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黃伊平,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職場性騷擾事件總是讓人憤憤不平。

就像最近報導指出:有名某創意公司的職員,因不堪直屬主管多次用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騷擾,向公司負責人反應;沒想到雇主知情後,不但沒有制止、調查,甚至還解雇被害員工,使被害人必須走向法院來捍衛權利。

幸好,被害者取得了勝訴判決,法院認定雇主和主管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性平法)》等規定,要負起賠償責任,才稍微撫慰被害人的痛苦(註一)。

性平法這部法的存在,就是為了打造性別平等的工作環境。那麼依法來看,雇主又該針對職場性騷擾負起何種任務呢?

為了防範性騷擾,雇主應做什麼?

首先,性平法要求「雇主應防治發生性騷擾行為,當受僱者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為了確保公司好好訂定相關辦法,勞動部更頒布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指出更多明確的性騷擾防治方向。

舉例來說,雇主應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專門處理性騷擾的申訴,並將相關資訊公開在辦公室內明顯之處。而當召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時,還可以邀請專家學者到場協助。

另外,性平法也說:當知悉員工面臨性騷擾的狀況時,雇主必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啟動調查機制,以釐清性騷擾事件始末。

相對地,如果雇主沒有依法積極防治,或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補救措施,性平法也會讓主管機關來開單;員工若因性騷擾陷入精神痛苦,更可依法對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註五)。

而實務上,法院對雇主的性騷擾防治責任,又是抱持什麼樣的態度呢?一起來看看相關案例。

面對下列狀況,雇主該如何因應?

雇主認為加害人是開玩笑或是不小心,就可以不採取任何行動嗎?

曾有位補習班老師,遭主管多次言語表示希望「裙子穿短一點」,以利招生活動。補習班知道之後,卻沒有積極開啟調查,就被主管機關裁罰。

補習班主張,被害人沒有明確表達申訴的意思,所以沒有進行調查或採取補救措施。但法院認為,被害人曾經提出受到主管言語性騷擾,當時補習班表示那只是玩笑話,就一語帶過,可見對性騷擾事件處理的輕忽,並未以審慎態度處理。

法院更說,即使被害人沒有明確表達申訴的意思,雇主仍有立即採取改善及補救措施的義務。畢竟,性騷擾事件需要相當時日的調查才能認定,不能等到調查結果出爐再採取改善或補救措施,否則會讓被害人繼續處於不友善的工作環境之中,這樣的怠惰已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精神。另外,也曾有員工因被其他同事碰到臀部,向雇主申訴。雇主之後查看監視器畫面,認定這單純是置物間太過狹小所致,就自行判斷不是性騷擾,也就沒有進一步做出糾正或補救措施,所以被主管機關裁罰。

法院認為,法規要求雇主知悉員工遭受性騷擾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目的是提供沒有性騷擾疑慮的工作環境,所以雇主應該主動介入調查事件的始末。受理性騷擾申訴的時候,即應以審慎態度、設身處地主動關懷被害員工,並採取適當的解決措施,否則就是違法。(註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