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黃伊平。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大家有被追求的經驗嗎?一般人的反應可能會是人帥或人正真好,但若是遇上得不到就毀掉對方的瘋狂愛慕者呢?肯定是避之唯恐不及!
過去被害人遇到跟蹤騷擾時,向警方求援,警方大多是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的規定,處3000元的罰鍰,但罰鍰金額小,對有心跟蹤、持續騷擾他人的加害者,難有實質的嚇阻力。
被害人雖還可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讓加害者不能接近被害人,但《家庭暴力防治法》主要還是是針對「家庭成員」,或曾有親密關係的男女朋友,並無法涵蓋毫無關係的人──對於陌生人沒來由地跟蹤和騷擾,《家庭暴力防治法》也是束手無策。
由於近年跟蹤騷擾被害人的悲劇接連發生,像是去年(2021年)屏東通訊行女性店員慘遭陌生追求者用假車禍,引發真殺害的新聞事件,才終於讓成功催生難產許久的《跟蹤騷擾防治法》。
去年12月1日公布的《跟蹤騷擾防治法》,一共有 23 個條文,希望讓受到不當跟追、騷擾的被害者,能有求助警方和法院介入的明文依據,有效預防類似犯罪的發生。
該法將在今年6月左右正式上路,趕緊一起來了解這部專法,是怎麼管制「跟蹤騷擾」等犯罪行為。
什麼是跟蹤騷擾行為?
依照《跟蹤騷擾防治法》的規定,所謂跟蹤騷擾是指: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各種方法,反覆或持續違反特定人意願,並使受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
值得注意的地方在於,若個案中沒有「反覆實施」騷擾行為,或是行為跟「性或性別」無關,因為不符合上述跟蹤騷擾的要件,就不能依照該法進行限制或處罰。這種情況像是,接到銀行的貸款電話,或在路上被商家拉住推銷產品,都不是《跟蹤騷擾防治法》要處理的類型。
同時,為了釐清,本法也分別列出八大類的跟蹤、騷擾行為,包括:
1.監視觀察: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尾隨接近: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的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的場所。
3.歧視貶抑: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的言語或動作。
4.通訊騷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不當追求: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寄送物品: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妨害名譽: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的訊息或物品。
8.冒用個資: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被害者可以怎麼保護自己?
當被害人面臨跟蹤騷擾時,可以趕緊先向警察機關報案。
警察獲報後,就會展開調查、製作書面記錄。若有必要,也能請警方發出「書面告誡」警告加害人,或是請求警方做出其他保護自己的適當措施。
但如果加害人不肯依照警方的書面告誡,在做出書面告誡的兩年之內,仍繼續做出跟蹤騷擾的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這邊很重要:本法不再限制家庭成員,或曾是同居男女朋友之間的跟蹤搜擾,才能讓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而法院審理後,若認被害者確實有被跟蹤騷擾的事實,且有用公權力介入的必要,就會核發保護令,命加害者與被害人保持一定的距離,或作成其他避免加害人繼續騷擾的必要措施。
加害者有什麼處罰?
在立專法以前,單純地跟蹤騷擾他人,僅能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嚇阻力較低。
《跟蹤騷擾防治法》則明定,被害人對加害者提告後,經查證屬實,法院可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而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發動跟蹤騷擾行為,更會將處罰加重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違反法院保護令裁定,持續跟蹤騷擾被害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當法院訊問加害者,認為加害者的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犯罪的可能性,而有必要予以羈押時,法院也可裁定羈押,以避免未來發生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