政權的產物,現在可能在內部衝突的複雜情勢中實施,尤其是作為在政治上打壓對手的一種手段。
「強迫失蹤」(或我們常說的「被消失」)經常被國家政府用來作為社會控制的手段之一,這種策略所產生的剝奪感與不安全感,絕不僅限於失蹤者的親友,也會深刻影響到失蹤者生活的社區,乃至整體社會,都會瀰漫著一股焦慮和恐懼,最後對民主、法律失去所有信任。
關於這個人權議題,最重要的文件是《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於2006年12月20日通過、2010年12月23日生效,以正式法制化1992年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from Enforced Disappearance)──然而相比其他人權公約,這份公約的人氣很低,雖然有96個簽署國,但只有57國完成批准──可以想見,當然都不包括中國。
根據公約第2條的規定,「強迫失蹤」的定義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