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黃伊平。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近日網紅小玉涉嫌利用人工智能AI「Deep fake(深度造假)」技術,把多位政治人物、網紅、藝人的臉部圖像移植到色情片的AV女優身上製成「換臉影片」,讓加入網路群組的會員付費下載,估計已獲得超過千萬的不法利益,被害者超過上百人。
換臉行為到底引發什麼法律問題?我們又該如何運用制度,來有效控管這樣的問題呢?
換臉影片可能觸犯刑法什麼罪?
散布猥褻物品罪?
司法院釋字第617號,曾對什麼是「猥褻物品」作出解釋,所謂猥褻就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欲,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的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的內容。
基於猥褻這樣的定義,大法官進一步把散布猥褻物品罪,區分為兩種類型:
1.散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資訊或物品(硬蕊);
2.散布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一般人看到會感覺難堪或不能忍受而排斥的資訊或物品(軟蕊),且未採取適當的安全隔絕措施而散布於眾。
因此,上傳Deep fake換臉影片是否觸犯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需視劇情內容,還有是否有好好做好隔絕措施而論。換言之,如果劇情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的情節,就完全禁止,一旦散布就觸法;反之,如果劇情就算無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的故事,可是如果缺乏適當的安全阻隔措施,例如標示「18禁」的字樣,也會違法。
至於觸犯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的人,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名譽罪?
所謂妨害名譽罪,包含「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兩種類型。兩者的共同點,都是在保護人民的名譽免於侵害,但差別在於:前者是透過「表達意見」來侵害名譽,後者則是用「陳述事實」的方式來做。
實務上,有法院用「事實能否驗證」的判準來區分「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
換言之,如果行為人的言論,語意脈絡空洞而無意義,無法客觀檢驗所依附的事實,僅讓被害人主觀評價下的感情或名譽意識受損,就屬於「侮辱」;反之,如果語意脈絡具體而有意義,客觀上可以清楚理解、辨識指摘的特定事實是什麼,此時就傷害到被害人客觀外部的名譽,就是「誹謗」要處理的範疇。
那Deep fake換臉影片到底觸犯「公然侮辱罪」還是「誹謗罪」呢?
由於影片已直接將被害人的臉置換到AV內容當中,雖然沒有明確使用侮辱或謾罵被害人的文字,但影片本身已足以向觀賞者傳達「羞辱、侮蔑」被害人的意味,並讓被害人感受到極大的輕視和痛苦,所以可能會成立刑公然侮辱罪。
而換臉影片的內容一旦涉及性交和裸露的色情畫面,社會大眾又難以辨認影片的真實性,不免相信被害人有拍攝A片的情節,將嚴重影響被害人在一般人心中的名譽和社會地位,所以也可能會成立誹謗罪──而透過網路散布影片的方式,更會構成「加重誹謗」。
而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可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觸犯刑法加重誹謗罪,則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過去曾有案例,加害人在網路上散布被害人的性愛影片,並附加「淫蕩」的謾罵言詞,被法院判定同時觸犯「散布猥褻影像罪」、「公然侮辱罪」及「散布文字誹謗罪」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情形,所以最後論處罪刑較重的「散布猥褻影像罪」。
換臉影片的被害人,該如何保障自己?
自己的臉也是一種個人資料
所謂「個人資料」,依規定包括:任何足以辨識個人的資料,包括姓名、生日、特徵等。法院判決已肯認,若影片內容可以清楚看到被害人的臉部,足以辨識是被害人本人,就是一種個人資料。
而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原則上需要得到當事人本人的同意,僅當政府機關基於法定目的,或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