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星大牙(周宜霈)在臉書上揭露曾遭黑人(陳建州)性騷擾的事件。大牙表示,當年兩人在香港錄製節目時,陳建州對她以不當的方式進行了性騷擾。陳建州和他的妻子范瑋琪發表聲明表示,已起訴要求大牙賠償 1000 萬元並公開道歉。

法界普遍認為,求償金額明顯過高,且憲法法庭早已表明,民事訴訟不得請求強迫被告道歉,陳建州夫妻聲明內容,似有恫嚇被害人之用意。

### 🇺🇸 美國

在美國,法界人士及輿論討論利用反策略性濫訴法(ANTI-SLAPP LAW)解決 #Metoo 被害者遭訴,進而處於寒蟬效應的困境。

所謂反策略性濫訴,是指原告提起訴訟的目的為惡意打擊他人針對公共議題的發言機會。

依據反策略性濫訴法,被告可請求法院要求原告證明訴訟有繼續進行的價值,如果法院認為被告有受公共保護的利益,則原告必須先證明其主張具有合理性,如果原告無法證明,則案件就會被駁回,被告還可以向原告請求賠償及費用。

然而目前反策略性濫訴法是否適用於 Metoo 言論,仍有爭議。加州已有判決認為 Metoo 言論可主張反策略性濫訴法,但德州等較為保守的州則仍拒絕將範圍擴張到 Metoo 言論。

### 🇸🇪 瑞典

法國世界報報導指出,瑞典有十幾個與 #MeToo 有關的誹謗指控案例,所有公開指控性侵的女性都被判有罪。這一現象受到批評。

一名女演員兼記者 Cissi Wallin,因此被斯德哥爾摩地方法院判處加重誹謗罪,並被判決支付 9 萬瑞典克朗的賠償金。

紐約時報曾撰寫專文分析此一現象認為,關鍵在瑞典對於言論自由及名譽權保護的認知不同。

美國優先保護言論自由,尤其那些指出真相的言論,絕對受到保障。但瑞典會考量言論的「合理性」,內容是否合於真相,並非唯一考量。

如果言論內容對被他人造成不合理的影響,尤其與公共利益相比,造成不符比例的傷害,即使內容為真,在瑞典,依然可能構成誹謗。

本案在歐美引發議論,因為瑞典是世界男女平等程度名列前茅的國家。

紐時指出,這是由於瑞典的集體主義文化,任何人融入社會並參與社會活動的權利,不容隨意侵犯。 瑞典因此有女性主義倡議者發起募集基金,呼籲大眾一起協助 Metoo 被害人負擔因訴訟產生的費用。

### 🤔️ 反思

法律制度的設計,往往取決於每個國家的文化及價值。

近期憲法法庭賦予刑法誹謗罪新的定義,發表不實言論的人,只要事前有經過合理查證,即使取得不實資料或錯誤資訊,而且沒有明知資料不實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仍不構成誹謗。

然而刑法誹謗罪的規定及定義,在民事訴訟是否能直接適用,或者如何適用,一直模糊不清。最高法院過去認為,只要言論使他人評價遭到貶損,就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但後來也會考量言論是否為真實,或是是否為「真實惡意」等標準。

你覺得我們應該用什麼樣的價值來思考誹謗和民事訴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