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聚享|真的有「佔領法」(Law of Occupation)?(上):佔領的開始
國際人道法下有個特別的分支,專門處理在陸戰上普遍會遇到的情境,也就是領土遭遇敵國武力控制下所出現的法律問題,這是佔領法的適用範疇。佔領聽起來或許有點不太真實,但現實上國家之間在陸地上所發生的武裝衝突,一方的武力跨越自己所屬國界,跑到他國領土範圍內活動是頗常見的情境。
近來,不少針對台灣近代解密檔案的研究成果,例如陳翠蓮教授的著作《重構二二八:戰後美中體制、中國統治模式與臺灣》,指出戰後美中兩國對於台灣的長期控制,正是這種佔領關係。如果我們能跳出中華民國的視角,就佔領法的角度重新審視戰後至今,台灣與區域強權之間的法律關係,或許更能有助於理解自身的地位,以及未來可能的去向。在詮釋台灣的法律地位時,佔領法可以作為厚實的基礎理論工具,而這就要從什麼是「佔領」開始說起。
入侵並控制當地某個領土的外國武力,往往仰賴這種對當地的控制,進一步迫使交戰國的政府妥協、撤出該區域,達到己方的政治或法律上目的,像是投降或者停火。但在這種武裝衝突裡,並不總是只有兩方或多方當事國的武力進行交戰,當地的住民基於資訊和能力的不對等,往往被直接或間接地涉入衝突。
這種來自外國的武裝力量對於當地領土進行的控制,就是佔領法上描述的「佔領狀態」。這種狀態可能經歷相當長的時間,也可能相當短暫,即便當地的平民並不是敵國武力的攻擊目標(國際人道法的基本原則),他們的日常生活和經濟活動往往受到擾動,原本的法律秩序也很難不受到影響。
在佔領方的視角,考量到戰爭所帶來的不確定性,武裝衝突的規模和延續的時間很難按計畫進行。在異國的土地上,也必然要面對與當地住民共處的問題。不只如此,國際人道法嚴格要求對於平民的權利保護,佔領期間佔領方和當地人民所需的物資又不可能憑空從他處運補,現實上要解決諸多難題的唯一方法,就是讓佔領方扮演起原本當地政府的角色,讓當地社會和經濟活動可以繼續運作。
看到這裡有人火已經升上來了,「戰爭不是被聯合國憲章禁止了嗎」?國際人道法最常遇到的質疑,其一就是為何不徹底禁止戰爭,為什麼要對於武裝衝突的手段、相關行為者的權利進行規範,這不是很矛盾嗎?很無奈的,現實上武裝衝突還是會發生,就像是刑法裡有殺人罪,但殺人的行為不會消失一樣。對於衝突的手段進行規範不只有必要,可能提供最基本的權利保護,也讓所有國家至少在信賴自己也受保護的基礎上,願意遵守相關的規則。
佔領法的淵源
現代佔領法奠基於1907年的《海牙規章》(Hague Regulations),相關規定是部分習慣法規則的成文化。而兩次大戰的生靈塗炭,讓各國在戰後對人道法進行徹底對談和重整,成果就是1949年的四個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s),這個系統可以說是被各國簽署並加入之最完整的一套國際法規範。
佔領的相關規則,明文定於第四個公約下的第三編,從公約賦予被保護人基本權利的不可拋棄、佔領方對於當地法律秩序的尊重、關於當地住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到針對佔領方的禁止規定例如強迫效忠、迫遷和殖民,以及佔領方在一定限度內可以做的事,例如資源的徵用,稅捐的範圍等。
佔領的概念在二戰後有所延伸,對於權利的保護描述比起海牙規章更為細緻,1977年的《日內瓦公約的第一附加議定書》(Additional Protocol I),也進一步補充相關規則,尤其關於嚴重違約的個人罪責部分有更多著墨。「佔領」聽起來有點陌生,不過這種狀態在當代仍不時出現,2003年英美對於伊拉克的聯合軍事行動,還有1967年至今發生在以巴之間和周邊領土的衝突,都是當代的實例。
此外,2016年底,聯合國安理會為譴責以色列在巴勒斯坦領土進行屯墾而做出的第2334號決議,也是基於佔領法而生。該決議的法源出自《日內瓦第四公約》的第49條第6項,也就是禁止佔領國將自己的人民移入被佔領地,其立法目的是在保護當地的經濟狀態,以及當地住民不被異族同化的權利。
這篇文章會進一步介紹關於佔領法的一些基本問題,期待可以讓讀者對於國際人道法下佔領的概念有最基本的認識,主要的討論包括:
・佔領的定義是什麼?
・怎麼判斷佔領的開始和結束?
・佔領法對於人的適用範圍
佔領的定義
《1949年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第四公約》並沒有重新定義占領,國際司法上的意見,包括國際法院在《佔領中巴勒斯坦領土築牆案諮詢意見》、烏干達於剛果領土內的武裝行動案(DRC v. Uganda)、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ICTY)的案子(Prosecutor v. M. Naletilic´ and V. Martinovic)、多數學者的觀點,還有一些國家的軍事手冊,例如英國和加拿大,都是以1907年《海牙規章》第42條作為佔領的基本定義:
領土事實上落於敵軍政權手中,即被視為被佔領。佔領只延伸至佔領政權所建立並控制的領土。
實踐上,還有學者對於1949日內瓦第四公約的詮釋,擴張了上述「領土受敵軍控制」的基本定義──即便是沒有展示出敵意、外國的軍隊沒有遭遇到當地的武裝抵抗,佔領法同樣可以適用,二戰期間德軍對丹麥的佔領是常被提及的早期例子。至於到底要怎麼認定佔領開始了,需要的是從定義展出來的規則,也就是「有效控制」標準裡的三個要素。
有效控制原則
・外國武裝力量未經當地政府同意出現於他國領土
・外國武裝力量在當地建立政權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