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師。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發展,讓人民在盼望疫苗的同時,陸續出現因為疫情產生的不友善舉動。

在現行法規範下,什麼樣的不友善舉動會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呢?如果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會受到處罰嗎?又有什麼救濟方法?一起看看臺灣的法規,再比較鄰近的日本及韓國的法制,檢視是否有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

小心這些不友善舉動將觸法!

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規定,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包含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及疑似傳染病之病人)、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接受隔離治療者、居家或集中檢疫者及其家屬」。同法第12條也規定:「政府機關、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如果違反這兩條規定,就會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依同法第69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且若「沒有限期改善,還會按次處罰」。

以下就讓我們來檢視幾個新聞報導的案例,會不會構成差別待遇而受到處罰?

◆ 案例1:在醫院工作的護士媽媽,指出兒子疑遭校方帶頭以防疫為由,安排坐在教室最後排,禁止與同學互動

如果在醫院工作的護士媽媽,工作內容確實是對傳染病病人施予照顧,那麼她和兒子就是法規保障的「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及其家屬」,學校調換座位及禁止互動,就可能構成差別待遇,可以適用傳染病防治法對校方處罰。

◆ 案例2:宜蘭雜貨店母女確診,村民認為確診者自私偷跑回鄉,甚至朝店砸酒瓶

◆ 案例3:彰化水果盤商家族群聚感染,鄉里責罵害人染疫,到門前棄置垃圾

這兩個案例都是確診案例(傳染病病人),受法規保障,不得歧視、不能拒絕其工作、居住或其他不公平之待遇。因此,若朝經營的雜貨店砸酒瓶、責罵、棄置垃圾於家門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差別待遇,可依傳染病防治法,對行為人開罰。

◆案例4:房東以房客染疫、居家檢疫而拒絕居住,或因房客是醫護人員為由,拒絕租屋

不論房客是「確診患者(傳染病病人)」、「居家檢疫者」、或「施予照顧之醫事人員」都是屬於法規保障不得歧視的人,房東若以房客染疫、居家檢疫、或是醫護人員而拒絕租賃,已經構成歧視,可用傳染病防治法開罰。

另外,構成歧視的同時,如果損害了相對人的名譽,還可能同時觸犯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刑法第309310條參照),並該負起民法侵權行為的損賠責任(民法第184條參照)。

話雖如此,下面兩個案例可能就沒那麼幸運了。

◆ 案例1:因疫情宅配量暴增的物流人員,遭到民眾噴酒精等嫌惡舉動對待。

◆ 案例2:部分貨運業者公告暫緩運送疫情熱區的貨物。

「物流人員」或「疫情熱區居民」雖被噴酒精,或被暫緩運送貨物,但因他們兩者目前並非傳染病防治法中所保障的對象。因此,在這兩個案例中,都不能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對那些舉動開罰。

公布確診者情報、疫情熱區,並非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話說回來,那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CDC)定時召開說明會、發布確診個案(或確診個案足跡)、點出目前疫情熱區,這樣是否已對被發布的確診個案,或被指出是疫情熱區的當地民眾,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了呢

於防疫期間,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8條規定,指揮中心為避免疫情擴散,得指示對確診病人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因此,指揮中心是可以因應疫情,公布確診病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防治的,公布標準則是依據「指揮中心記者會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註)」。指揮中心也授權各地方政府以此發布原則,發布確診個案公共場所活動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