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正法律大三生。喜歡環保與國際法,希望能透過小小的喜好在世界上留下一些痕跡。

這一篇文章將試著用國際法的角度,思考俄羅斯跟烏克蘭之間的戰爭。現在,有些人們被迫成為戰爭中的其中一個個客體,被迫面對我們難以想像的殘酷與恐懼。我們能為此作出的努力,只剩下關注並記得這些事件。我們經歷的一切都將成為歷史,身在當下的我們,以不同的角度紀錄事件,也許正是現在能夠做的事情之一。因此,我才寫下這篇文章。

俄羅斯錯在哪?烏克蘭可以做什麼?

聯合國憲章》規定,不能夠以武力侵害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這就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則」。

身為聯合國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俄羅斯,更應該遵守這樣的規定。但遺憾的是,俄羅斯仍然進犯了烏克蘭。所以,烏克蘭就能順理成章地行使《聯合國憲章》第 51 條的「自衛權」。

而行使自衛權,必須注意比例原則。

以烏克蘭的角度,因為俄羅斯已用武裝力量侵犯了烏克蘭的領土,烏克蘭如果不以武力的方式回擊,可能就沒辦法阻止俄羅斯;況且,烏克蘭回擊的方式也不過是防衛侵害的來襲。所以,烏克蘭行使自衛權的方式,原則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另外,「自衛權」不僅限於單一國家的行為,也包含了多國共同行使的「集體自衛權」。例子就是《北大西洋公約》第五條,其規定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簡稱北約,North Atlantic Treaty Organization, NATO)的其中一個締約國,若被武力攻擊,其他締約國可以採取必要行動,集體協助被攻擊的國家。

那在俄烏戰爭中,相當微妙的就是:烏克蘭雖然屬於北約的夥伴國,但仍不是成員國。那麼,如果北約趕緊承認烏克蘭是成員國的話,就可以根據《北大西洋公約》協助烏克蘭對抗俄羅斯了。不過,目前其他成員國都尚未明確表態。

雖然是戰爭,但還是有不能跨過的紅線

確實,戰爭是一種很混亂的狀態,不擇手段是幾乎每場戰爭都可能出現的情況。但是世界各國基於歷史教訓,慢慢找出彼此間不能跨過的那條紅線,也形塑了國際人道法(註一)。在這樣的規範中,有相當多關於戰爭不能使用的武器、不能攻擊的目標等規定。

只是,當戰爭開始,誰還能顧得上理想與現實?誰還能持續當個君子呢?

不可無差別攻擊

在國際人道法中,有兩項基本原則:區分原則與比例原則。

簡單來說,只有軍事目標可以被攻擊,例如戰鬥員、兵工廠、戰鬥機、坦克,且必須避免攻擊民生建築與平民,所以戰爭中必須明確區分攻擊目標。此外,國際人道法也規定了「需要被保護的人員」,例如平民、醫護人員、兒童等對象。

另一方面,攻擊一個軍事目標的效益,和平民受到的損害不對等的話,就不能算是合法攻擊,要注意不能超乎比例。

那麼,在這次的戰爭中,可以發現有一些醫院、民宅等建築被攻擊,明顯地違反國際人道法。然而,在目前烏克蘭提出全民皆兵的做法下,持有武器的平民是否為區分原則保護的範圍,仍然有討論空間。

不可用過於毀滅性的武器

國際法文件(註二)裡頭也有提到,戰爭應該是為了減弱敵人的軍事力量,而不是為了讓敵方士兵感到痛苦,所以會產生不必要痛苦的武器也不能使用。

而就在前陣子,普丁提到要用核武,那核武依國際法算是可以用的武器嗎?

很明顯的,核子武器是沒辦法區別軍事人員及平民,並且會對人員產生強烈的、不必要的痛苦與後遺症。目前國際法院認為,如果使用核武的時候違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則」以及「自衛權」的原則,就屬於非法;使用核武的時候也需要符合國際人道法。

白話講就是,只有在某國採取自衛權時,才能夠在符合國際人道法的情況下使用核武。

那既然俄羅斯主動挑起這次的戰爭,並不是在行使自衛權,那就不能使用核武才對。另外,俄羅斯轟炸核電廠的行為也不能被認為是使用核武的動作;畢竟使用的武器是一般的砲彈──這個爭議的重點,應該涉及攻擊目標是否為軍事設施,是否因此違反國際人道法才是。

違反國際人道法,又怎樣?

從目前的戰事來看,俄羅斯的不少行為很有可能被認為牴觸國際人道法,而烏克蘭也向國際法院提起控訴了。

國際法院該受理烏克蘭的控訴嗎?

首先,當事國必須同意由國際法院管轄,國際法院才取得管轄權。另外,國際法院如果認為爭端已經不存在,就可以拒絕受理,否則就必須做出有具體解決爭端的判決。

另外,除了國際法院外,國際刑事法院也是在戰爭期間常常聽到的場域中,但國際刑事法院除了處理國家間的爭端,也能處理「個人」控訴,比方說調查普丁是否涉及戰爭罪。

違反國際人道法的結果

如果真的違反國際人道法,那就有兩種制裁方式:國家賠償、個人責任(註三)。

比較特別的是,在國際法中,「個人」比較少被當成一個負責任的個體,畢竟國際法的主體大多是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