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史屬於敏感特種個人資料,非經書面同意不得利用

Johnb與理科太太離婚後,其閨蜜在 John 的 IG 上留言表示:「…結婚以來從婚戒、婚禮、生產,坐月子到後來的生活費,教育費用,2020 來臺灣的 OO 手術都是由女方出」,John 認為此部分發言侵害他的名譽權,提起訴訟。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等資訊,皆為受個人資料保護法高度保護的特種敏感個人資料。任何人如要使用他人的特種個人資料,必須獲得個資當事人的書面同意,才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

個資法規定,個資遭不法蒐集利用的被害人,如果無法證明實際損害,法院可以在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範圍內,酌定損害賠償金額。

根據判決,閨蜜在網路上公開了John於 109 年在台灣接受的 OO 手術資訊。法院認為,根據一般社會通念,個人的身體狀況、病史、曾接受過的醫療處置等都屬於個人隱私領域。

法院認為,隱私權為基本權利之一,受到憲法第 22 條的保障。此權利的主要內涵是個人在其私人生活事務領域,享有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的公開等自由。本案中,法院認為 John 有合理的期望,其病史應屬私密,因此閨蜜的行為侵害了他的隱私權。

### 理科太太閨蜜爆料雙方婚姻生活,法院認為不侵害 John 的名譽

針對理科太太閨蜜爆料 John 沒有工作,家庭經濟由理科太太負責一事,法院認為不構成侵害名譽。 法院認為,時代早已變遷,傳統「男主外、女主內」之僵化觀念早已過時,夫妻間本得協調由一方外出工作賺錢營生、另一方於家中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此外,John 也承認他在台灣期間,多數時間沒有工作,在家照顧小孩。

因此法院認為,當代社會觀念早已不同,理科太太 YT 收入豐厚,男方負責操持家務,並無不妥。閨蜜的說詞符合事實,並不會侵害 John 的名譽。

至於雙方針對子女探視問題的相關,閨蜜回應說「並不是每個人都要接受你長期的精神暴力和不斷負面情緒扭曲事實」。結果,這被認為是對可公開評論的事項作出合理的評論,不算侵害原告的名譽。

### 後續發展

法院考量雙方的學歷、經濟狀況、收入和家庭情形。John 為博士學歷,年收入為美金 10 萬元餘,目前為離婚狀態且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對比之下,被告閨蜜為大學畢業,目前為家管,無收入,財產總額達 1000 萬新台幣以上。綜合考慮後,法院認為賠償新台幣 10 萬元相當合適。

John本人接受其他媒體訪問時表示「我不知道原來婚姻是場商業行為,彼此都試圖從對方身上獲取最大資源」。他認為「這是一個艱難的教訓,但我想現在我更明白了」。

__法律白話文運動|楊貴智報導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