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緬甸軍政府叛變一事引起國際社會關心,由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翁三蘇姬所帶領的民主政府因此被迫下台,取而代之由緬甸國防軍總司令敏昂萊掌握整個緬甸。
叛軍起義的形式理由指出:翁三蘇姬過於親中,但實際上翁三蘇姬政府於2015年掌政後與軍政府不合的情況已非新聞,這也才是實質上叛軍發動叛變的導火線之一。
然而,叛變之後,從國際法上來看,到底誰才是合法當家的人?而近來軍政府這樣殺害平民百姓又可能會違反什麼國際規範?國際社會能不能介入?這是值得我們進一步關心的。
軍政府上台,緬甸這國家是否不復存在?
答案在目前來看是否定的,簡單講就是代表權的變動。
因為軍政府看只是想要取代翁三蘇姬政府而成為「有代表權的政府」而已。國際法上對此提出了政府更迭的理論,認為在國家、國號不變的情況之下,若代表政府有所改變,而這樣的改變將不影響國家本身的存在,這種情況便會稱之為「政府繼承」。
要知道國家才是國際法管制的客體,然而國家是一個集合性名詞,其本身的運作仍然仰賴著政府的操作、而政府雖然是可以永續運營的團體,然不免會發生政府更動的情況,尤其是在民主國家之下,透過選舉而讓政府代表權有更動。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政府的更換就不會被認為是國家的出現與消失、而會認為是代表政府的改變而已。
而緬甸軍政府看來並無改更國號、消滅緬甸這個國家的存在,而只是想要奪回政府的代表權限,而讓翁三蘇姬政府無法實質上運作國家事務。因此這樣的情況應該只屬於政府繼承的範圍。
然而,聯合國是否會接受軍政府的代表權限仍有待觀察。由於聯合國憲章對於非和平移轉的政變可能會取否認代表權的態度,因此軍政府能否有效地在聯合國大會中代表緬甸,還要觀察接下來的發展與國際社會的反應。
軍政府驅離抗爭的行是否違反國際人權法?
二次大戰後,國際法對於人權的保有更多的明文規定。任何國家都必須要遵守國際人權法的限制,而不得對其內國人民有恣意侵害人權的行為。而人權的價值也是西方世界一直提倡的內容。
首先,我們來談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本公約是繼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之後所成立的人權公約之一。其規範的內容例如生命權、遷徒自由與宗教自由,由於規範的內容涉及許多基本人權,因此被稱為是第一代人權的保障。
又緬甸軍政府驅離抗爭的行為,從新聞上能看到的是,軍政府殘暴地在市區街頭不問理由地殺害緬甸人民,許多反抗軍政府的公民團體也因此受到迫害;由於未經過正當公平審判便恣意剝奪人民的生命,因此可能構成生命權的違反。
再者,緬甸政府近來宣布了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如此行為是否就代表軍政府能不遵守人權保障呢?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四條規定了,國家在緊急情況之下得以豁免保障些許人權的責任,以維持國家安全以為主要考量。
然而這樣的豁免也有其限制,公約第四條也提到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仍然要落實,不能因為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就豁免這樣的人權責任。這樣的人權例如:生命權、禁止酷刑、禁止奴役等等。因此縱使國家在緊急狀態下,根據公約這些人權仍然要落實保障。
雖然緬甸並非此人權公約之締約國,但由於此公約規範了許多基本人權保障,因此國際社會之間仍然得以據此而主張相關措施,防止緬甸軍政府繼續破壞人權之行為。
其次是禁止酷刑公約,該公約要求締約國採取各種有效的方法避免酷刑的存在與發生,且禁止各締約國將人送回可能使該人遭受到酷刑的國家。還是一樣,雖然緬甸並非此公約的締約國,但由於禁止酷刑可能有國際習慣法甚至是強行法的地位,因此國際成員仍得為必要的行動,而實際上將如何回應這項爭議,仍有待觀察。
軍隊攻擊醫院與平民是否違反國際人道法?
適用國際人道法的前提是緬甸境內有發生武裝衝突。
而武裝衝突在國際法之下分為國際性與非國際性武裝衝突,換句話說就是大家所認知的戰爭與內戰。然而目前為止尚無文獻指出緬甸政變的情況已達到武裝衝突的等級。相較之下只是一些小規模的衝突、或是軍政府對於示威團體的鎮壓,尚未達到有系統性的雙邊武裝對抗。因此在尚達到武裝衝突的程度下,國際人道法能否適用緬甸之情況仍然有待觀察。
但如果假設有達到武裝衝突的前提下,根據1949年日內瓦公約第一公約的規定,標示紅十字符號的醫院或是醫護人員應該受到保護,而交戰雙方也不應對這樣的建物或是人員進行攻擊。
因此,根據緬甸聯邦議會推特所公布的影片,軍隊甚至衝進仰光當地的醫院連續開槍、發出爆炸聲響,讓聯邦議會直呼軍方行徑宛如恐怖份子,民眾根本無法平安度日。因此,若今是在武裝衝突的情況下,緬甸軍政府攻擊醫院的行為將可能違反日內瓦第一公約的規定,而背負國家責任。
其次,緬甸「援助政治犯協會」(The Assistance Association for Political Prisoner)聲明表示,軍警昨天進入住宅並試圖逮捕更多抗議者,軍警朝著民宅開槍,破壞了許多民宅,許多被逮捕的人被軍警揍、用警棍毆打、還用軍靴踢,然後被拖進警車裡。保護平民也是國際人道法的重點之一,在日內瓦第四公約中便對戰時平民的保護加以規定,要求交戰方對於未參戰的平民都不能進行攻擊。
軍政府是否將吃上國際刑法官司?
國際刑法的發展,自紐倫堡大審以降至羅馬規約始告完善。雖然包括的罪名不多,但都屬於極端犯罪也因此被認為始有規範之必要。其中,羅馬規約中規定了四項罪名屬於國際刑法的範圍:戰爭罪、種族滅絕罪、違反人道罪以及侵略罪。
其中,緬甸政變尚不致構成戰爭罪與侵略罪的情況,因為緬甸政變,如同前述,還沒有構成明顯的武裝衝突,也就不容易構成戰爭罪。其次,侵略罪必須要有侵略他國之情形展生,因此也不像緬甸政變的狀況。接著我們就種族滅絕罪與違反人道罪進行討論。
種族滅絕罪的範圍相當廣泛,簡單來說種族滅絕定義為蓄意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的行為:殺害其成員;致使其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故意使其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之下,以毀滅其生命;強制實施辦法以防止其生育;強迫將其後代轉移至另一群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