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
周逸濱。擅長將智財(IP)的管理、授權及維權,結合營運模式與產業特性,導入到文創、娛樂、新創、電商、媒體行銷及上市櫃企業,滿足客戶實際需求。粉絲團:威律法律事務所https://www.facebook.com/weleadlaw/。
魯忠翰。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專長為影視娛樂IP授權。
2020年底,馬世芳先生一文〈我為何將告別Alian電台:兼為所有被欺負的「乙方」請命〉,道出了多年來公部門與文藝工作者簽約時,著作會被整碗捧走,而且不能隨便主張這是自己節目的約定爭議。
對此,2021年10月,文化部則端出《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下稱「保障辦法」), 本文將從藝文工作者的角度出發,先簡單整理保障辦法的內容,看看對於現況有甚麼改變?並討論保障辦法施行後,對未來參與標案或補助案有什麼具體影響?
「保障辦法」中的六個重點
1. 在特殊情況下,才能約定「公部門為著作人 」
在保障辦法中,如果是藝文補助或是徵件,不能約定公部門為著作人。
在藝文採購案當中,也只有工作成果涉及「安全、保密資訊或國家重要政策」,且廠商為自然人時,必要時公部門才能例外為著作人。
也就是說,約定公部門為著作人的條件變得非常嚴格(請參考「保障辦法」第9條、第12條、第17條)。
2. 除非要求不具名,否則應標示著作人
著作人格權主要的內涵有二,分別是「姓名表示權」跟「公開發表權」。
關於姓名表示權部分,保障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除非著作人明示不具名,否則應該要以適當方式表明著作人是誰。
關於公開發表權部分,因為涉及政府採購,如果讓著作人決定公開,可能會跟採購需求有所出入。所以,保障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成果尚未公開發表前,政府機關可以約定用適當方式,公開發表一定內容(例如:可能約定先公開一部份,或是約定在特定媒體平台公開)。
3. 公部門以取得「非專屬授權」為原則
著作財產權的約定方式,大致可分為「取得著作財產權(俗稱買斷)」、「專屬授權(只有一名被授權人,只有專屬授權人可以使用)」及「非專屬授權」三種。
「保障辦法」明確規定,政府機關以取得「非專屬授權」為原則,除非有特殊考量,例如:為了保障人民參與、共享文化等公益考量,才能例外約定「買斷」或「專屬授權」(請參考保障辦法第8條、第11條、第15條)。
4. 公部門辦理採購、補助或徵件前,應先確認需求、方式及可能產出
這部份所規範的作業程序,看起來空泛,卻是授權著作財產權的重要配套,大有深意。
保障辦法的核心概念,是為了要求公部門取得與「使用目的相應」的著作權就好,以必要合理為原則,不該多拿不需要的權利。因此,保障辦法第19條就要求,公部門在辦理採購、補助或徵件前,應先評估利用需求跟利用方式。
另外,一個案子可能會產出數個著作成果,每個成果的著作權歸屬也未必一致,所以保障辦法第20條也進一步要求:公部門先標示可能產出成果的著作類型,並分析每一個著作的使用目的,以決定個別著作成果是要「買斷或授權」。
如前所述,保障辦法已經要求公部門原則只能取得「非專屬授權」,不能像以前一樣直接約定公部門為著作人。
所以,如果公部門沒有事先評估需求,沒有標示或盤點可能產出成果的著作類型,根本無法釐清所需的授權的範圍,授權條款就難以落筆,也就導致:寫太少會擔心不小心使用到未授權的部分而導致侵權、寫太多可能會使其他未使用到的部分只能被擱置,反將惹來社會大眾譴責。
舉一個例子:公部門委託A廠商製作一部動畫,目的是在一定期間內於官方平台獨家播出。此時該如何安排著作權歸屬呢?
(1)首先,要先確定採購一部動畫會有多少個著作成果。我們試算,個別動畫角色屬於美術著作、劇本屬於語文著作、成果屬於視聽著作,至少會有三個著作產生。
(2)此時,因為目的是要獨家播出一段時間,所以可能沒有必要買斷三個著作,只要考慮針對最終動畫成果(視聽著作)取得一定期間的「專屬授權」,而就個別角色(美術著作)及劇本(語文著作),則可採「非專屬授權」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