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讓女兒坐檯陪酒

裁判書指出,桃園詹姓父女經營「詹阿姨小吃店」,店內提供坐檯陪酒服務,2018 年,一名女性服刑期滿出獄後,開始在小吃店從事坐檯陪酒工作。

由於工作時間自晚上 8 點持續到隔天早上 6 點,該名女性擔心未成年的女兒(A 女)及 A 女胞妹無人照顧,因此將兩人一同帶至小吃店工作。

想不到,詹姓父女看到 A 女在小吃店內,不僅未加以阻止,反而開始讓 A 女也從事坐檯陪酒、藉此營利。

A 女母親知道後也沒有表示反對,持續帶 A 女及 A 女胞妹到小吃店工作,甚至收取、保管 A 女獲得的坐檯費。母親及詹姓父女因此遭到判刑。

### 法律禁止兒少性剝削行為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要求締約國承諾保護兒童,使兒童免於一切形式的性剝削及性虐待。締約國為此必須採取措施,防止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題材等情事發生。

雖然並非締約國,但 2014 年立法院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將公約有關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的規定內國法化,要求各級政府機關遵守,並積極促進兒少權益。

不是只有性行為的交易才是性剝削,在聯合國的定義中,性剝削泛指企圖或實際濫用人的脆弱性、權力不對等及信任,以實現性目的的行為,時常涉及金錢、社會或政治利益的獲取。

依目前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除性交或猥褻行為交易外,供人觀覽兒童或少年的性交、猥褻行為,拍攝或製造相關物品,或是使兒少坐檯陪酒,都屬於兒少性剝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將處 20 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的罰鍰。

此外,容留、媒介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將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以併科 30 萬元以下的罰金。如果是意圖營利而容留、媒介這等行為,還會加重 1/2 的刑度。

__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編譯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