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梁姓女子日前因車禍不幸身亡,梁女母親向肇事的兩名駕駛求償,但法官認為梁母退休後財產仍有近千萬,沒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形,因此駁回撫養費請求。

梁母提出上訴,但法院重新計算後,仍認定梁母存款可達 830 萬,再駁回上訴。

### 求償 360 萬最後剩 105 萬

2020 年 5 月,梁女搭乘陳姓男子的機車外出,行至台灣大道六段近正英路口時,因陳男未與前方機車保持安全距離,加上一輛貨車突然從一旁產業道路轉進,發生意外。

陳男反應不及,先是撞上前方機車,再失控撞上貨車後方,導致坐在後座的梁女跌落地面、撞擊頭部,最終因顱腦損傷不治身亡。

梁女的母親對陳男及駕駛貨車的林姓駕駛提告,請求給付醫療費用、殯葬費用、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扣除強制險部分一共約 360 萬元。

法官雖准許梁母其他請求,但扶養費部分卻一毛都不准。裁判書指出,梁母連續兩年度所得均超過百萬,名下又有 4 筆房地及 1 筆汽車,財產總額約 208 萬元。

此外,以一般家庭年支出 72 萬元計算,梁母每年可存下約 45 萬元,梁母距離退休還有 20 年,存款可達 900 萬元,加上現有財產將超過千萬,並沒有不能維持生活的情況。

### 不能維持生活才能請求扶養費

《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的義務,而負扶養義務的人如果有數個人,則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必須盡扶養義務的第一順位。

所謂的扶養,法律上指的是有扶養義務的人,在經濟能力許可範圍內,給予親屬經濟上的幫助。

《民法》另規定,原則上只有自己不能維持生活、沒有謀生能力的人才能取得受扶養的權利。但如果本身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則僅須處於不能維持生活的情況,即可請求受扶養。

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一般認為是指不能以自己的財產維持生活的情形。例如沒有錢可以購買食物、衣著等。

實務上,子女因車禍事故身亡的情形,由於失去對自己負扶養義務的對象,父母可向加害人請求扶養費,但仍以不能維持生活為條件。

__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編譯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