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詠堯|為減輕獄政放寬,又因殺人案而嚴苛:假釋門檻的下一步?
「假釋」指的是在受刑人刑期達一定門檻、符合特定情形者,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經法務部審核通過後,允許受刑人提早出獄。但你是否曾經覺得很奇怪,犯罪的人應該是被判幾年就要被關幾年,為什麼國家還要提供他們提前出獄的制度?
究竟「假釋」是怎麼樣的制度?而其曾放寬又限縮的變遷背景,又是肇因於哪起震驚社會的殺人案件?以下將針對臺灣假釋制度的發展歷程、實施現況,回頭檢視與最初的設計目的是否相符。
陳進興案,導致假釋變得更加嚴格
早期的假釋制度,除了要個案審核受刑人是不是已經改過自新之外,最基本的門檻,就是要服刑超過刑期的二分之一,無期徒刑則是要服刑超過十年,才能提出假釋申請。
到了1993年時任法務部長馬英九上任之後,積極改善獄政,為了解決監獄擁擠的問題、減輕獄政的負擔,並鼓勵受刑人能積極改過向上,因此推動修法,在1994年1月28日將有期徒刑申請假釋的門檻,降低為只需服刑超過刑期的三分之一 。
然而,就在修法過後三年,1997年4月間,發生了臺灣史上最重大的刑案之一——白曉燕命案,對當時社會造成了極大的恐慌。而犯下白案的兇嫌陳進興、高天民、林春生等三人,先前都曾經申請假釋出獄,讓社會各界對於當時的假釋制度,產生極大的質疑。
因此,許多人開始抨擊放寬的假釋制度。但實際上,白案的三個兇嫌,都不是在「假釋期間」內再犯,也都不是1994年假釋放寬修法的受惠者。
由於白案發生,再加上1996年11月間相繼發生且至今還無法破獲的劉邦友血案、彭婉如命案等,讓當時臺灣的社會人心惶惶。此外,依照立法院修法相關文書,當時撤銷假釋的比例,從1994年的5.3%,逐年上升到1997年的23.19 %;而累犯的再犯率,也從1994年的45.7%,逐年上升到1997年的54.7% 。
種種情況,都迫使當時新上任的法務部長廖正豪再推動修法,於1997年將申請假釋的門檻再次修高,改為無期徒刑要超過15年,而有期徒刑要服刑超過二分之一,累犯則要服刑超過三分之二,才能申請假釋。之後再歷經數次修法,成為如今規定的樣貌。
現行的假釋制度很容易嗎?
談到目前實行的假釋制度,根據刑法第77條,要符合以下要件,才可以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申請假釋:
1. 服刑需達到一定時間:無期徒刑的受刑人要服刑超過25年,有期徒刑要服刑超過二分之一 ,累犯則需服刑超過三分之二。而且要記住,上面說的是「可以申請」假釋,不代表申請假釋必定會成功。
2. 有悛悔實據者:簡單來說,就是要看這個受刑人是不是已經改過自新,可以回到社會了,而這要看受刑人在獄中的表現而定。依照規定,管理上會把獄中的受刑人編成四個等級,最低是從第四級開始往上升,類似小時候在收集乖寶寶集點的概念。例如受刑人A的有期徒刑是一年,A入獄時從第四級開始,責任分數是18分;當A表現好時,他的責任分數就會被扣減,當扣到0分時,A就能晉級到第3級,再從責任分數24分繼續計算。而至少要到第二級的受刑人,才可以申請假釋。另外,在審查是否可以核准假釋時,有一個具體「假釋案件審核參考基準」作為參考,綜合受刑人的犯罪情節輕重、在監獄裡面的表現、犯罪紀錄、出獄之後的更生計畫等,進行評估審查。
另外,刑法第77條也規定,若有以下情形是無法假釋的。例如:
1. 服刑還沒滿6個月的受刑人。
2. 如果受刑人之前犯了重罪,而且是累犯,但卻在假釋期間或是服刑期滿後五年內又再犯重罪,等於已經犯了三次重罪,就不能申請假釋。這樣的立法是參考美國所採之「三振法案」。
3. 犯了妨害性自主等罪,雖然接受了輔導跟治療,但經過評估認為再犯的風險沒有明顯降低的受刑人。
如果終究都是要出獄?
刑罰的目的,很重要的一部分在於教化,這些犯了錯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受刑人,總有一天還是會服刑期滿,回到社會。與其讓他們與世隔絕過久而更難以返回社會,不如設立制度鼓勵受刑人能改過自新,若表現良好提前出獄,則更有機會回歸正常社會的軌道,這也是假釋制度設計的目的。而近年立委林岱樺等,又再次提出修改假釋門檻的提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