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淳琦/台灣第一起傳統智慧創作侵權事件——奇美部落提告原民會

2018年8月1日,原住民族日,這應該是個慶祝原住民正名、提倡原住民族文化主體性的日子,卻發生了一個插曲。

當天,在原住民族委員會(簡稱「原民會」)主辦、蔡英文總統出席的「南島民族論壇」上,原民會所屬的「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舞團,在未告知阿美族奇美部落、也未取得同意的情況下,表演了奇美部落的Pawali——勇士(Ciopihay)舞蹈及歌曲,外界常稱「勇士舞」——和Kahahayan送靈祭歌。另外,不屬於奇美部落勇士(Ciopihay)階級的舞者們,還身穿Ciopihay階級的服飾進行表演。

台灣史上第一件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的侵權風波

本次事件爭議的重點在於,原民會所屬舞團表演的Pawali舞蹈歌曲和Kahahayan送靈祭歌,及舞者們身穿的Ciopihay階級之服飾,都已在同年4月,由奇美部落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以下稱「原創條例」)提出申請,並通過原民會審查(是的,原創條例的主管機關就是原民會),獲准登記、取得專用權證書。依原創條例規定,部落取得「專用權」後,會受到永久保護,專用權的權利內容包含智慧創作「財產權」及智慧創作「人格權」。

簡單來說,在財產權部分,如果部落外的人想要使用、表演奇美部落獲得專用權的舞蹈、歌曲和服飾,必須先取得奇美部落授權;在人格權部分,奇美部落擁有顯示自己為專用權所有人的權利,也有權禁止其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以免損害部落的名譽。

因此,原民會在南島民族論壇上,未取得奇美部落的授權穿著勇士Ciopihay階級服裝、唱跳勇士舞和送靈祭歌;且唱跳的時機、人員和表演動作也觸犯文化禁忌,歪曲了該智慧創作的內容與形式,應已明顯侵害了奇美部落的智慧創作人格權與財產權。

不過,原民會始終不願承認侵權,反而發新聞稿,認為他們的表演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且在國際交流的場合選擇奇美部落的舞蹈歌曲進行表演,也是為了「強化與南島友邦之文化連結」,更藉由原創條例「促進文化發展」的立法目的,主張「促進文化發展之管道,包含加強傳播使各界了解原住民族文化內涵」。事件延燒至今年,奇美部落決定向原民會提起訴訟。

原民會到底有沒有侵權?

但其實原民會幾乎無法主張沒有侵權。因為原民會所屬的舞團,沒有經過奇美部落同意,就以極大雷同的幅度使用整套已取得專用權的舞蹈、歌曲、勇士階級的服裝。除了表演大幅度雷同外,表演本身更違反了奇美部落在「原住民族智慧創作說明書」中(說明書均為公開資訊,可上原民會的「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網」查詢),確定權利範圍時已特別記載的「事前授權」及「表演時機」的要求。

這些要求是權利內涵的一部分,包括勇士階級的舞蹈及歌曲必須在嚴肅的歲時祭儀,或以奇美部落為主體的對外展演下才能演出,而且領唱和舞蹈的人都有嚴格的部落階級限制,否則可能對祖先不敬或造成農作物歉收。

另外,原住民族智慧創作說明書中也記載,勇士Ciopihay階級的服飾,不僅外人不可以隨便穿,甚至奇美部落裡的人也不可以,這是專屬於奇美部落、法淖部落男性年齡階層的第二階「Ciopihay階級」(約17到20歲男子),在祭典期間所穿戴之服飾,個別配件的搭配也不能任意混淆等。不論是服飾或歌舞,原民會違反部落的文化而任意使用,不但歪曲部落的人格權,也侵害其財產權。

原民會未能事前取得授權而搬演奇美部落傳統智慧創作,卻不願意承認是侵權,拚命想從原創條例第16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得到不須獲得奇美部落事前同意的護身符。但原民會主張在國際場合進行文化交流,符合公益又沒營利所以不會侵權,這是完全錯誤的。「使用是否合理」與「是否營利」沒有必然的關聯;然而,一般人常常以為抄襲只要沒有營利就不算侵權,這是誤解。

原民會所屬舞團表演和使用奇美部落舞蹈、歌曲和服飾的範圍,可以說幾乎是專用權內容的全部,而並不是小範圍演出和使用;更何況在不當的時機、由不對的人員進行演出,完全觸犯奇美部落的專用權說明書中,已明白載明的文化禁忌。

這些文化禁忌代表著原創條例最想要保護的核心價值:讓原住民族的文化使用可以符合當地文化脈絡及規則,排除外人任意使用,以免破壞文化的核心。原民會以上行為對部落文化強烈的破壞力,不會因為沒有營利就可以主張「合理」。

主管機關疏忽或故意違法?

原創條例和《著作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