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周逸濱:擅長將智財(IP)的管理、授權及維權,結合營運模式與產業特性,導入到文創、娛樂、新創、電商、媒體行銷及上市櫃企業,滿足客戶實際需求。

魯忠翰: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專長為影視娛樂IP授權。

疫情期間上網追劇,除了使用NETFLIX、Amazon Prime等串流平台外,網路上也有許多「線上追劇」的APP,彙整不同載點供使用者點選片源,其中也不乏許多違法片源。

但這樣的「線上追劇」APP,在法律上有沒有問題呢?單純「提供網址(超連結)」是否構成「非法的公開傳輸」?本文將搭配今年(2021年)6月,最高法院剛宣判的「歐酷網路案」來說明。

先講結論:

2019年5月以後,仍存在的「線上追劇」APP

在2019年5月新的《著作權法》施行後,如果那個APP的經營團隊,「明知」其他網站公開播送/傳輸的是盜版影片,就會被認定侵害著作權。但如果沒有達到「明知」的程度,參考「歐酷網路案」,還是有可能被當作協助他人完成「非法公開傳輸罪」的「幫助犯」。

2019年5月以前,曾出現的「線上追劇」APP

雖然沒有違反前面所說的相關規定,但APP的經營團隊如果可以預見,將有極大的可能性,使用到非法的影片連結時,依舊可以當作是協助他人完成「非法公開傳輸罪」的「幫助犯」。

總之,對於「線上追劇」APP的經營者來說,如果沒辦法確保所連結的第三方網站或片源是合法的話,就必須面對被認定為幫助犯的風險;如果又剛好連結到著名的盜版網站,被認定為幫助犯的機會就會更高。

為何追劇APP容易觸法?跟「機上盒條款」有何關係?

什麼是「機上盒條款」?先讓我們釐清機上盒的運作方式。

機上盒的運作方式,通常只彙整或提供路徑,讓消費者透過機上盒直接連結到第三方片源網站觀看影片。如此一來,機上盒業者並沒有實際傳輸違法影片(傳輸行為,存在於使用者與第三方片源網站或伺服器之間);因此在過去,這樣並不能說已構成《著作權法》所禁止的非法公開傳輸行為。

而由於機上盒仍然提供了非法片源的連結或預設路徑,立法者後來就特別在《著作權法》裡面新增規定(已於2019年5月施行,註一),把這些行為都視為對「著作權」的侵害(本規定又被稱作「機上盒條款」)。

因此現在大部分的「線上追劇」APP,都很有可能因為提供「非法片源的連結」,而違反「機上盒條款」。

「機上盒條款」施行前的追劇APP也會有事嗎?

如果是「機上盒條款」施行前出現的「線上追劇」APP,原則上就不能用機上盒條款(註二)。另外,也請注意「機上盒條款」非常要求以下原則:必須是經營團隊「明知」片源網站正在非法公開播送/傳輸,才有可能成立處罰。

因此,如果經營團隊並沒有達到「明知」的程度(例如:僅提供使用者APP,但沒有詳查第三方網站的片源是否為合法,並沒有「明白知悉」是否違法),自然也不能適用機上盒條款。那這種狀況是不是就不能處罰?

不對,還是有可能被當作是協助他人完成「非法公開傳輸罪」的「幫助犯」喔。

這可以從最近判決確定的「歐酷網路案」找到答案。

「歐酷網路案」的源起

幾年前,歐酷網路公司推出一款APP「電視連續劇1、2、3」,這個APP使用類似超連結功能整理各大片源,簡化使用者搜尋影片路徑,讓使用者可以快速連結至LOVE TV Show、YouTube、楓林網等第三方網站。

從技術上來說,「電視連續劇APP」並沒有實際提供非法片源,而且行為當時「機上盒條款」也還沒通過,但使用者確實就是透過「電視連續劇」連結到非法片源網站,因此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便產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