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害死三條人命的「葉少爺」葉冠亨於2012年4月25日和朋友在高市一家舞廳通宵喝酒後,開賓士載陳岡逸等3名友人,以時速逾120公里在中華路狂飆,先撞上違規左轉的垃圾車,再失控撞死準備過馬路的婦人李幸蓉,李婦身首異處,死狀甚慘,同車友人陳岡逸頭部重創不治,肇事後葉冠亨酒測值高達0.855毫克。案發3天後李婦丈夫許明義因悲傷過度猝死,留下許小妹現由親友照顧。葉冠亨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於102年1月29日入監執行,104年12月18日符合外役監選資格,獲准移入明德外役監,服役期間表現良好獲准假釋,於105年12月30日獲釋返回高雄。(摘自2016-12-30 自由電子報)
什麼是假釋?
人們犯罪之後會經過犯罪偵查跟審判,當審判結束後會得到一個刑期,如果要在刑期上面加個期限可能是一年、十年,或是沒有期限。
但是受刑人在監獄裡面未必要待好待滿,當犯罪人表現良好的時候,也已經達到一定的法定期限的時候,一方面刑罰矯治犯罪者的目的被滿足了,也為了避免把人關太久會導致犯罪人難以重新回到社會(什麼你不相信!當過兵的就回想一下下部隊前的日子,或是去看看刺激1995,還是備好茶水把自己關在小套房一口氣看完六季的冰與火之歌,你就可以完整演繹難以復歸社會的症頭~Winter is coming~ ~Hodor~ ~),所以刑事政策上允許受刑人在答應遵守的要求下,可以不用在監獄裡面待好待滿,而是可以脫離監獄在外生活,透過給予在監的受刑人假釋的誘因,不僅可以給受刑人自由,也可以藉此有效調節在監人數跟獄中的管理,以台灣為例透過假釋的出獄者占了每年出獄人口中相當大的比例。而犯罪人並不是放出去就可以為所欲為,在外生活期間,如果有再次犯罪或是違反遵守的條件時,則這樣的暫時釋放就會被撤銷,犯罪人必須再回到監獄裡。
除了假釋以外,如果犯罪人罹患的疾病,在監獄內不能有適當的醫治,在報請監督機關斟酌情況許可下,可以保外醫治或移送病監或醫院,這樣的情況下犯罪人也可以離開監獄(監獄行刑法第58條)。
誰都可以假釋?
在現行法的規定下,並不是所有受刑人都可以聲請假釋。首先,死刑犯並不可以假釋,只有受有無期徒刑跟有期徒刑的人才可以假釋。再來是「關太短」的人不可以假釋,因為有期徒刑之所以用拘束人身自由活動的方式實施刑罰,理由不外乎要讓受刑人體會體會「自由誠可貴」,期待受刑人因為人身被拘束後不能自在活動,可以好好悔悟。對於立法者來說,有期徒刑執行不到六個月的時間或是只被處罰拘役的人,因為只有「沾醬油一下」,當然不夠受刑人好好悔悟一番,自然也不可以聲請假釋。第三種不能假釋的類型是「人壞擱講不聽」,雖然我們知道犯人會再犯未必完全是自己的因素,但是人終究還是要為自己負責的,當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的累犯,在假釋期間或是關完後的五年內,又再犯了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罪,也不能再假釋。 舉例來說:
[圖片:2017/02/吸大麻.jpg] 大ㄟ是個紈褲子弟,除了呼麻以外,沒有其他不良嗜好,有天他呼著呼著就被警察抓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的施用毒品罪),然後被關了1年,這時候大ㄟ只是個單純作過牢的人。
結果隔年他在小吃部的時候遇到之前車子A到他的小B,血氣方剛的他揮舞著武士刀,瞬間小B的手就斷得乾淨俐落怎樣都接不回去,變成重傷。大ㄟ此時的狀態屬於被關完以後,在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的罪,大ㄟ不僅累犯成就達成(刑法第47條),而且犯的是五年以上的重罪。
並不是犯罪後又犯罪就會被當作刑法上的累犯,當受刑人被關完,在五年內又故意犯了法律上規定有期徒刑的犯罪才會屬於刑法上的累犯。假設今天大ㄟ出獄後因為不小心發生車禍,造成別人受傷,因為是屬於過失傷害並不是故意犯罪,就不會變成累犯的身分。
這樣的大ㄟ在重傷罪入獄期間如果表現良好其實還是可以申請假釋,可是悲傷的大ㄟ申請假釋都沒成功,作滿了6年牢。出獄後的大ㄟ因為前科的關係找不到工作,於是想起自己以前很喜歡呼大麻,現在大麻流行價錢又好,就開始拿起鋤頭重大麻,結果就又被抓到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此時的大ㄟ在原來得累犯成就以外,又達成了不能假釋的成就,因為種大麻跟重傷一樣都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