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2022 年 7 月 6 日,歐盟議會宣布「核能與天然氣」是對氣候友善的綠能,隨即引起許多環保人士的抗議,認為此舉只是讓利給核能與天然氣業者而已,並非真正的環保之舉。
而在台灣的擁核人士,知道這消息後,也立刻發表聲明,認為蔡英文政府不應再堅守「非核家園」,應該繼續發展核能發電。
根據媒體報導:如前總統馬英九指出,歐盟認定核能為綠能,台灣不能繼續死守非核家園;經濟部則回應,歐盟將核能納入永續分類標準,有嚴格前提條件,馬英九為國家前元首,言行動見觀瞻,話不能只講一半,造成誤解。
那麼,到底為何歐盟要說出核能是「乾淨」能源的結論?乾淨能源的標準又是什麼?這牽涉法律的定義,以及政策背後的制定意圖(如產業利益與細節操作)。為了釐清這個問題,我們就要回到歐盟並對比美國法的討論,並藉由相關借鏡,拉回檢視台灣目前的運作。
附帶一提,由於潔淨能源與再生能源經常被混用,本文在論述時,會交錯使用。
核能真的乾淨嗎?
先講結論,這要根據那些國家的政治共識與立法定義,而有所不同。
歐盟議會曾在 2018 年透過指令,認定「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為可再生產的非化石燃料(non-fossil fuel),例如太陽能、風力、地熱、水力或是潮汐等;而與排碳無關或是低碳排電能生產方式,也都被列入再生能源的範圍內。
從這樣的觀點來看,核能的確是符合再生能源的定義,但歐盟官方的意見不明。
由於能源議題不只涉及環保,更直接影產業成本與利益,因此歐盟議會也會把許多經濟層面納入規範考量。。
2020 年 7 月,歐盟接著推出《永續活動分類標準》(EU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activities)。這是一個標籤系統,廣邀金融、商業、學術、公民領域的專家,一同討論怎樣的經濟活動才算「環保」;在其中也草擬把「核能與天然氣」列入過渡性的綠能。
雖然因為俄烏戰爭的發生,直接影響天然氣是否為綠能的認定,但 2022 年 7 月,歐盟議會正式投票通過,認定「核能與天然氣」為再生能源。這樣的投票結果,只能說是利益與法規目的之間的政策取捨。
而美國則在 2009 年通過《潔淨能源法》(2009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認定「潔淨(clean)能源」是:可再生利用而不會排放溫室氣體的能源──因此太陽能、風力、水力以及地熱或是生質能源,都算是潔淨能源。在美國,有 56 % 的非碳排發電是來自核能發電,但政府單位從未確認核能是否屬於潔淨能源,核能是否對環境友善的辯論也未曾停歇。
回到台灣,目前法律上我們並沒有對潔淨能源有任何官方定義,但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則把再生能源定義為:直接利用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國內一般廢棄物與一般事業廢棄物,或處理前述媒介所產生的能源,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的能源(註一)。
但本文認為最大問題仍在:核能是否有足夠共識,被認定為「再生能源」或者是「潔淨能源」。
擁核反核的辯論
核能本身發電量高,被認為是一種效率極佳的發電方式,因此許多實證研究也指出:只要核能發電廠的燃料保存得當、運作時一切按照法定安全程序走,核能電廠將與一般電廠一樣安全無慮。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的報告指出,我國的核能發電廠都處於安全狀態;若有異常狀況,也都會透過法律程序報告;而運轉過程中,若達到偏離值時,系統也會「自動急停」以確保核能發電安全。
然而這些說法並不能說服「反核能」」的聲音。反對理論主要有四項。首先基於國家安全,由於台灣位於地震帶上,導致地質不穩定,也會直接影響核能電廠的安全性,以及核燃料的隱蔽性,所以台灣不適合發展核電。
其二認為廢核才是世界潮流。第三點指出核廢料的存放時間過久,將會造成世代不正義,因為我們這代所享有的益處,將由下一代承擔核廢料的副作用。具體來說,低放射性廢料(如因工作接觸的手套等用具)要監測 300 年才可以確定其穩定性;至於高放射性廢料,因為有些放射性元素半衰期很長,就算監測 300 年也沒用。
最後一點,就是對核電廠人為操作的不信任。反對聲音指出,或許程序設計很完善,但也無法否定人為操作的不確定性,而這些不確定性若發生在核能事故中,便會造成無法挽回的極大傷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