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黃伊平,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近年來,「同性婚姻」、「性傾向」、「多元性別」和「性別刻板印象」等性別議題,越來越得到關注,法規和政策也紛紛作出因應。
像是行政院在2011年頒布、2017年修正的「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就指出:教育是建構性別平等社會的磐石,基本的理念與觀點包含:(一)追求平等、反制歧視、(二)尊重差異、鼓勵多元、(三)公平分配、共享資源(註一)。
但目前性別平等教育真的在學校完全落實了嗎?學校真的有依照法規和政策要求,建立友善多元性別的教育環境嗎?從下面兩則案例的回顧,我們也許可以聞到「陽奉陰違」的味道。
台大推甄要求考生認可婚姻只能一夫一妻?
台灣大學機械系105學年的推甄入學考試第五題,內容涉及性別歧視,引發爭議(詳情請參註二)。
當年那道爭議題目寫著:「我們生存的自然中,有許多自然的律,例如:天上有光體,可以分晝夜,作記號,定節令、日子、年歲,有晚上,有早晨,這是自然中時間的律;地要發生青草和結種子的菜蔬,並結果子的樹木,各從其類,果子都包著核,這是植物由種子孕育生命的律。社會中也有許多律,例如: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家庭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這是社會與家庭的律。工程師的工程創新不能違反自然的律,社會的和諧不能違反社會的律。雖然有一些例外,但以下的問題不討論例外的情況。問題:請以『工程師的社會責任為題』,在100字以內,闡述一件工程師應盡的社會責任,以及這個社會責任所依據的自然或社會的律。」。
而待爭議爆發,經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後,認為命題老師和台大的招生活動有性別或性傾向的差別待遇,違反行為時《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精神(註三),所以發函台大要求完成下列事項:
1. 就命題老師部分,要求台大性平會依性平法審議處理,並安排研習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2. 應對全校師生加強認識多元性別,營造性別友善環境;
3. 裁罰三萬元。
台大對教育部的處分表示不服,也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招生考試命題屬於講學自由、學術自由和大學自治範圍,但仍不能違反性平法規定和其他憲法、人權公約所保障的權利。
雖然招生考試的命題屬於學術自由、大學自治的範圍,但這些不能被當作違反其他憲法權利、國際人權公約權利、性平法規定的正當合法事由。
首先,兩公約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已具有台灣國內法效力,學校即應按照前述公約,好好落實平權和反歧視政策,以去除學生獲得教育的障礙,無論形式上或實質上以性傾向、性別認同作為篩選學生、達成拒絕入學的理由,都是侵犯教育權。
其次,推甄入學題目內容也違反行為時性平法第13條的規定,即「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註四)
這是因為,題目將工程師的社會責任限制成應依「社會的律」——家庭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
但將家庭定義為一男一女、一夫一妻,這顯然與目前社會呈現多元價值、多元家庭組成方式的實況不符,也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48號、憲法、人權法、性平法一再重申、強調的性別多元價值,也違反該等規範所禁止依性別認同、性傾向而作的差別待遇。
台大以這樣的考題作為招生試題,就是對性別認同與性傾向的差別待遇。
法院指出,由於題目這樣設計可以合理期待考生會參考考題的遣詞用字、所舉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例子;如果作答時不參考、依循系爭考題的文字敘述、舉例,可以合理判斷不容易獲得較高的分數,而降低通過考試被錄取入學的機率。
也就是說,考題將異性戀以外的其他性別認同、性傾向排斥在外,並且要求考生依據這個例子,去闡述一件工程師應盡的社會責任,如此一來,考生已經被限制在歧視的角度下去作答,不會因為事後不是命題老師改題,或是由其他沒有宗教信仰的老師閱卷就可以補救。
綜合上述,法院認為台大機械系推甄入學的考題違反行為時《性別平等教育法》還有相關公約的精神,因此教育部對台大和命題教師的裁處合法。
跨性別者住女舍就是潛在性侵犯嗎?
另一個案例,一名就讀長庚大學的跨性別女性(出生時的生理性別為男性,心理性別認同為女性)小雯,在106年間向學校申請入住女生宿舍,但學校沒有同意,另外安排小雯入住性別友善宿舍。
然而根據判決書,該校學務長和教官在宿舍討論會議中,對於小雯跨性別認同的言論,大肆批評了一番。
像是學務長提到:「有其他同學一樣男生化妝、抹口紅、頭髮比你還長、穿裙子,也還發生過啊,他也住男生宿舍啊,他也沒有來啊,也沒有怎麼樣啊,其他同學面對他,他也是這樣啊,所以不是只有你最特殊,……,講那麼多,就是法令又沒有規定,學校自主啊,……,你只是比較特殊的個案……你在這個環境你要去面對,法律該治理的法律治理,法律沒有治理的就是你同儕之間要去面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