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吳子毅,律師、淡水人、貓奴。
現代人的一生難以與社會團體脫離,甫一出生就歸屬於家庭、國家,成長之後成為學校及班級的學生,開始工作後則成為公司的職員或公會的會員。甚至,不只在現實世界,我們更可以是網路臉書社團的成員。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多數人的地方就會產生「規範」。這個規範包含團體成員的加入與退出、組織結構、可以做的事情,事情決定的程序等等。
在種種規範產生之後,這個團體在社會中就有了可以辨識的標誌;而有了標誌後,團體就有自己的地位。因此,規範不僅是團體與成員的關係,同時也劃定團體與社會的界線。
從「法」的觀點來看,憲法就是國家中最重要的團體規範。而在憲法以下,逐次在國家及私人團體中產生法律、行政命令、公司章程、社區規約、校規、工作規則等不同類型的規範(註一);而這些規範,也深深塑造我們生活的樣貌。
今天就要來談談,跟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還有衍生的公寓規約。
都市裡的公寓人生,需要規約
隨著都市演進及集合住宅的出現,在此居住的住戶們,也漸漸形成了不同團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正是國家對於此類住戶團體的重要規範。
依條例的規定,在公寓大廈裡面,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及管理委員會等不同角色。而公寓大廈的運作方式,則是依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共同決議的規約來處理。「規約」可說是公寓大廈內部的憲法。
規約最重要的內容,就是規範全體住戶的權利義務。就權利而言,像是以規約賦予特定住戶使用特定區域的權利,如實務常見的露台戶;以義務而言,像是為了確保公寓大廈外觀一致,就可以用規約限制住戶不可變更外牆,甚至禁止住戶飼養寵物。
但是,難道規約可以毫無節制的約束住戶的日常生活嗎?
規約如果不平等,就是違反「公序良俗」,就會無效
為了讓大家更融入,我們來看看臺灣高等法院的近期判決。
話說,某集合住宅是住商混合大樓,住宅為6至19樓,商辦則為3至5樓,並設有四部電梯。其中兩部電梯可直達地下停車場(下稱A電梯),另外兩部電梯分別為1至5樓的電梯(下稱B電梯)及6樓至頂樓的電梯(下稱C電梯),皆無法直達地下停車場。
商辦部分,於2018年起,由某診所承租。後來,在2020年9月19日,該集合住宅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增訂兩項內容(簡稱電梯規約):
1 . 實施辦公室與一般住戶分流,3到5樓辦公室訪客及其他商務(含病患及家屬)禁止從社區地下室停車場進出,一律由1樓大門進出。
1. 3~5樓辦公室職員(不含訪客或其他商務、病患及其家屬)若有汽車停車位者,應至1樓搭乘使用辦公室專屬電梯。
某診所認為,依照電梯規約,該診所之病患、家屬不僅無法進入地下停車場,且即使其病患、家屬及員工如果要從地下室到診所,也無法搭A電梯直達診所,而需從大門進出。
該診所認為,這樣的電梯規約讓A電梯的設置形同虛設,因此起訴請求確認電梯規約無效,讓相關人等可以直接由地下停車場搭乘A電梯前往診所。
某集合住宅則指出:這樣的限制,是為了保護近三百位住戶的身體健康,這是因為診所的醫護人員、洗腎患者須優先接種COVID-19公費疫苗,所以都是傳染病的高風險傳播者,如果跟其他人共乘電梯,將會增加住宅用戶使用電梯的風險。面對這樣的爭執,法院最後確認電梯規約的限制是不對的。
首先,法院表示,,從憲法等規範(註二)來看,我們不應該有任何歧視的動作。再從民法規定來看,私人之間的約定並非能夠為所欲為,是不可以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中「公序良俗」這四個字,不僅是對私人間契約的限制,更是「維護憲法基本價值的工具」。
換句話說,面對「能否搭電梯」的的差別待遇,是否有歧視的問題,法院就是藉由民法規定──有關公序良俗的文字,將憲法平等權的要求連結到電梯規約,並檢視雙方的情況,看看有無調整電梯規約的必要。
法院認為,醫護人員及洗腎病患優先施打公費疫苗,是為了維持醫療資源量能,並考量前述病患免疫力較弱,一旦感染易罹患重症對其生命造成危險;而前述病患本身也非傳染病的高風險傳播者。因此,電梯規約所擔心的罹病風險其實出於錯誤認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