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介紹: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師。

台灣透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也就是俗稱的「同婚專法」,開放同性婚姻已滿三周年。自此,從2019年到2020年,分別有 2939 對、2387 對同性伴侶走入婚姻,;換句話說,共超過 5000 對同性伴侶喜結連理。

但可惜的是,目前同志仍無法依法在婚後共同收養子女──讓已收養子女的單身同志在合法結婚後,配偶依舊無法透過收養擁有孩子親權。今年 4 月,已有立委舉辦公聽會倡議修法;法務部則回應,將在 2022 年 5 月底之前提出修法評估報告,供立院修法參考。

台灣作為亞洲第一個開放同性婚姻的國家,固然值得驕傲,但法制上仍有不少改進空間(例如還有跨國同婚的問題)。那麼其他亞洲國家,例如東北亞的日本及韓國,近況又是如何呢?關心同婚議題的讀者們,一起來看看吧。

日本:過半地方政府設有「伴侶登記制度」,也首次有「不給同婚就違憲」的判決

伴侶登記制度,要從 2015 年 11 月說起。從地方自治出發,日本東京的澀谷區和世田谷區率先起跑,開始實施「伴侶登記制度」;發展到 2022 年 5 月中,導入此制度的自治體共有 212 個,普及率有 52.38 %。也就是說,超過日本一半的地區,都開放伴侶登記制度。

但問題來了,伴侶登記制度並不等於同性婚姻制度;內閣府(相當於我國內政部)也表示,政府內部並沒有專門負責的部門,且伴侶制度也沒有法律效果。

不過,日本的 LGBT 協會認為:地方自治團體越是開放伴侶制度,就越能引起司法重視,進而得到「現狀否認同婚」應屬違憲的判決。他們的期望,終於迎來了第一道曙光。

2021 年 3 月 17 日,數對無法結婚的同性伴侶共同起訴。承辦案件的札幌地院,則在判決指出:「日本法律不允許同性結婚,是違憲的」,這則是日本法院首次認定「現行民法未開放同婚」違反憲法平等精神的重要判決。

換句話說,法院認為:同性婚姻和家族等制度會隨著傳統和國民感情等社會各種因素有異,應以各時代的整體狀況而定,像是具體的夫婦和親子關係來綜合判斷。

法院接著說道:異性戀和同性戀只在有性傾向有所不同──那無法依照自身意思選擇,所以不論為何種性傾向,所能享有的法律上利益並不因此有差別。

因此,法院義正詞嚴提及:日本未能提供同性戀者適度的法律手段,讓其享受婚姻所生的各種法律效果。而另外考量,日本及其它各國,要求弭平同性戀和異性戀者之間差別待遇的聲浪逐漸高漲,若僅以否定同婚價值觀的國民仍不在少數,進而否定同性戀者的法律上利益,這樣的做法是否合理,還有很大的斟酌空間。

總結來說,立法者未能提供同性戀者法律手段,讓其享受婚姻的法律效果,已經超過立法裁量的範圍;這樣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已違反憲法第 14 條平等權(註)。

除了札幌之外,在其它倡議同婚團體的努力下,陸續有人接力在東京、名古屋等五個地方法院提告;札幌地院的判決,會不會有拋磚引玉的效果?值得繼續關注。

韓國:仍然否認同婚,但相關法制逐步鬆綁

在韓國,社會風氣相當保守,公開同性性向的伴侶相當少數,同性婚更無法受到承認;甚至前總統文在寅也曾公開表示,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伴侶的處境可說相當坎坷。

例如 2013 年,韓國知名的電影導演金趙光秀和其伴侶,在首爾舉行結婚典禮後,隨即向戶政機關提出結婚申請,卻被駁回;再來,他們轉向首爾地方法院訴請締結同性婚姻,也在 2016 年被駁回。

不過,這樣的停滯,卻陸續在民間企業到司法判決上出現轉機。

2019 年 12 月,韓國航空業龍頭──大韓航空,就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