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

周逸濱。擅長將智財(IP)的管理、授權及維權,結合營運模式與產業特性,導入到文創、娛樂、新創、電商、媒體行銷及上市櫃企業,滿足客戶實際需求。粉絲團:威律法律事務所

魯忠翰。執業律師,專長為影視娛樂IP授權。

今(2022)年3月11日,某劇組發生野外拍攝意外,讓影視工作者的工作條件、職安問題再度浮上檯面。

對此,文化部在同月21日即推出《文化藝術事業應遵守勞動法規指引》以及《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契約之指導原則》(以下分別簡稱「原則」或「指引」),期待全面落實文化藝術工作者的權益與安全。

前述原則與指引對於藝文工作者的工作條件,到底有什麼具體規範?新規上路後,對於藝文工作者及產業又會有什麼具體影響?

「勞工」與「接案者」皆適用

在談規範的重點之前,要先釐清適用的對象。

如果文化藝術工作者是以勞工身分跟雇主簽約,就要參考前述「指引」;而不具備勞工身分的人,在跟資方或業主簽約時,就要參考前述「原則」。

例如,受雇於影視公司的員工,因具有勞工身分,所以簽約時,就可以參考前述指引;又例如個別接案的合作攝影師,可能不具備勞工身分,故而與業主/製作/製片方簽訂委任或承攬契約時,則可以依循前述原則。

這裡要注意的是,到底是不是以勞工身分簽約,可能不只是用契約上的名稱判斷;根據過去實務,還是要依照具體的契約內容而定。

「勞動法規指引」的重點

本指引全文共9條,規範重點如下:

1. 建立勞動制度

雇主應建立工作時間配置制度、擬定工作規則(30人以上)並報勞動主管機關核備、依法定期召開勞資會議。

1. 工資額度、種類與給付方式

明確約定金額且達法定基本工資、定期全額直接給付(不能預扣)、給付加班費、提供薪資單。

1. 工時天花板

須符合法定工時及加班上限、必要時始可約定責任制工時。

1. 維護職場安全

對於有危害健康之場所,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安全措施、設置安衛人員、提供預防災變之教育及訓練。

1. 性別歧視與性騷擾防治

雇用或任職期間,不能因性別、性傾向而遭受差別待遇,並建立性騷擾防治機制。

1. 勞工保險與退休金提撥

雇主應依法投保勞工保險、職災保險、提撥勞退。

「承攬暨委任契約指導原則」的重點

本指導原則重點有三:

一、詳細表列出17個必須注意的地方

本原則明確列出:合約期間、工作範圍、履約期限、報酬分潤計算、著作權與署名方式、保險(包括投保標的、保險類型、承保事故範圍與理賠金額)、費用負擔(包括旅運費、材料費、設備費、業務費、人事費或其他因履約而生之必要費用)等常見的簽約條款。

二、常見條款的解釋

簽訂書面契約的場面,對於文化藝術工作者固然十分常見,但未必能完全理解條款的具體意涵。

舉例來說,合約中經常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這樣的約定到底是什麼意思?在本原則第11條即明確指出,這表示著作一旦完成,「出資人」同時享有該著作在法律上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創出作品的文化藝術工作者就不能再主張著作人格權或著作財產權。

三、針對不同藝術類型,制定五種契約要領

本原則因應不同文化藝術工作類型的特色,目前訂有「藝術創作」、「表演藝術經紀」、「展覽、銷(售)型藝術經紀」、「表演藝術演員」、「表演藝術技術人員服務」等五種契約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