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鼎棫,法律白話文網站主編,東吳與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喜歡微醺下的寫作與閱讀。曾在國定古蹟裡,擔任大法官助理,看見許多憲法時刻的創造發微。幻想一個,就算沒有政府,人人也能互享資源,互相尊重的世界。

這篇文章主要討論機車的路權,討論那些限制,是否真的是路權歧視。

什麼是路權?就是指人或車使用道路的權利,也就是針對「公共設施」,取得能「充分使用」的自由。而路權的大小,來自交通法令的劃設,看那些法令到底賦予人民多少使用道路的空間。但立法者的劃設並非毫無界線,也必須受到憲法的約束。

路權其實來自憲法權利,跟你的工作也有關

如同司法院釋字第699號所說:人民有隨時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的行動自由,是受到憲法保障的。行動自由的概念,也應涵蓋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自由;同時,談到駕駛交通工具也不能忘記,人民的工作權應予保障,也是憲法所明定。

換句話說,路權是一種人權,本來就擁有的東西——限制機車路權,反而干預了人的行動範圍,政府要拿出充分理由的。而有了完整的行動自由,才能開拓視野、前往謀生、取得財產,可見交通工具的運用是非常重要的生活關鍵。

在目前的交通環境下,許多人因使用成本的考量,選擇機車這種便宜且相對快速的移動方式,維持或提高工作收入。反之,若因禁行機車或兩段式左轉等政策,承受更高的受傷風險,不就減損行動自由甚至工作機會了嗎。

台灣早已脫離農業社會,駕駛機車更是台灣人的生活日常。作為許多居民賴以移動的基礎,若能爭取更充分的機車路權,減少不必要的生活風險,對於人民的自我實現即有顯著幫助。但行動自由等並非無敵王牌,並非不能限制,也就必須檢視政府的干預是否合理。

那些差別待遇,有沒有違反平等?

憲法要求人人平等,而平等原則要求公權力針對相同事務,就應相同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也就是俗稱的「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而「正當理由」,如司法院釋字第485號所言,就交給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案件的事實差異,給予適度調配。

汽車可獨享市區道路的內側車道,還有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高架道路可用。但是,普通機車卻只能依照法令,共同行駛在市區的外側車道,面對違停汽車,靠邊攬客的計程車、公車,更別說還有中間車道虎視眈眈的右轉汽車,還有突然開啟的車門與地面上的人孔蓋——這樣行駛中的差別待遇,當然要請政府用道理說清楚。

透過交通法令,限制機車行駛特定車道或轉彎方式,或不讓上高速公路,主要是期待透過車輛分流,減少事故發生。因此,限制機車路權,就是希望為用路人打造安全的交通環境。這樣固然說得上是維護公共利益,但以下限制手段是否真的能發揮作用,成功作為差別待遇的正當理由,是值得討論的焦點。

(一)禁行機車

禁行機車主要是透過限縮機車行駛範圍,強制讓汽、機車分流,創造純粹的用路環境,提升行車秩序。確實,純化車流後,可以降低不同種類車流的交織,進而降低事故發生。

但另一方面,禁行機車的措施雖然把內側車道的機車,移到外側車道上,但卻沒有限制汽車進入,無疑也促使外側車道的混雜程度上升;換句話說,如果希望透過純化車流降低事故──那把同個說法反面來看,當外側車道混雜的程度提升,是否也提升了事故發生率?

微妙的是,交通部《機車交通政策白皮書》自己也說:部分路段的外側車道,常因路邊停車、公車停靠或右轉車流,影響機車實際可行駛空間,造成機車鑽行或違規行駛於禁行機車道上,易生事故。另待轉區空間不夠,造成機車停等失序,影響路口交通順暢與安全。因此,須持續檢討,以達成減少「路口衝突」的目標。

簡言之,「純化車流」到頭來是否只減少了內側車道的車流而已?

據報導,2017年的桃園市曾試辦塗銷禁行機車。經統計發現,試辦路段的車禍,最多較塗銷前降低了四成。雖然這數據並不全面,欠缺許多交通因子的橫向比較,例如總車道數、每車道交通量、路邊停車或公車班次的密集程度等;但此類數據的出現,使「禁行機車較能降低事故」的說法,必然需要更多理由來捍衛。

同理,從2013年開始,台北市陸續開放禁行機車道。根據《中央社》費心比對事故數據與市府評估報告,可以發現開放禁行機車道之後,有些路段事故情況改善,如至善路二段,因為路面幅窄、路邊臨停車輛較多,開放禁行機車道後,機車族可以行駛內側車道,避免受到外側車道臨停或公車干擾,交通事故數量和嚴重程度明顯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