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的理念:開放處遇

受刑人入監服刑,雖然目的在於「強制受苦」,但如果給予毫無道理的高壓措施,造成不合理的痛苦,例如完全禁止家屬探望受刑人,或是永無止境的工作,造成受刑人過多的痛苦,反而無法達成「監獄矯正受刑人」的期待。

因此我們發現,並不是所有的受刑人都需要用相同的戒護程度來管理,甚至可能會造成反效果。聯合國「在監人最低處遇標準原則」就建議各國設置戒備程度比較寬鬆、甚至沒有高牆的開放處遇監獄。

例如美國的監獄分為 5 個級別,風險最高的受刑人安置在安全級別最高的監獄,以最高的規格管理,而風險程度較低的受刑人,如果安置在最低級別的監獄,可享有較高程度的自由。

藉由創造受刑人與社會的低度聯繫,避免社會脫節,並鼓勵受刑人自我控制和改善行為,希望藉此降低犯罪惡習在封閉環境中的傳播,並防止受刑人在出獄後出現社會適應問題。

因此有些開放處遇監獄,目的在於幫助即將出獄的人適應生活,而有些則是為了單純對特定類型的罪犯提供低度的監護。所以,設計外役監制度時,我們首先要明確其角色和定位,以便提出更好的管理策略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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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的歷史

中正大學許華孚教授表示,無圍牆、低度戒護的外役監起源於1891年的瑞士,重視受刑人的責任感和自治。輔仁大學的林政佑助理教授則表示,日治時期日本政府即挑選符合規定之受刑人,在監外開礦和修路。這時期的作法屬於將一般監獄內的受刑人帶到監外勞動,藉此利用受刑人勞力,然此種作法,與外役監的「開放處遇」理念仍有差異。

國民政府來台後,1946年頒布的監獄行刑法規定,為解決監獄人滿為患問題,仿照各國農業監獄、礦業監之作法,設置外役監。故我國外役監最早的想法,也是為了使用受刑人的勞力。1959年的八七水災後,640名受刑人成功完成橋樑防洪工作,順水推舟推動了「外役監條例」的產生。不過當時適逢聯合國第 2 屆預防犯罪暨罪犯處遇大會倡議開放處遇措施,因此政府推動外役監條例時,納入了開放處遇的精神,將協助受刑人重返社會的想法納入其中。

林政佑助理教授認為,從外役監條例的立法歷程來看,並非接近假釋或出獄階段的人都可以進入外役監,而是讓符合特定資格的人,進入外役監為政府提供勞動,因此外役監實際上與「協助受刑人重返社會的想法」的理念有所矛盾,比較接近「對特定類型的罪犯提供低度戒護監獄」之性質。

吳景欽教授於立法院公聽會時則指出,如果將外役監定位為服刑流程的最後階段,也就是讓已經服刑一段時間並準備出獄的犯人逐步回歸社會的過渡期,那申請門檻可能需要設定得較為嚴格,主要適用於犯下輕罪或已經服刑過半、甚至超過三分之二的人。

但現行申請的門檻歷經2014年、2020年等幾次,較不考慮受刑人的服刑時間長短和罪行的輕重,只要符合某些條件就可以申請。因此,吳教授認為,在2020年的修法之前,外役監似乎被視為一種獎勵措施,激勵受刑人符合特定條件,換取較為低度戒護的服刑生涯。

法務部認為,社會大眾目前較不能認同部分受刑人一入監就進入低度戒護的服刑方式,因此未來修法方向,還是會採取過度形式的「中間監獄」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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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申請外役監?遴選方法為何?有何爭議?

根據109年修訂的《外役監條例》第4條,可以申請外役監的受刑人條件如下: (1)服刑超過2個月。 (2)按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刑期7年以下或7至15年者,達到第三級,或15年以上進至第二級,無期刑須達第一級。(3)表現悔意,身心健康可做外役。

但若犯下逃脫罪、違反毒品防制條例、重犯、撤銷假釋、保安處分待執行,或性侵犯罪及家暴罪者,則不能選為外役監受刑人。

有意進入外役監的受刑人,應自行向監所提出[申請表](https://storage.googleapis.com/law_attachment/0000236105/附件一++(機關名稱)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申請審查表.PDF "附件一 (機關名稱)受刑人參加外役監遴選作業申請審查表.PDF"),由監所提交監務會議審議初核後,陳報法務部矯正署覆核,彙送遴選小組審議。

外役監受刑人之遴選,由遴選小組就所有符合資格之受刑人,以去識別化方式審查基準表之積分,再依據積高低,依序排列名次進行分發。但以前曾發生積分較低者獲選,經監察院糾正後,法務部表示調整遴選審查方法。

例如依據監察院調查報告,因詐欺案獲判 4 年 2 個月之魏應充,僅於一般監獄服刑 72 日即進入外役監,且其分數偏低,有積分比較高的人卻未入選,監察院因此糾正法務部,認為公平性有疑慮。

此外,女性外役監明顯少於男性外役監,也導致外役監存在嚴重男女不平等的情況。

2022年發生外役監脫逃事件後,監察院再度糾正法務部外役監遴選資格審查條件鬆散,法令規範不足,認為無怪乎外役監遴選頻遭外界譏評為黑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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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修法方向為何?

法務部主張,外役監制度的目的是要推動罪犯成功重返社會。因此,無論在環境還是處遇制度(如減刑和返家探視)等,都優於一般的監獄。然而,由於罪犯已經違反了刑事法規,考量社會大眾觀感,應該綜合考慮罪犯在監獄中的表現和改過自新的情況來做出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