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隨機抽查十五家網購(拍賣)業者,以瞭解業者是否遵守消保法規定,發現三分之一左右的業者未依法規定提供消費者 7 天內無條件退貨保障,其他業者雖然提供但也有未公開說明,嚴格限制退貨條件的不合理情形。
消基會是在網購拍賣平台中以隨機方式抽查拍賣平台推蔫或人氣店家,依照消費法零售業網路交易應記載及不得記載項目,檢視店家在網站上的購物資訊,包括是否依法提供網購消費者 7 天內無條件退貨保障、業者不合理規定、經營者資訊揭露等等。
調查發現十五家業者中有六家依法提供 7 天內退貨保障,剩餘九家業者網站上未明確說明 7 天內退貨資訊,其中五家業者佔33%明 確表示不接受任何原因,包括個人觀感如不喜歡、不符期望等理由退貨,違反消保法 19 條規定。
內容引自〈iThome〉網路新聞
在這個網路發達的時代,想必大家都有在網路上買東西的經驗吧?只要待在家動一動手指,接下來只要等包裹送到就可以拿到想要的商品,十分方便,尤其是收到包裹時心中的雀躍,足以讓人忘記等待的煎熬。但是,如果送來的商品有破損又或是與你想像的不同,這個時候只好含淚退貨了。
但隨著不同店家的退貨規則不同,一百家網拍可能就會有一百種退貨規則,退貨已經心情夠差了,身為消費者此時更可能因眼花撩亂而崩潰。不過,究竟哪些規定是合理的,而哪些又違反了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又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呢?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網路購物屬於通訊交易的一種,依據消保法第 2 條規定,通訊交易是指商家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是消費者未能親自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商家訂立的契約。正因為在這樣的交易形式下,消費者沒有辦法親眼看到商品的狀態,也難以檢查商品或服務有沒有瑕疵、符不符合自己的需求,因此法律上才訂立特別的規定來保障消費者的權利。
首先,網路購物的消費者依消保法規定,可於收到商品或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消費者依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商家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這樣的規定稱之為「7日解除權」,也就是大家俗稱的七天鑑賞期,商家當然也可以與消費者自行約定解除契約的行使期限及方式,可是只能優於消保法的規定,否則約定就會因為違反法律強行規定而無效。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商品或服務都能夠適用這樣的規定,有哪些商品和服務屬於7日解除權的例外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所公布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中就部分性質特殊之商品或服務,規定為不適用 7 日解除權的合理例外情事,以下和各位讀者簡單的介紹囉:
上述這些商品和服務因為其本身的特性較為特殊,為了平衡商家和消費者間的權益,所以屬於7日解除權的例外喔!
而7日解除權的7日應該從何時算起呢?答案是從消費者收到商品或服務的次日開始起算喔!假如你在7月1日收到商品,那麼就是從收到商品的次日,也就是7月2日開始起算7天,到7月8日內都能夠行使7日解除權喔!
孰悉了以上的規定,接下來我們就可以來看看哪些退貨規則是不合理的吧!
首先,如果商家要求消費者自行負擔退貨運費、或是支付退貨手續費都是不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