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廖苡智,現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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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資源,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嗎?」
2006年,世界自然基金會(World Wide Fund for Nature,WWF)在《科學》期刊中發布海洋健康狀況的分析報告。報告顯示,如若政府、企業經營者、消費者對於海洋生態的破壞和濫獲情況繼續視若無睹,放任海洋生態持續遭受傷害,人類將在 2048 年無魚可吃。
漁業過度捕撈的起源
這可以從 19 世紀說起,當時人類對於「燈油」有大量需求,且因煤氣燈的成本高昂,燃燒無異味、無煙、高亮度的鯨油便成了再適合不過的替代品;後來甚至連塗抹在臉上的化妝品,都有鯨油的運用。
對鯨魚的工業捕撈,就這樣持續到 1950 年代,以位於南極的南喬治亞島為例,過去捕鯨站建築,現在已是博物館,紀錄著捕鯨業的瘋狂和殘酷。根據博物館內的記載,在 1904 至 1965 年間,17 萬 5250 頭鯨魚在南喬治亞島被「處理」;這一時期,捕鯨業由於過度捕獵和石油產品的發展,最終崩潰。如果你把南極地區看成一個整體,並把許多在船上處理鯨魚的「工廠船」也算進去,那麼在南極地區差不多有 150 萬頭鯨魚在 1904 至 1978 年間被捕殺。
認識一下什麼叫 IUU?
所謂 IUU,即非法(Illegal)、未報告(Unreported)、不受規範(Unregulated)。一言以蔽之,就是捕魚活動沒有受到有效的監督與控制──從漁船國籍登記到捕魚行為、補撈物種的報告,和違反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的報告。
如果漁業活動被認為是 IUU 行為,將會被其他市場拒絕在貿易大門之外,形同制裁這等破壞海洋永續的行為。換句話說,國際社會將會以最實際的拒絕進口,或其他貿易障礙,試圖遏止這種不公平且傷害海洋的競爭行為。
2015 年,臺灣便遭歐盟列入此一不合作國家警告(黃牌)名單中,重新喚起臺灣政府的重視,將積弊已久的漁業法規大幅更新(如同新聞報導中的「遠洋漁業三法」),並加緊監管強度,終於在 2019 年解除歐盟的黃牌警告。
但緊接而來的質疑是:執法強度、密度、海上人權問題(臺灣遠洋漁船多透過境外僱用外籍漁工),只能說,臺灣仍在觀察名單當中。
「海是銀行、魚是存款、會生利息。」
這是日本在宣導海洋保護區時的口號,十分生動地形容了海洋保護區的核心概念,藉由最大限度的減低或禁止人類活動,使得某一區域的海洋生態可以重生,讓小魚茁壯,再外溢到附近海域,或洄游到更遠的大洋,因此海洋保護區就像銀行,海洋生物就像存款,不斷地滋生利息,永續循環下去。
全球的大鯨魚只剩下原有數量的四分之一,大約 130 萬隻,而藍鯨的數量則下降到原有的 3%,據國際捕鯨委員會(International Whaling Commission ,IWC)表示,南半球的藍鯨數量從高達 20 萬隻下降到了今天的「區區幾千」之數,鯨魚數量顯然與人類大量捕殺之前的水平還有一大段的路程。令人不禁沮喪的同時,海洋卻溫柔地向我們展示了,他強大的生命力。
如南喬治亞和南桑威奇群島(South Sandwich Islands)海洋保護區,是世界上最大的海洋保護區之一,於 2012 年設立,目的是要保護100多萬平方公里的周邊海域。此外,此海域的海豹數量也已反彈回升:如今島上擁有全球 98 % 的南極海豹和約 50 % 的海象,雖然大型鯨魚或其他大型魚類如鯊魚,因為壽命長、生育慢、性成熟晚,在恢復速度上較為緩慢,但我們仍然可以期待,在各國提高海洋保護區的劃設比例與加強執法監管強度之下,這片海終會重回他的盛世。
生態系平衡,已搭上失速列車,時間所剩不多
根據聯合國生物多樣性締約國第十五次大會作成的《昆明宣言》,締約國誓言要在2030 年以前,將全球30%海洋區域劃為海洋保護區(MPA,註一),以防止海洋生物種類的迅速消失(註二)。
換言之,國際之間,將以 2030 年保護 30% 海洋作為目標,由學者與 Greenpeace (綠色和平組織)合作科學研究(《30 x 30海洋保護藍圖》,30×30: A Blueprint For Ocean Protection)。
30×30 的倡議活動,看似回應了 Greenpeace 等其他關心海洋生態的 NGO 組織,但回到國內來看,我們還有多少時間?海洋無時無刻都在牽動現今全球的氣候變遷。
海洋的碳匯功能隨著減碳、氣候調適的議題,逐漸為人重視。根據全球碳計畫(Global Carbon Project)2019 年發布的評估報告顯示:2009 年至 2019 年間,海洋總共吸收了全球人類 17 %至 28 %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2020 年的報告也指出,全球有高達 80% 的碳以各種形式被保存在大海中,理論上如果時間足夠,海洋甚至可以吸收人類所製造的 95% 溫室氣體。當然,不只是與陸地上的森林相比,鹽沼、紅樹林、海草床的吸碳能力都遠遠勝出;其中蘊藏、已經固化的碳,是否會隨著海洋生態的崩解,重回大氣之中,再進一步加速全球暖化的進程,更是現在的觀察重點。
另外,也帶大家認識一項重要的公約——《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在 1993 年 12 月 29 日正式生效。起初在訂立公約時,我們專注在基因改造作物、動物試驗等層面,是為了因應 20 世紀末飛速成長的生物科技,隨之帶來的生物安全、自然平衡的疑慮,可以說這時我們的想像,還遠遠不及我們對生物多樣性帶來的影響,尤其是在海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