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反送中運動持續至今,讓憂慮港人民心漸行漸遠的北京,決定跳過香港特區原有的立法機制,由中國全國人大於2020年5月22日公布「港版《國安法》」草案,並在28日通過立法。這個消息讓香港和各國政府嘩然,五眼聯盟中的英美加澳隨即發表措辭強硬的回應,美國更在29日下午表示,將撤去對香港特別地位的待遇,包括關稅、簽證待遇、引渡法,以及緊縮其他對中政策。
這些看似激烈的反應,根本的原因在於:香港之所以還是香港,能維繫她獨特地位的基礎,就是《中英聯合聲明》(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下稱《聯合聲明》)中保障的行政權、立法權和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
當前中國所謂的一國兩制,正是授權自《聯合聲明》,說它是香港基本法的「母法」也不為過。
我們在這一年多來的相關報導中,已經看到不少關於香港行政、司法權被「繞道」的現象,若是最後一個立法權也被北京強勢取回,「兩制」形同在法律意義上消滅,《聯合聲明》中中國的承諾形同具文。然而,中國輕視這個自己與英國簽訂的雙邊條約並不是新聞,在中國官方的立場中,《聯合聲明》只是一份「歷史文件」。 從國際法的角度看,爭議聚焦在《聯合聲明》。作為國際法上的條約,它的效力到底是執行中、已執行完畢,或真的已成為「歷史文件」?如果它的法效果仍存在,則意味著中國作為條約當事國,對於英國仍舊必須負擔條約上的法律義務。
本文試圖從國際條約法的觀點,來討論所謂「條約的無效」具有什麼樣的意義。更重要的是,什麼樣的條件或情勢,可以讓當事國主張條約無效。
條約和條約法是什麼?
在談「條約的無效」前,先就「什麼是條約」、「具有何種意義」簡單起個頭。一如內國法上的契約,其締約主體可以是人、法人、政府,甚至政府與政府相互之間所做成,供相互之間確認彼此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比如房客跟房東簽的租賃契約即是。
而國際法上最重要的主體——國家之間簽訂的契約,如果以國際法為準據法、具備一定的形式和實質條件,就是「條約」,並且受到國際條約法的拘束。
國際條約法是國際法的一個分支,法源大部分從這幾百年來國家之間的習慣法而來。除了習慣之外,各國歷來也多次透過多邊條約的簽署,以條約的形式來呈現過去的許多習慣法,並整理成1969年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簡稱VCLT,下稱《條約法公約)。
這套規則,主要規範的架構包括「什麼樣的法律文件算是條約」、「有什麼樣的程序必須實踐」、「如果條約的內容和執行出現爭議該如何解釋」。而如果爭議衝突持續升高,「什麼樣的內容會造成條約的無效」,以及「什麼樣的條件會讓條約終止,或者暫時停止執行」。
為了討論《中英聯合聲明》,本文將聚焦在條約的相對和絕對無效事由,未來也會繼續討論條約的終止與暫停。
今日的香港,爭議在哪?
關於香港今日的地位,〈誰決定了香港的前途?淺談香港九七回歸始末〉一文已從背景的角度介紹。簡單摘要,在1997年前,所謂的香港包括以《南京條約》割讓給英國的港島、以《北京條約》割讓給英國的九龍,以及依《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借給英國的新界。
而透過1997年中英簽署的《聯合聲明》,變更了香港這種雙重的法律地位,讓中國「恢復」了在此三地主權地位的行使。中國在取得/取回權利的同時,也明文於《聯合聲明》中向締約國英國承諾,將維持香港在經濟與法律上的獨立地位,為期50年,即所謂的「五十年不變」。
簡略討論香港國際法上地位的學術觀點,可以觀察到一些共識,最主要也最無爭議的,就是在1997年之後,香港的地位已經確定,是中國的一部分。由此看來,《聯合聲明》至少具備也完成了一個功能,就是作為變更領土主權地位的雙邊條約。這部分,不論是從中國、英國的視角,或多數討論香港地位的法學者眼中,歧異都不大(例外的觀點,可能僅見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
英國在外交辭令上,向來認為《聯合聲明》是繼續有效存在的條約。至於今天中國雖公開稱該聲明為「僅具歷史文件地位」,看似與英國觀點衝突,但實踐上應只是認為條約已執行完畢,否則今日的香港是否屬中,便會出現討論空間。真正出現爭議的,大概是在條約的第二部分,也就是《聯合聲明》第3條以下,各款關於「中國承諾一國兩制五十年」的部分。
我們並不清楚中國今天是採什麼論述來支持「《聯合聲明》僅為歷史文件」的主張,也不太確定中國是否明確主張該條約的哪個部分無效、條約出現終止或者暫時停止執行的條件。以下就國際條約法的內容與實踐逐項進行討論,看看能夠支持中國觀點的材料究竟是否存在。
讓條約生效的形式和實質條件
要讓一份文件成為「條約」,必須形式和實質上的條件兼備。一個條約生效(entry into force),指的是滿足生效條件,而對當事國發生法律上拘束力的狀態。
其中關於形式條件,指的是透過一定的國際或內國程序、具備一定的外觀和內容,也可能包括在時間上、批准國的數字跨過一定門檻等條件的滿足。而若往後想要向聯合國的任何組織援引該條約,還得要滿足《聯合國憲章》上關於條約登記程序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