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學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 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師。
2021年6月23日,日本最高法院針對民法的「夫妻同姓制」是否違憲,作出了眾所矚目的判決。
這個案子的聲請人,是住在東京的3對夫妻。2018年,在他們提出婚姻登記,被詢問「婚後姓氏」要共用夫或妻的姓氏時,因兩人希望婚後能分別使用原姓,就在「夫」、「妻」兩邊的欄位同時用印。
結果,戶政機關不受理,讓他們無法完成婚姻登記,因此他們起訴抗議:「要求夫婦同姓的民法750條和戶籍法74條,侵害憲法規定的平等權和婚姻自由」[1]。
對此,最高法院則認為:「規定夫妻同姓的民法第750條,以及戶籍法第74條,並不違反憲法第24條的平等原則」。
依據最高法院的合憲判決,很可惜的,聲請人希望夫妻分別用原姓的心願落空了,目前日本夫妻若要完成結婚登記,仍然必須共同選擇一方的姓。只是,改姓的一方有個小小轉圜,可以在改完姓之後,將舊姓作為通稱,這麼一來,日常生活中就能繼續稱呼舊姓,如果所在的學校或公司准許時,在這些場合也能繼續使用。
舉例來說,「國民老婆」(現在是國民前妻了QQ)新垣結衣,跟演歌雙棲的才子星野源,在合作人氣日劇「月薪嬌妻」後真的結婚了!那麼,兩人必須約定用夫還是妻的姓,稱呼為「星野」或「新垣」夫妻,並用一樣的姓登錄戶籍(即入籍),才能完成婚姻程序。如果結衣決定改夫姓,在戶籍上全名就會改為「星野結衣」,但她還是可以用「新垣結衣」當作藝名。
此判決一出,引起海內外熱烈討論,英國BBC甚至在報導中使用了「受男性支配的封建制度」來強力批判[2]。那麼,日本社會對於「夫妻同姓制」這個議題,又是怎麼看的呢?
日本並不是一開始就規定夫妻同姓[3]
回到德川時代(約17世紀),當時平民還不能使用姓,一直到明治3年(1870年),才獲准使用姓,並且到明治8年(1875年),為了調查兵籍以利調動人民從軍,姓的使用才成為義務。而在明治9年(1876年)明治政府發布太政官指令,明訂「妻之姓,以所出身之姓(即娘家的姓)稱之」,因此在這時,全國適用的是「夫妻別姓」。不過,民間的習慣跟指令不太一樣,妻多半以夫的姓稱呼。
到了明治31年(1898年),民法導入了「家」的概念,規定妻子因婚姻而進入夫家,原則上就要改為夫姓。到了昭和22年(1947年),民法改為「夫妻在結婚時約定,以夫或妻的姓稱呼」,本意是希望達到男女平等的理念,讓夫妻可以共同決定用哪邊的姓稱呼,但仍然維持「夫妻同姓」。
總之,從姓氏的歷史來看,夫妻同姓並非日本悠久的歷史傳統。另一方面,雖說民法讓男女雙方「共同」決定,聽起來挺公平的,但現實上,只有約4%是由男方改姓,由女方改姓的狀況仍為壓倒性多數。
日本民眾怎麼想?
2001年,日本內閣府(約相當於我國的行政院)對此做了民調[4],分成「贊成改為夫妻別姓選擇制」、「反對修法,應維持夫妻同姓」、「不用修法,但贊成現行法下擴大肯認使用通稱」三類。
所謂「夫妻別姓選擇制」,是指夫妻如果希望,婚後仍然可各自使用婚前舊姓的制度。
而「擴大舊姓作為通稱使用」,則是在戶籍上夫妻雖登記同姓,但改姓的一方,可以註記以婚前的姓為通稱,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通稱;目前,越來越多的日本校園及職場擴大接納通稱,讓所屬的學術工作者及職員,在學術或職涯中不需改為婚後姓,但戶政機關(如區公所)、金融機構(如銀行)、司法機關(如警局)等仍然不能使用通稱[5][6]。
民調結果指出,約七成的民眾贊成修法或肯認擴大使用通稱來變通。特別是20多及30多歲的年輕世代,支持修法或變通者更高達八成,接受度相當高。
2018年,法務省再度進行民調[7],這次結果跟2001年差不多,也是七成的民眾贊成修法或肯認擴大使用通稱。從2001年到2018年的民調數據來看,多數民眾對於民法的改變,其實是抱持樂見態度的。
而經營婚配APP的民間企業,也曾做出有趣的民調結果[8]。首先,女性對此問題非常關心,男性的關心則偏低。而贊成或反對導入夫妻別姓選擇制的比率差距雖不多,但若觀察男女分別回答贊成或反對的比率,就出現了不同的結果。
這是因為實際改姓的多為女性,有高達9成的未婚女性贊成「夫妻別姓選擇制」。而如果是擴大通稱使用,則約有7成的人贊成。那為何希望改變夫妻同姓呢?女性則表現出擔心個人發展的一面:如改姓會對職涯產生影響,像是覺得「改姓造成物理上的困擾及不便」的人就有6成;男性則多從關注時事的角度,認為「這是個改變價值觀的社會問題」,但認為改姓會造成不便的男性只佔了3成。
從結果上來看,夫妻同姓確實讓日本女性感到困擾。但從前述民調可知,如果在夫妻同姓之下,可以擴大舊姓使用的範圍,大多數人就能接受了。可見最大的問題,並不是稱呼改變本身,而是改姓造成生活的種種不便。
拉開「夫妻同姓制」的修法戰爭
早在1996年起,其實就有修正民法「夫妻同姓制」的聲音。如同前述,這是因為隨著現代女性在職場上的活躍,改姓將造成種種不便,出現了指責的聲浪。
修法派──包括日本律師聯合會在內,即認為該揮別「夫妻同姓制」,改導入「夫妻別姓選擇制」,讓夫妻自己選擇婚後要不要維持舊姓。
他們認為,迫使夫妻一方須改姓的現行規定,忽略現實上絕大多數是由女方來改姓,顯然造成個人尊嚴和兩性之間的差別待遇,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再者,1985年日本已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更應該落實女性在姓氏和職業選擇上的平權措施[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