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子毅,律師。
「驗車」、「吃水產」、「看飛機」,在台北市,這三組關鍵字讓人輕易聯想到濱江街。
濱江街位處松山機場北側,東接撫遠街,往西則較為特別,分叉出兩條:一條接松江路,另一條則接新生北路三段。連接新生北路三段的濱江街,南側為花博公園新生園區,北側則有林安泰古厝及新生建國抽水站。
這部分的濱江街,相對於驗車、吃水產、看飛機,在大眾眼中似乎較無存在感,但林安泰古厝在此,或許也說明這邊確實有些故事——站在古厝內,令旅客發思古之幽情,想像當時人們生活在此的場景。不過,如果你真的這樣想,可能就誤會大了,因為林安泰古厝一開始根本就不在這裡。
這是因為林安泰古厝原位於臺北市大安國中旁。清乾隆年間,祖籍福建安溪的林志榮,在艋舺開設「榮泰行」,累積財富後,始建林安泰古厝。該屋原定名為「安泰厝」,「安」取自福建安溪的「安」,「泰」則取自榮泰行的「泰」。
為什麼提到這個故事?簡單來說,就是因為拆遷林安泰古厝的犧牲,才召喚出《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
文資法的前世今生
文資法誕生之前,我國文化保存法規為數有限,雖有《古物保存法》等法規(註一),但並未受到重視。而林安泰古厝的爭議,對於文資法的誕生,實有一定催生效果。
1976年8月,先是報載林安泰古厝將遷移至木柵。後於1977年3月8日,一場在臺北市政府的會議中,原先打算討論拆遷技術,但在與會人士看過都市計畫相關圖面後發現,林安泰古厝其實只占了人行道及慢車道的一小部分,因此開始有「現地保存」的呼聲。
同年7月8日,內政部對此也召開了會議,但會議氣氛不佳,都市計畫委員甚至講出林安泰古厝破破爛爛沒什麼好看的言論,導致受邀參與會議、人稱「臺灣古蹟仙」的林衡道教授,一度快氣到離席。幸好,內政部會議的結論還是有建議原地保存,並請臺北市政府參考辦理。只不過可惜的是,這結論只是「參考」,當時的臺北市政府也就真的僅作為參考而已。
於是,最後林安泰古厝仍面臨被拆遷的命運,又過了多年才於現址重建。由於這次事件引發諸多文化保存的爭議,才在1981年催生出文建會(即現文化部)及1982年的文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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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臺北市舊航照影像,圖中橘點即為林安泰古厝。
本圖取自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地理資訊科學研究專題中心臺北百年歷史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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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臺北市舊航照影像套疊google地圖,圖中橘點即為林安泰古厝,綠線則為敦化南路。
本圖取自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地理資訊科學研究專題中心臺北百年歷史地圖。
文資法雖已召喚多年,但關於文資保存的爭議仍不斷發生,開發與保存間的拉扯與衝突依舊持續。為避免被認定為文資而偷拆的案例也非少見。
這些問題,或許皆涉及「是否該留下某段記憶」的爭議。文資及其伴隨的記憶,雖未必須藉由法律來保存,民間也可自發完成此項工作;但藉由法律,文資及其伴隨的記憶,可獲得較為穩定的保障。因為文資法及其執行,甚至事後審查,可說是公權力選擇保留文化記憶的程序。
隨著這些年政策的轉變,我們也可看到文資法所設定的文資保存目的也慢慢起了變化。以文資法第1條規定為例,該規定最原始的版本為:「本法以保存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中華文化為宗旨。」其中只提到對於「中華文化」的發揚。
而在2005年修法時,第1條則被修改為:「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亮點在於,公權力總算不再只發揚「中華文化」,而願意呈現「多元文化」。
而最近一次修正,是在2016年的時候。文資法第1條規定,那次被改為:
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quotation)
不僅保留「多元文化」的用詞,更進一步強調了「普遍平等之參與權」。
由這樣的修改趨勢,我們可以發現:文化資產的保存目的,即從中華文化到多元文化,多元文化再到普遍平等參與。這個變化的過程,似乎也與臺灣的政治情勢有所連結。
公權力既然有權選擇是否以國家資源保留文化記憶,那麼行政機關就其執行程序與結果,同樣應受到法院的事後審查。那麼,法院對於文資保存,又是採取什麼樣的態度呢?
從法院審查角度,來檢視文資法的運用
在這邊需先說明兩點:
第一,因文資保存涉及一定歷史文化、建築等專業,而法院的專業事項在於法律,因此對於文資保存涉及的專業認定,法院未必有能力可以全面審查。
第二,因文資法的架構,目前僅有開放「文資的所有權人」,可以針對所有財產「被認定為文資」或「認定為非文資」這兩件事提起行政救濟。所以,法院審查的重點也就在,審查程序是否完善,還有文資認定是否有理由的二種爭議上。
首先,就程序部分,法院不僅要求文資審議的組織形式上要合法,更重要的是要踐行完整的審議。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過往就認為:文資審議會選擇保存哪些歷史建築,等同選擇了讓那些記憶形塑地方的歸屬認同(註二);因此重點不僅在於專業判斷而已,更重要的是判斷形成的「過程中」,是否有納入「社會多元價值」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