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慎跌倒申請慰問金遭駁

石姓書記 2017 年前往台北大安國有房屋現場履勘,不料後退轉身時,不慎踩空臺階而跌倒,導致右腳挫傷、骨折。

他向服務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申請受傷慰問金 1 萬元,但分署認為石姓書記跌倒是個人疏忽,不是意外事故,於是否准他的申請。石姓書記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全部敗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公務人員必須是在執行職務時,因為意外事故(外來性、突發性、不可預知性)導致受傷、失能或死亡,才能申請慰問金。

法院認為,立法機關為了財政資源的有效分配,考量是否有照護必要,可以對慰問金的申請主體、條件、期限及額度等事項,自行或授權行政機關作規範。法院因此認定財產署北區分署的處分合法。

### 憲法法庭:慰問金屬職災補償,有個人疏失也可申請

但憲法法庭指出,國家有適當照顧公務人員職業安全保障的義務,使公務人員無後顧之憂、戮力從公。而在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時發給慰問金,也是照顧義務的範圍。

大法官認為,慰問金制度的初衷是為了照護公務人員,特別是那些執行職務時遭受意外的情況。

過去,公務人員因公失能、死亡的情況,由於退撫給與有限,多由各機關自行購買意外保險予以保障。後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研究認為改核發慰問金較為經濟、公平,因此訂定慰問金相關規定。

慰問金發給辦法經過多次修訂,擴大給付範圍並提高公務人員權益的保障。該辦法規定了何種情況下可以發給慰問金,包括執行職務發生意外、公差遇險,以及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等。

大法官認為,從歷史沿革來看,慰問金制度旨在為因公務工作而受傷、失能或死亡的公務人員提供照護,屬於國家對公務人員的職災補償措施,用以確保他們及其家屬的福祉。

既然是職災補償,基於《憲法》的意旨,《公務人員保障法》定義中的「意外」,本來就不限於單純外來危險所導致的事故,公務人員因自身疏忽導致事故,也應該可以申請慰問金。

### 什麼是職業災害補償?

爲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屬的生活,《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如遭遇職業災害導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必須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勞基法要求雇主對職業災害負擔「無過失責任」,這是由於勞工只要從事特定職業,就會暴露於從事該職業的風險中。例如操作切割機具的工人,可能因操作不慎,也可能因機器的缺陷,發生事故,因此失能甚至死亡。

當風險具體化成職業災害,勞動者可能會失去勞動力,無法繼續賺錢,整個家庭因此陷入生活困境。然而勞動者不可能在零風險的環境中工作,當風險發生發生職業災害,勞工往往首當其衝,面臨生存困境。

因此對於職災造成的危害,法律採用「補償」的觀念,認為雇主有照顧職災勞工的責任,因此無論雇主或勞工對於職業災害的發生是否有疏失,都不能拒絕勞工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這也代表雇主不可以因為勞工有疏失,主張不負職業災害補償的責任或降低責任。

我國始終沒有公務人員職業災害補償相關規範,本次憲法法庭認定慰問金性質屬於職災補償,或將改變此一情況。

本次憲法判決,大法官明確表示,公務人員保障法將職災補償取名為慰問金,容易讓人認為這是國家給予的恩惠,有將其正名的必要。

__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__