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大法官召開史上第一次關於「受不受理案件」的說明會,還借用憲法法庭來說明。究竟是發生甚麼大事,讓大法官要召開這樣嚴肅的會議?
先來看一下故事
有一位陳先生,到監察院陳情,他告訴監察委員說:「我覺得立法院通過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是違憲的!而這樣違憲的法案,行政院還怠於覆議,所以我來向你們陳情!」 監察委員就開始進行調查,行使憲法第95條的權力,經過一段時間調查後,兩位監察委員提出了8萬字的調查報告,簡單來說報告的大意是這樣:
這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不僅本身的存在違反法治國原則,裡面的特定條文,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訴訟權、法律明確性、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這部法律根本難容於現代國家之憲法體系!
因此這兩位監察委員就將這份報告送進監察院裡面討論。 A監察委員:「根據這兩位的監察委員所提出來的報告,這部法律有違憲的疑慮,是不是應該要聲請大法官解釋呢?」 「我覺得要,這部法律問題重重。」B監察委員皺起眉頭說。 「那要不就表決吧,直接表決要不要聲請大法官解釋吧。」C監察委員語重心長地說。 最後,在監察委員的全數支持下,監察院正式的在2017年3月聲請大法官解釋。但經過一年多,大法官都還沒有受理,為什麼? 因為程序上,是有點問題的。
大法官破天荒召開受理不受理說明會
或許因為議題的爭議及矚目,以及聲請者是和自己同等地位的監察員,因此7月10日這天,司法院召開了憲法法庭的說明會,討論監察院可否就《不當黨產條例》聲請大法官解釋。15個大法官,6位鑑定人以及行政院和監察院通通出席討論。 可是要討論甚麼?難道監察院不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 先講結論:依法律規定,可以。監察院是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的,那程序上的爭議又在哪裡? 我們先來看看法律規定。
法律怎麼規定?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
中央……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也就是說,只要你是「中央機關」,若你在「行使職權」的時候,在「使用法律或命令」時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就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 這裡有三個問題:甚麼是中央機關、行使職權、適用法律?
問題一:甚麼是中央機關?
所謂的中央機關,就是指「國家最高機關」,也就是「五院」(行政、立法、司法、監察、考試)以及「總統」(所以蔡英文本人就是一個憲法機關),因此這六個機關是可以作為聲請大法官解釋的主體。
問題二:甚麼是行使職權?
再來,何謂「行使職權」?也就是你這個機關,在做你的本分工作時碰到問題,才可以聲請釋憲。若以監察院來看,憲法第90條規定: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也就是監察院若使用上述的彈劾、糾舉等「監察權」時,就必定是所謂的「行使職權」。
問題三:甚麼是「適用法律」?
適用法律是指,你必須「使用到」這條法律。例如如果監察院想要「彈劾」公務人員,那必須要有「兩人」來向監察院提議,這就是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