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許多重大矚目案件,法院的判決與國民的法感情之間頗有落差,因此政府極力推動司法改革,希望透過國民參與審判,藉此降低此一爭議。
於是,109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下稱「本法」)」,並將於112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
為了在國民法官法正式上路前,讓審、檢、辯熟悉新制度,各地法院這兩年積極籌辦模擬法庭,累積實際的操作經驗。筆者有幸在彰化地方法院舉辦的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擔任辯護律師,本文一方面將簡介國民法官制度,也會分享自己參與過程中的觀察。
參與審判能作什麼?
過去司法院設想的「國民參與審判」模式是採取「觀審制」,讓人民座位與法官並列,賦予其訊問被告與證人的權力,但觀審員最終的意見只能提供給法官作為參考,審判結果仍由法官參酌人民觀點後自行決定,並不受到觀審員意見的拘束。
由於此種制度無法有效制衡職業法官的權力,人民對於法官最終判斷的影響力也極為薄弱,恐怕無法有效削減法官專斷的情形,因此也招受不少民間團體的批評。
而即將上路的國民法官則改良了前述觀審的問題,讓六位國民與三位職業法官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審理案件,且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一同在終局評議時表決,大大提升國民法官在個案當中的影響力。
至於世界其他國家所採行的「國民參與審判」模式,英美法採陪審員制度,由陪審員獨立判決,進行事實認定、最後獨立作出有罪或無罪的決定,之後再由法官進行量刑;德國採參審制,國民有五年的任期,在個案上與法官並列、共同審理認事、用法及量刑;日本則採裁判員制,於個案隨機選出國民,與法官並列、共同進行認事、用法及量刑。相較之下,我國國民法官制度非如同英美陪審團獨立做決定,也無如德國參審員有任期,似較接近日本的裁判員制度。
誰來審?審什麼?
什麼樣的案子會交給國民法官審理呢?其實這將限縮在刑事重罪(註)。因為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規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外,包括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才會適用國民參與審判。。
至於挑選國民法官候選名單的方式,步驟如下:
1. 依照本法第17條,由地方政府隨機抽選符合第12條所述資格的國民(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提供給法院作為備選國民法官的初選名冊(大水庫)。
2. 再由法院剔除不符合資格的對象(如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受有期徒刑以上行之宣告、政府機關首長、法官或曾任法官等等)做出複選名冊(中水庫)。
3. 最後再從名冊中,隨機抽選方式通知備選國民法官(小水庫)選任日期、意願調查表。
而在接下來的選任國民法官程序中,由備選國民法官向法院報到之後,經審判長簡單說明檢察官起訴內容後,由備選國民法官填寫「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調查表」,包括資格事項、以及由檢方及辯方設計詢問備選國民法官的問題。
檢辯雙方設計問題的主要目的在於,探測備選國民法官在本案判斷上是否可能有極度偏頗、無法維持公平審判的情況,例如筆者參與的模擬案件涉及家庭當中居於弱勢的丈夫長期隱忍強勢的妻子指揮,在某次口角中,憤而勒斃妻子。因此,檢方設計給備選國民法官的問題為:「你是否認為刑事審判,最重要的目的視察罰犯罪者,還被害人公道,實現公平正義?」、辯方的問題則為:「您是否認為在家庭紛爭中,女性通常是弱勢的一方?」
在備選國民法官填寫完畢調查表後,由審檢辯三方共同檢視回收的調查表,並由檢辯雙方附具理由,向審判長聲請應拒卻的對象(例如曾有親人經歷過與本件雷同性極高的刑事案件,恐無法公平審理本案)後,檢辯雙方可再不附理由各拒卻三名備選者(可基於各自訴訟策略考量,排除在審判上可能對己方較不利的對象)。
最終剩下的備選國民法官再由電腦隨機選號的方式,抽選出本案六位國民法官,以及兩位備位國民法官,並由國民法官宣誓,本案國民法官法庭即正式組成。
案件如何審理?
一如傳統刑事案件程序,開始審判前,會先進行朗讀案由、人別訊問、檢方、辯方先後陳述起訴要旨及答辯要旨、法官向被告權利告知等程序,再由檢辯雙方進行「開審陳述」(參本法第70條),此程序並非實質辯論,而是向國民法官說明「待證事實」、「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接著由檢辯雙方自主調查證據。
值得一提的是,國民法官制度與當今刑事訴訟最不同的地方就是:現行的刑事制度,檢察官偵查案件後決定要對被告起訴,會把完整的起訴書,還有支持被告有犯罪的相關證據資料同時送交給法院法官,讓法官可以快速了解案情(但反面來說,法院可能就會對被告產生有罪的認知)。
不過國民法官制度下,檢察官起訴時不能一併送交卷宗及證物,所有證物都需要經過在法庭上調查後才能夠得提出,因此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在審理前只能看到起訴書,都無法先行看過檢察官起訴的證據內容,在檢辯雙方也須在開庭時主動提示證據或卷證內容。此目的正是為了避免國民法官事先看過檢察官的卷證後,就對被告產生偏見和預斷。這樣的制度稱作「起訴狀一本,卷證不併送」。
在筆者參與的模擬法庭,審判長在檢辯雙方詰問每位證人及被告問題之後,都會先休庭,在評議室與國民法官說明剛剛檢察官和律師問證人過程中的重點,並詢問國民法官是否有問題想補訊問證人,國民法官可以自行或請審判長提問。
而在辯論程序,因檢辯雙方須要說服的對象除了職業法官外,更須要說服沒有法律背景的素人國民法官,因此筆者參與的模擬法庭中,檢察官和律師還特定製作了投影片,向國民法官說明各自的主張、進行攻防。日前更有媒體報導,為了因應國民法官法上路,法務部近日甚至聘請老師傳授檢察官口語、肢體、簡報製作等課程,期盼法庭活動能順利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