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每年的股東會季,各式各樣的紀念品成為新聞焦點。公司用紀念品收買人心不是太新奇的事情,不過問題來了,公司可以為了拉攏,就亂發股東會紀念品嗎?

答案是不行,依照現行規定,公司要公平來處理,就不可以看心情獨厚某人,必須要平等對待每位股東。

紀念品要發,就要公平的發

身為小小股東的樂趣之一,就是領取股東會的紀念品。過去本專欄也介紹過如何才能領到這份來自公司的禮物(延伸閱讀:股東會紀念品真香,怎麼樣才領的到?|法白商感情)。

儘管領取的方式有很多,但之所以發生不公平的情形,過往較常出現在「委託書徵求」的情況──尤其當股東會涉及「改選董監事」的議案,這把經營權的爭奪大火就會燒到各位手上的紀念品。

曾有個荒謬案例如:公司把紀念品全部交給某方徵求人,然後對另外一方用來不及製作等理由延期交付、或是公司先收取一方的紀念品保證金,但又對他方表明因公司尚未規劃保證金收費辦法,因此拒絕收取,其他像是日期、數量,甚至地點都可以是從中作梗的環節(註一)。

這些奧步的結果就是:當你在夏日炎炎底下,滿身大汗終於排完隊,卻被告知某個環節有錯,你只好鎩羽而歸,但回家的路上,卻發現同樣身為股東的鄰居,明明比你晚出門,還是可以抱著紀念品跟你打招呼。

對於股東來說,可能就只是領取紀念品過程中的不快,但對爭奪經營權的主角們來說,這些方法就有可能是關鍵一役,就此讓戰局穩定朝向操縱的一方。

但平心而論,類似手段本質上是不公平的,如果「公司派」每次都搞這招,那就會造成公司永遠由特定人把持,做得再爛也無法被換掉。長久一來,不免可能出現弊端。

因此,現行法律明文禁止:公司在交付股東會紀念品給徵求人、收取保證金的金額與方式上,搞出不公平的小動作;如果違反,依規定最高將會面臨新臺幣 480 萬元的罰鍰,更有可能排除那些徵求到的表決權,不將之列入計算(因為違反使用委託書相關規定),一切只能重頭再來。

除了前面說到的程序可能會被動手腳外,或許聰明的你會有疑問,那有沒有可能公司直接不演了,乾脆發放不同種類、價值的紀念品,這樣的行為是可以的嗎?

依照現行規範,答案依舊不行。公司每屆股東會紀念品,原則上以一種為限,也就是不可以發放不同種類的紀念品。例外情況是,像是領取的股東太多,數量真的不夠,才可以改發價值相當的替代品。

因此,若公司任意發放不同種類的紀念品,在特定情形,比如改發放價值明顯高很多的紀念品,除了違反前述限制,更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買賣行為(用好東西換委託書)而違法,也就賠了夫人又折兵。

雖然主管機關曾經表示,股東會紀念品只是公司在股東會時,回饋股東支持的紀念小物,股東本來就要積極參與股東會,關心公司經營狀況,而不是以領紀念品為目的。同樣的,紀念品是否一定要發,法律也沒有強制,都是由公司自行決定,但透過前述規範來看,可以發現:公司可以不發紀念品,但如果要發就要公平的發。

刮刮樂不能當紀念品

說到公平原則,在此容筆者插入一個與經營權爭奪較無關的問題,實務上曾經出現公司用公益彩券或刮刮樂作為紀念品的案例,這樣妥適嗎?

先講結論,主管機關透過網路問答集,採取否定的結論。主要原因是,每張彩券中獎機率、獎金高低都不一樣,這會導致股東實際取得的價值不同,同樣違反公平原則。

從這項見解來看,我們可以發現主管機關的立場側重保護股東,即使形式上每張彩券、刮刮樂的面額相同,仍然以實質兌獎後的情形判斷,以完全落實公平原則。因此,像是提貨單、加油站的加油單等此種兌換後價值仍相同的物品,就被主管機關放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