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飯可以亂吃,話不能亂講」。

在網路上逞一時口舌之快,跑去貼文留言區,問候別人祖宗十八代,固然要負法律責任;但今天如果罵的對象是明星或政治人物,就可以免責嗎?常聽到的「誹謗罪」、「公然侮辱罪」有何不同?

## 「誹謗罪」、「公然侮辱罪」傻傻分不清楚?

平時我們常聽到的「妨害名譽」,其實就是《刑法》中的一個章節──其中就包括了誹謗罪和公然侮辱罪這兩個罪名。

首先,公然侮辱罪規定於[《刑法》第 309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09)第 1 項。根據規定,只要在公開的場合中,為了使人難堪,侮辱別人的名譽、人格,,就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例如:在某明星公開貼文的留言區中,留下「你這狗娘養的東西」等言論。

其次,誹謗罪則規定於[《刑法》第 310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10)第 1 項。從文字來看,只要心中有對大眾散布的意圖,,對外表達足以傷害他人名譽的事情,就會成立誹謗罪。

例如:在社群平台上,留下某政治人物曾和助理前去汽車旅館過夜的言論。

講完之後,有沒有覺得這兩個罪很像?該如何分辨呢?這邊教讀者一個判斷小技巧,只要罵人的內容是對「具體事實的描述」,就屬於「誹謗罪」;但單純「抽象價值的謾罵」,就屬於「公然侮辱罪」的範疇。

再來,雖然《刑法》禁止大家亂講話,但是也怕限制過了頭,因此也做了例外的規定,以下請看兩個常見的狀況。

## 評論政府是誹謗罪的避風港?

固然,言論自由並非毫無界線,比如說為了保護「名譽」,立法者自然就會限制人們的言論自由──這就是《刑法》禁止妨礙名譽的初衷。

但社會上有許多公共議題,值得大家關心;而在評論的時候,不免對事件當事人有所批評,或有需要深入討論事件的發展過程──其中不免傷害他人名譽,如果這時候,都要一一處罰那些內容,這樣就很容易扼殺大家對公共議題的討論。

因此,立法者就會例外保障那些為了公益,但不免傷害他人名譽的言論,使其不受誹謗罪的處罰。 也就在[《刑法》第 311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311)第 3 款規定,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的人,就不用擔心處罰的問題。

## 討論八卦講真的,就不會被處罰?

《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自己講的八卦,雖然傷害了別人,但若能證明是真的,且與公共利益有關,就不會被處罰。

可是,某些八卦內容固然不是真的,但當初行為人也是經過一番努力調查之後才對外發表的,這樣就可以免責嗎?

[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90&rn=-561)表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如果能夠舉證說明,行為人有好好調查,以致有相當理由確信他說的話是真的,才可以主張免責。

為何不是真的言論依舊可以免責?這是因為,大法官兩相衡量,認為既然行為人已經經過一番努力調查,才發表相關言論,那麼相較於保障名譽,更應該保障言論自由多一點,這樣才不會讓大家都不敢說話。

至於行為人到底應該盡多深厚的查證義務,才能夠說服別人自己已經足夠的調查,具備充分的理由可以發表?這必須衡量個案動機、目的、言論影響力等,像是利用記者會傳播言論,其影響力自然非常巨大,行為人就需要負更高的查證義務。

## 結論

網際網路的使用頻繁,許多人仗恃網路的匿名性,在網路上恣意謾罵明星、政治人物,或對親朋好友散布流言蜚語。立法者對此已設下不少刑事規範,更有民事賠償等著行為人去面對。

因此,筆者認為:因為一時口舌之快被告,導致自己需要整天往法院跑,實在是得不償失啊。

__【本文作者】__

邱瀚永

目前就讀於東吳大學法律系四年級。期許未來能成為一位溫暖而富有人性的法律人。

林駿勝

目前就讀於東吳大學法律系四年級。法律文字對於一般民眾艱深難懂,希望能藉由與法律白話文運動的合作,共同推廣法律知識普及化,讓大家更能夠了解每個判決後面的意義為何!

__【本文核稿】__

網站主編,王鼎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