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台灣發生一場悲劇。10月14日的凌晨,高雄鹽埕區「城中城」社區發生大火,造成46人死亡、40多人受傷。據媒體報導,城中城大樓是由商場改建,該商場在民國90年初就已停業。因無營業事實,因此無需向主管機關進行公安申報、每年定期檢查。
這樣無法可管的情況是怎麼來的呢?
鳥瞰建築法規
如果光看前幾段《建築法》的文字,會以為地方政府現下就有調查責任,但關鍵在後面由《建築法》授權制定的相關辦法。
依照《建築法》第77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構造及設備安全;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可以隨時派員檢查建築物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的構造與設備。
同條第3項更指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要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房屋結構的安全性,檢查簽證結果應該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建築法》第5條更解釋了什麼叫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意思就是:「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
到目前為止,《建築法》都有要求政府要好好檢查;可是抓好,髮夾彎要出現了。
依據建築法第77條第5項授權,內政部另外制定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辦辦法》,詳細規範建築物公安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其中辦法第3條就規定,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的範圍包括:「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二、耐震能力評估檢查。(註)」
那本案的城中城大為何不是上述「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要負起定期檢查防火設施的義務呢?
這是因為,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辦辦法》的附表一中,有將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的建物列出,依「危險指標」和「使用強度」區分成八類(例如公共集會類、住宅類、商業類、辦公服務類)、23組,各類組的申報頻率和期間不同。
若屬住宅類,其樓層有16層以上,每兩年要申報一次;至於8至15層樓、6至8層樓的住宅每三年、每四年也要申報一次,但在前述附表一的備註第三也指出:8至15層樓、6至8層樓的住宅,其申報義務的「施行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依實際需求公告,使各地方政府有實際因應的裁量空間。
回到本次事件,據媒體報導,城中城大樓為地上12層、地下2層之建物;原先是商場,但在90年代初停業,7至11樓則由原辦公室改分隔成套房、雅房。那應屬於上述《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辦辦法》分類中的「住宅類」。
而由於該大樓不到16層,且高雄市政府目前並無針對此類建築辦理公告,所以就算沒有定期申報,也沒有違法。不過,正因如此,使得本案城中城大樓也就未落入定期公安申報的範圍之內。
或許晚了,但還是要亡羊補牢
目前國內要求公安申報的集合住宅大樓,樓層最低的應是台北市。台北市政府在2014年起,要求11至16層的集合住宅三年一次申報;另外,從去年錢櫃大火後,則進一步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