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 : 賴宜欣,台北大學法律系法學組學士,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現為執業律師。

受到新冠疫情影響,盡量減少外出,改以宅在家為主的生活方式,漸漸變成日常。人們不只上網的時間因此攀升,更透過虛擬的遊戲世界,轉移對疫情的不安與焦慮,也讓相關產業逆勢成長。

不過,一個隱憂也隨之浮上檯面—科技與網路的發達,本已讓青少年越來越依賴虛擬世界,此波疫情加成,會不會讓青少年宅網成癮更加嚴重呢?為了預防青少年網路遊戲成癮,韓國及日本也開始針對遊戲時間進行規範。而這些法規做了何種限制?這樣的限制合不合理?有什麼爭議呢?

韓國:限制青少年網路遊戲時間的「灰姑娘法」

「楓之谷」、「仙境傳說RO」、「天堂」是廣受世界各地玩家歡迎的知名線上遊戲,作為那些遊戲的原產國,韓國在電競賽事上也相當投入並獲得亮眼成績。因此,網路遊戲可說是韓國產業的重要支柱。

不過,韓國國內也有不少聲音認為,網路遊戲給業界帶來了豐厚的利益,但同時帶來了副作用,希望遊戲業界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鑒於輿論,韓國政府早在2011年11月,就以「青少年保護法」第26條中要求「遊戲公司」限制網路遊戲的提供時間。

換句話說,「網路遊戲提供者,從午夜0時起至上午6時止,不得對未滿16歲的青少年提供網路遊戲。」除了課以網路遊戲公司強制斷網的義務外,也在同法第59條,制定了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萬韓元(約台幣25萬元)以上罰金的刑事罰。

由於自「午夜0時起強制斷線」,這個法規也被暱稱為「灰姑娘法」 。

至於16歲以上而未滿18歲的青少年,則改適用「遊戲產業法」,採行「遊戲時間選擇制」。簡單說,就是在青少年本人或是其父母同意下,自行事先選擇強制下線的時間。

總而言之,為了確實依照年齡、進行相對應的管制,韓國的未成年人若想玩網路遊戲,就必須以實名制加入會員,經過年齡確認及本人認證,且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加入遊戲 。

但是,灰姑娘法等法規實施以來,並非毫無爭議。

首先,是遊戲相關業者的反彈,業界認為這些法規已過度限制產業發展。其次,也有許多玩家跳出來抗議,甚至向青瓦台請願 ,認為這樣的法規會讓大部分海外廠商卻步──因為那些廠商如果經過評估,認定技術成本無法獨立針對韓國伺服器建立「年齡屏蔽機制」的話,就會乾脆全面禁止未成年玩家遊戲,這也剝奪了廣大未成年玩家的權利。

就像是在韓國的Xbox live,必須證明自己成年才能遊玩線上遊戲;微軟旗下的Minecraft(中譯:麥塊、當個創世神)也公告,在韓國必須成年才能購買遊玩,讓海外開發的線上遊戲,一旦進入韓國,通通變成實質的「限制級遊戲」。

即使建立了規範,也引發了諸多不便,遊戲時間限制收到的實效卻微乎其微。這是因為,未成年人只要偷偷以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的個資來登錄,就能輕鬆迴避。更改國籍設定來使用海外伺服器,也就是所謂的「翻牆」,更成為韓國玩家的日常。另外,近年來成為主流市場的「手機遊戲」卻不受前述法案限制,更凸顯出灰姑娘法的過時性。

在這些負評下,2021年8月25日,韓國政府決定廢止歷經了10年的「灰姑娘法」,取而代之的,是推廣自律的「遊戲時間選擇制(自己選擇限制時間)」──就像前面說的,會引導未滿18歲的青少年,自己決定自己能遊戲的時間,避免長時間沉溺遊戲 。

日本:香川縣的《網路遊戲成癮症對策條例》

無獨有偶,日本的香川縣也在2020年4月1日通過《網路遊戲成癮症對策條例》。

本條例規定:「未滿18歲之人,遊戲利用時間為1天60分鐘,假日時為1天90分鐘」。而且該條例也針對智慧型手機規定:「中學生以下之人使用時間,最晚到晚間21點,其他未成年人則是最晚到晚間22點為止。」

換句話說,本條例僅以訂出的使用時間,促請縣內的家庭遵照條例,在家裡建立時間限制的使用習慣,並沒有訂立對應的罰則 。

雖說沒有罰則,但此規定一出,還是引發了不少反彈。施行不到半年,到了2020年9月30日,香川縣高松市的某高中生及其母親,就認為這樣的規範已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基本人權,因此對香川縣提起了訴訟,認定該條例違憲。

這樣的風波越演越烈,香川縣律師協會也隨之發表「請求廢止條例」的聲明,並指出:「本條例欠缺制定依據,也違反憲法及兒童權利公約」、「對於為何要制定條例規範未成年人的遊戲時間,雖以預防『網路成癮症』為主旨,但卻將『網路成癮症』跟成人的藥物成癮相提並論,論理並不明確」。

原告們和被告香川縣也互不退讓,到2021年9月15日為止,雙方在法庭上進行了4次的言詞辯論。原告認為:「可稱為網路成癮症的疾病並不存在,條例制定欠缺科學根據而違法」、「親子有自行決定遊戲時間的自由,此受日本憲法幸福追求權和自我決定權等基本人權所保障」、「應保障透過線上活動,讓家庭可以同樂的基本人權,包括人格權、幸福追求權、自我決定權等」。

被告香川縣則反駁:「雖然網路成癮不是一律被認定為疾病,但已有設置治療預防必要的專門治療機關,因此不必然要有科學根據」、「本條例只不過是家庭內的注意事項,原告主張的幸福追求權並不是基本人權,因此也沒有侵害任何人權」、「原告所指摘的:包括親子同樂、享受線上活動等,並非基本人權所保障的範疇」、「條例所示的智慧型手機和遊戲使用時間只不過是努力目標,並沒有侵害縣民的任何利益」 。

雙方在法庭上你來我往,目前爭論仍在延燒中。

台灣:《兒童權利公約》及《兒童與少年權益保護法》

從上述韓國與日本的爭議中,可以發現贊成立法限制者,認為限制遊戲時間能夠「保護青少年的健康」;反對立法限制者,則是認為限制遊戲時間「侵害青少年的人格權」。那麼台灣目前又是如何規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